4月24日,最高檢發布一批海洋生態環境資源保護檢察公益訴訟典型案例,其中“山東省威海市人民檢察院訴北海某船務有限公司、邱某某、王某某、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寧波市分公司船舶溢油污染海洋生態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值得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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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圖
“宏闊2”號輪船,船籍港系廣西北海,經營范圍主要為國內沿海各港間普通貨船運輸。2023年1月23日,該輪在山東威海奔騰港防波堤西部近海水域觸底擱淺并發生溢油,溢油點位于近海海域,造成溢油量約17噸,擴散面積約100平方千米。經威海海事部門認定,涉案溢油事故造成海洋生態環境污染,“宏闊2”輪對本起事故負全部責任。
2023年2月3日,威海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威海經開區院)收到群眾反映海域污染線索后,向威海市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威海市院)報告,威海市院成立由兩級院組成的辦案組,對污染情況展開初步調查核實。經查,事故發生后相關行政機關立即采取應急處置措施,委托專業機構對溢油擴散進行防治,至2023年6月,行政機關組織實施的防污清污應急處置工作基本完成,清污費用共計1253.22萬元。檢察機關選取附近海域多個點位實地勘察,發現仍有大量油污擴散并留存于周邊海域岸灘、礁石上,行政機關前期應急處置措施主要為收集清理海面溢油及岸灘表層油污,但遭受污染的海水區域尚未修復、岸灘上仍殘存滲入礁石縫隙的大量油污尚未得到整治。由于行政機關表示不對本案提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之訴,為確保受損公益得到及時修復,威海市院指導威海經開區院于7月24日以民事公益訴訟立案。
檢察機關重點針對涉案侵權責任主體認定及海洋環境損害情況啟動調查核實,查明,北海某船務有限公司系涉案船舶所有人和管理人,邱某某系船舶共同所有人,均對船舶安全負有經營管理責任。2022年11月,邱某某作為出租人與承租人王某某簽訂《“宏闊2”輪定期租賃合同》,約定船員配備和管理、船員工資發放、船舶運營由邱某某負責,實際承租期間由王某某自行配備船員并管理船舶。另查明,“宏闊2”輪于2022年8月向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寧波市分公司(以下簡稱人壽財險寧波分公司)投保為期一年的油污和其他保賠責任險,保險金額400萬元。威海市院依法認定邱某某與王某某之間的定期租船合同屬于光船租賃,根據海商法相關規定,王某某應承擔侵權責任,且北海某船務公司、邱某某及王某某均未有效履行船舶經營管理責任,導致船舶擱淺事故后船舶溢油造成海洋環境污染,三者構成共同侵權,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人壽財險寧波分公司基于與北海某船務公司的保險合同關系,事故發生時處于保險保證期限內,亦應在保險責任范圍內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針對本案溢油造成的海洋水體環境損害費用和岸灘等殘留油污修復費用,2023年8月,檢察機關委托專業鑒定機構就海水環境損害價值、修復方式進行鑒定評估,認定海水環境損害價值約為574萬元。期間,針對岸灘和礁石修復,因國內缺少該領域的專業鑒定機構,2024年4月,檢察機關聘請具有專門知識的相關機構出具專家意見,最終認定沾染油污的潮間帶岸灘及礁石的修復費用約為342.98萬元。
威海市檢察院于2024年9月向青島海事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訴請判令北海某船務公司、邱某某、王某某連帶賠償海洋環境損害及修復費用916.98萬元、鑒定評估費用20萬元,人壽財險寧波分公司在保險責任范圍內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因案情復雜,青島海事法院先后組織三次開庭,山東省院派員到庭指導。庭審中,檢察機關重點圍繞侵權責任主體認定、涉案修復費用認定、保險公司連帶責任等焦點問題進行充分舉證質證,并申請鑒定人和專家出庭進行專業說明,以支持檢察機關的訴訟請求。案件審理過程中,為確保后續執行效果,威海市院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2025年9月19日,青島海事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支持檢察機關全部訴訟請求。各被告人均未上訴,判決已生效。目前該案已啟動執行程序。
紅星新聞記者 祁彪
編輯郭宇
審核 何先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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