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則新聞引發熱議:19歲女孩小夢擔任父親企業出納,挪用1700萬元公司資金打賞直播主播。父親發現后被迫賣房仍無法填補窟窿,企業無法繼續經營,巨額債務不能償還,最終只能帶女兒到公安機關自首,希望通過刑事程序追蹤贓款。面對巨額打賞,公眾最本能的反應往往是把錢退回來,但現實要比樸素的情感冷酷得多。今天就和大家聊聊這背后的法律困境。
一、刑事報案,錢還沒追回,人可能先判了
看到報案,筆者的第一反應是,父親報案或許能追回部分贓款,卻意味著女兒將面臨長期牢獄之災。從法律定性上看,這起案件的核心首先不是能不能退打賞,而是刑事犯罪。作為企業出納,挪用公司資金用于個人揮霍,且數額高達1700萬元,極有可能構成職務侵占罪或挪用資金罪。《刑法》規定,職務侵占數額特別巨大的,量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無期徒刑,并處罰金。若認定為挪用資金罪,也可能7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為什么這1700萬基本打水漂了?
盡管父親寄希望于追回贓款,但法律的原則是,在保護沖動消費者的同時,更要保護交易安全。如果任何成年人都可以用沖動消費為由來要回錢款,整個社會的商業交易秩序就會崩潰。所以從司法實踐來看,成年人巨額打賞被全額追回的概率非常低。
這1700萬法律上的定性是服務合同和盲盒買賣合同。直播的打賞通常被視為對主播提供才藝和情緒價值的服務合同對價;直播中買到的盲盒一旦拆開,其商品屬性和期待價值就已經消耗,無法復原。如果要求全額退款,商家的損失將無法得到賠償。所以盲盒部分基本不能追回。
本案中的女兒已經19歲成年了,與未成年人打賞較容易退還不同,成年人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其行為默認有效。根據《民法典》,要推翻這筆交易需要從意思表示真實性和公序良俗兩方面找破綻,但這非常困難:
如果僅以情緒沖動、氛圍誘導為由,法律是不支持撤銷的。除非能提供確鑿證據證明平臺或主播存在重大誤解、欺詐或脅迫,才能被認定為打賞時的意思表示不真實。或者要有明確證據證明主播明知這錢是挪用的公款,或者雙方存在不正當男女關系(如婚外情)、涉嫌賭博等違背社會道德或者法律的行為,有違公序良俗的,打賞才可能被判無效。上海法院曾有判例,丈夫打賞女主播70萬元,法院認定屬于正常娛樂消費,配偶無權主張返還。
三、平臺與MCN機構的責任很難證明
平臺和主播背后的MCN機構責任取決于是否違規。如果沒有證據證明存在誘導欺詐、提供侵權盲盒或明知用戶挪用資金,交易即成立。平臺通常被認定為提供技術服務和信息中介服務,按一定比例分成,主播收益合法。
直播平臺最大的爭議在于其誘導沉迷設計(如PK機制、榜一特效、專屬頭銜)。這精準地拿捏了人性的虛榮心和勝負欲。然而,這也是一個世界性的監管難題:管得太寬,產業蕭條;管得太松,悲劇頻發。所以實踐中,平臺只要不觸碰法律紅線,道德上的誘導指控很難在法律上轉化為退款的法定理由。
筆者兩年前就看到過新聞,社會人士呼吁對直播打賞適用“24小時冷靜期”和打賞限額,但一方面現實中這些制度在防范成年人、特別是擁有調度大額資金權限的成年人時,很難有實質性的遏制作用。
另一方面這些制度對行業穩定的殺傷力非常大。直播行業高度依賴打賞分成(通常平臺與主播5:5分成)。賦予用戶后悔權會直接導致大量高額打賞被撤回,嚴重動搖行業的商業模式和主播的創作積極性。而且退款機制很容易被黑產利用,比如羊毛黨通過大額打賞獲取主播私人聯系方式或引流后立刻撤回,甚至與主播合謀刷單造勢洗錢。
四、打賞對應的服務價格是否正常是立法突破口
直播打賞機制造成的社會問題已經比較嚴重,犯罪分子以贓款揮霍性打賞,被害人血本無歸,普通人經不住誘導傾家蕩產。學者劉浪秀在其論文《挪移型第三人涉案財物刑事追繳的判斷標準和范圍》中提出,如果刑事案件中的贓款被大額打賞的,追贓時應判斷交易價格是否為合理對價,交易手段是否符合正常市場行為,以此判定主播和平臺對該收益是否具有善意。如果以此進行審視,通過才藝表演短時間獲得上千萬收益的不合理性就會凸顯,此時受害者向主播及平臺追贓的法律路徑就會比較清晰了。立法補位,才是這類悲劇真正的終點。
本文作者:游云庭,知識產權律師。Email: yytbest@gmail.com,本文僅代表作者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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