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網購平臺,經常會有人賣車載音樂U盤,而且價格便宜,購買的還不少。但需要小心的是,這當中還存在侵犯知識產權的問題。無錫中院發布的2025年知識產權相關典型案例,就給公眾提了醒。
2021年1月至2023年6月間,被告人莫某某伙同他人經事先合謀,在廣東省東莞市租賃房屋設立加工點,單獨或者受被告單位贏某公司等多家公司委托,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由贏某公司提供部分侵權歌曲,莫某某購買U盤芯片、外殼等材料,并采用拷貝、組裝等方式,制作車載音樂U盤共計23.7萬余個(每個U盤內含1000至5000余首不等的侵權音樂、視聽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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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U盤。(卷宗資料)
期間,被告人莫某某通過微信、阿里巴巴等網絡平臺,將上述車載音樂U盤銷售給贏某公司、天某公司、伊某公司等,收取貨款共計490余萬元,違法所得共計60余萬元。贏某公司、天某公司、伊某公司通過網絡店鋪對外銷售上述車載音樂U盤,違法所得從60余萬元至300余萬元不等。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莫某某、被告單位贏某公司以及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其音樂作品,違法所得數額巨大,已構成侵犯著作權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單位天某公司、伊某公司以及各自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營利為目的,銷售明知是侵犯著作權罪規定的侵權復制品,違法所得數額巨大,已構成銷售侵權復制品罪。
最終,各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至三年不等,法院對各被告單位、被告人并處罰金共計750萬元,沒收違法所得共計520萬元,上繳國庫。一審判決后,公訴機關未提出抗訴,各被告單位、被告人未提出上訴,目前,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案件承辦法官表示,該案是一起典型的、鏈條完整的侵犯著作權刑事案件,精準區分并打擊了“復制發行”與“銷售”侵權復制品兩種不同性質的犯罪行為。隨著技術手段和網絡平臺的發展,知識產權犯罪呈現出“產銷分離、跨區域作案、組織性、隱蔽性增強”的新特點。
該案中,從復制加工方莫某某,到提供侵權曲庫并委托加工的贏某公司,再到位于不同地區、通過網絡平臺進行終端銷售的天某公司、伊某公司,各環節分工明確,形成了覆蓋制造、供應、銷售全鏈條的犯罪網絡。
該案追根溯源徹底挖斷犯罪產業鏈,實現從制造商到終端銷售商的全鏈條打擊,嚴厲懲治非法制售盜版電子出版物的亂象,不僅依法保護了音樂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了健康有序的音樂作品市場經營秩序,也向市場傳遞了司法機關嚴厲打擊新型、復雜知識產權犯罪,堅決凈化網絡營商環境的清晰信號,充分彰顯了著作權保護作為“創意鎧甲”的重要價值。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 張建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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