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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廣東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刑事案件,判決被告單位中山某餐飲管理有限公司犯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判處罰金人民幣 20 萬元;被告人王某某犯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 8 萬元;涉案違法所得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該案判決現已生效。
中山某餐飲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 2019 年,主營連鎖餐飲品牌運營、門店管理業務,王某某系該公司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2021 年至 2022 年期間,該公司為了入駐中山多個大型商業綜合體開設連鎖餐飲門店,獲取優先入駐權、租金優惠、優質鋪位選址等不正當競爭利益,由王某某決定并具體經手,先后多次向商業綜合體招商部負責人送出現金、購物卡等財物,合計價值 82 萬余元。通過行賄行為,該公司順利入駐 3 個大型商業綜合體,獲取了租金優惠等不正當利益,違法所得共計 45 萬余元。案發后,王某某主動到監察機關投案,如實供述了單位行賄的全部犯罪事實,退繳了全部違法所得。
中山市第一市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認為被告單位中山某餐飲管理有限公司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公司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被告人王某某作為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其行為均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條之規定,應當以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同時認可其具有自首、全額退贓、認罪認罰的從寬處罰情節,建議法院適用緩刑。
被告單位及被告人王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均無異議,自愿認罪認罰,辯稱其系初犯,案發后主動投案、退繳全部違法所得,認罪悔罪態度好,請求法院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單位中山某餐飲管理有限公司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公司工作人員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被告人王某某作為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依法應當以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定罪處罰。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王某某案發后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單位及被告人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主動退繳全部違法所得,有悔罪表現,對被告人王某某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依法可以適用緩刑。法院最終作出前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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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芙蓉(中山)律師事務所主任陳胡月律師:
本案是連鎖商業領域典型的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案件,結合案件審理情況,從市場競爭合規與涉案應對兩個維度給出實務建議:關于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的核心認定規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條規定,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構成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本罪的核心要件有兩點:一是主觀上具有 “謀取不正當利益” 的目的,即通過行賄手段謀取違反法律、法規、行業規范的利益,或者通過不正當競爭手段獲取交易機會;二是實施了給予非國家工作人員財物的行為,無論是現金、購物卡、禮品,還是其他財產性利益,均計入行賄數額。根據相關司法解釋,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數額超過 6 萬元即達到入罪標準,單位行賄數額超過 20 萬元即追究刑事責任。本案中,被告單位行賄數額高達 82 萬余元,遠超入罪標準,依法應予懲處。
為防范商業行賄行為帶來的市場經營風險,企業在市場競爭與商業合作中,應當做好三方面工作:一是堅守合法競爭的底線,通過提升品牌實力、優化產品服務、合理報價等正當方式參與市場競爭,嚴禁通過行賄、送回扣等不正當手段謀取交易機會,切勿為了拿門店、拿優惠而以身試法,經營行為的合規性可提前咨詢專業律師;二是建立合作方廉潔準入制度,將商業賄賂條款寫入合作合同,明確合作方存在行賄行為的,有權解除合同、沒收履約保證金,并追究其違約責任;三是加強業務團隊的廉潔培訓與監督,明確禁止員工以公司名義向合作方工作人員贈送財物,發現行賄線索,及時核查處置,避免企業承擔刑事法律責任。
為避免因商業行賄行為承擔更嚴重的刑事責任,涉案企業及經營者應當重點把握三個核心要點:一是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與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是對合性犯罪,行賄方與受賄方的行為均構成犯罪,都會被追究刑事責任,很多經營者只知道受賄是犯罪,卻不知道主動行賄同樣會觸犯刑律,最終不僅企業被判處罰金,個人也會被追究刑事責任,相關法律后果可提前咨詢專業律師;二是若因行賄行為被調查,第一時間委托專業刑事律師介入,主動到案配合調查,爭取自首認定;三是主動退繳違法所得、自愿認罪認罰,這是本案中被告人得以適用緩刑的核心關鍵,也是此類案件爭取從輕處罰的核心要素,同時可在專業律師的指導下開展企業合規整改,完善反商業賄賂內控制度,爭取檢察機關不起訴或從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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