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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二手房交易中,買方付款后才發現房屋已被抵押的情形并不罕見,此時抵押權人可能隨時主張拍賣房屋優先受償,買受人的產權安全面臨重大挑戰。對于此種困境,北京市中恒信律師事務所肖靜律師依據《民法典》及相關裁判規則,系統梳理了買受人應對抵押房產買賣的法律路徑,供大家參考。
抵押房產買賣合同法律效力
已抵押房產的買賣合同是否有效,是買受人維權的邏輯起點。《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條明確規定:“抵押期間,抵押人可以轉讓抵押財產。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抵押財產轉讓的,抵押權不受影響。”該條確立了“抵押不破轉讓”的基本規則,從根本上改變了原《物權法》對抵押財產轉讓的嚴格限制立場。
根據該條規定,抵押人轉讓已抵押房產,屬于有權處分,不以抵押權人的同意為合同生效條件。抵押人應當及時通知抵押權人,但未通知的,不影響買賣合同的效力,僅產生抵押人對抵押權人的違約責任。需要特別注意的是,若抵押合同中明確約定“抵押期間不得轉讓抵押財產”,且該約定已辦理登記,則買受人將無法取得房屋所有權。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條規定:“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據此,合同效力與物權變動是兩個獨立的法律問題——合同有效,不意味著買受人必然能夠取得物權,抵押權的存在可能構成辦理過戶登記的法律障礙。
買受人突破抵押的救濟路徑
抵押障礙不阻卻買賣合同效力,但直接影響買受人能否順利取得房屋所有權。肖靜律師指出,買受人可根據實際情況選擇以下救濟路徑。
其一,滌除權路徑。買受人可代替出賣人清償債務以消除房屋上的抵押權,清償完畢后即有權要求辦理過戶手續。滌除權是買受人的法定權利,即便出賣人或抵押權人反對,也不能阻礙其行使。司法實踐中,法院支持受讓人代為清償消滅抵押權后主張涂銷抵押登記并辦理過戶的訴請。
其二,執行異議與確權訴訟的組合路徑。若房屋已被法院查封拍賣,買受人應及時向執行法院提出案外人執行異議,申請中止執行,同時另案提起確權訴訟,訴請滌除抵押登記并辦理過戶。對于以居住為目的且已支付全部價款的商品房買受人,還可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商品房消費者權利保護問題的批復》主張房屋交付請求權優先于抵押權。值得注意的是,司法實踐中部分法院認為,符合條件的二手房買受人亦可能適用商品房消費者權利優先于抵押權的相關規則。
其三,解除合同并索賠路徑。若出賣人故意隱瞞房屋抵押狀態構成欺詐,或出賣人無力解除抵押導致合同無法繼續履行,買受人可主張解除合同、返還購房款及利息,并依據相關司法解釋請求賠償損失。
肖靜律師特別提示:買受人在簽約前務必通過不動產登記中心查詢房屋抵押狀態,在買賣合同中明確約定抵押解除的責任主體、時間節點及違約條款,并將購房款存入第三方監管賬戶,在抵押解除后方可劃轉,以最大限度降低交易風險。唯有主動防范、依法維權,才能在復雜交易中切實守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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