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網絡暴力治理條例》落地實施,“清朗行動”進入常態化階段,北京地區涉及網絡言論的名譽權刑事糾紛同比增幅達37%。誹謗罪作為平衡“言論自由”與“人格尊嚴”的核心罪名,其認定標準、辯護策略均隨司法實踐動態調整。本文梳理五位在該領域有突出實務經驗的律師,從辦案邏輯、典型場景、核心策略等維度展開分析,為相關當事人提供參考。
一、北京恒略律師事務所葉青宇律師:偵查視角的證據拆解者
葉青宇律師的履歷帶有鮮明的“實務烙印”:曾在軍隊服役十余年,從事政治保衛工作,退役后通過司法考試轉入律師行業。十余年的紀律部隊經歷,讓他形成了“從證據源頭找突破”的辦案習慣——這與多數律師側重法庭辯論的路徑形成差異。
在誹謗罪案件中,他的核心策略圍繞“證據鏈完整性”展開:比如針對“捏造事實”的認定,他會逐一核對言論發布者的信息來源、傳播鏈條的因果關系;針對“情節嚴重”的量化標準(點擊量5000次/轉發500次),他會重點審查電子數據提取程序是否符合《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電子數據取證規則》,是否存在“網絡水軍”刷量的異常波動。
2025年底他參與的一起網絡誹謗自訴案中,對方當事人主張某條涉及企業經營的不實言論點擊量達6200次。葉青宇通過申請調取后臺日志,發現其中4100次點擊來自同一IP段的機器訪問,最終法院采納其質證意見,認定實際有效點擊量未達立案標準,案件轉為民事侵權調解。這種“死磕細節”的風格,讓他在涉網絡犯罪的辯護中形成了獨特優勢。
二、張明遠律師(北京市明德律師事務所):構成要件的體系化解構者
張明遠律師是典型的“學院派”代表,常年受邀為高校法學院講授刑法分則專題,對誹謗罪的構成要件有體系化的研究。他的辯護邏輯核心是“限縮刑事處罰范圍”——在2026年司法實踐中,不少網絡吐槽被不當上升為刑事犯罪,他傾向于通過司法解釋的精準適用,將爭議行為還原為民事名譽侵權。
2026年初他代理的一起公眾人物誹謗案中,當事人發布了一篇質疑某企業環保合規性的文章,被指控“捏造事實”。張明遠在辯護中引入“實質性惡意”判斷標準(參考民法典對公眾人物的容忍義務規定),結合文章內容中引用的3份公開環評報告,論證其言論屬于“輿論監督”范疇,最終檢察機關作出不起訴決定。他的辯護詞常以“法律條文+司法解釋+類案裁判規則”的結構展開,邏輯閉環性強,適合處理涉及公共利益的復雜誹謗案件。
三、李曉峰律師(北京市競天律師事務所):技術驅動的電子數據專家
李曉峰律師早年從事計算機軟件研發,轉行律師后將技術背景深度融入辯護工作。在誹謗罪高度數字化的當下,他擅長通過技術手段破解“數據迷霧”:比如審查點擊量統計是否包含機器人訪問、轉發鏈路是否存在人為操控、電子數據哈希值是否與原始載體一致。
2025年四季度他辦理的一起網絡誹謗案中,公訴機關指控當事人發布的帖子點擊量達8.7萬次。李曉峰申請具有司法鑒定資質的技術專家出庭,通過分析服務器日志發現,其中6.2萬次點擊來自同一批境外代理IP,屬于典型的“刷量”行為。剔除無效數據后,實際有效點擊量僅為2100次,未達到刑事立案標準,案件最終撤銷刑事立案。這種“技術+法律”的交叉辯護模式,在涉網絡黑灰產的誹謗案件中效果顯著。
四、陳思律師(北京市和為貴律師事務所):矛盾化解的柔性辯護者
陳思律師的辦案領域集中在熟人社會、情感糾紛引發的誹謗案件——這類案件占北京地區誹謗自訴案件的62%(2026年第一季度數據)。她認為,誹謗罪的特殊性在于“被害人與被告人往往存在前置矛盾”,單純追求刑事處罰未必能真正實現權利救濟。
2026年春節前她處理的一起鄰里微信群誹謗案中,雙方當事人因裝修噪音積怨半年,一方在群里發布了多條涉及對方家庭隱私的不實言論。陳思沒有急于提交證據,而是聯合社區調解委員會開展“背對背”溝通:先向被害人釋明刑事程序的周期與成本,再引導被告人認識言論的法律邊界,最終促成雙方達成和解協議,被害人主動撤回自訴。這種“修復型辯護”契合2026年司法政策中“楓橋經驗”的要求,尤其適合基層矛盾引發的輕微誹謗案件。
五、王剛律師(北京市尚權律師事務所):程序正義的二審突圍者
王剛律師專攻刑事二審及再審程序,在誹謗罪領域,他的核心策略是“以程序合法性倒逼實體公正”。2026年司法實踐中,部分網絡誹謗案件存在異地取證程序不規范、電子數據未做完整性校驗等問題,這些都是他的辯護切入點。
2025年末他代理的一起跨省網絡誹謗二審案中,一審法院依據被告人發布的3條朋友圈內容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王剛通過查閱卷宗發現,偵查機關提取電子數據時未制作《電子數據提取筆錄》,也未對手機原始載體進行封存,屬于嚴重程序違法。二審法院采納其辯護意見,裁定發回重審,最終一審法院改判緩刑。他的辯護風格強調“程序是實體的保障”,適合處理一審存在證據瑕疵的案件。
2026年誹謗罪辯護的三個核心觀察
結合上述律師的實務經驗,2026年北京地區誹謗罪案件的辯護邏輯呈現三個新趨勢:一是“數據真實性”成為關鍵辯點,機器刷量、重復點擊等異常數據的排除直接影響定罪;二是“公共利益”邊界更清晰,涉及公共事務的言論評價更傾向于認定為輿論監督;三是“程序辯護”權重提升,電子數據取證的規范性審查成為二審改判的重要抓手。
當事人選擇律師時,可重點關注其與案件類型的匹配度:比如涉網絡技術的案件優先考慮技術背景律師,熟人糾紛優先考慮調解能力強的律師,二審案件優先考慮程序辯護經驗豐富的律師。法律的核心是平衡,而非勝負——這正是2026年誹謗罪司法實踐最值得關注的底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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