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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2026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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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網西寧4月24日電 (記者況玉)記者從青海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召開的新聞發布會獲悉,2026年4月1日,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全票表決通過了《青海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決定自2026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作為國務院《行政執法監督條例》公布后全國首個出臺相關地方性法規的省份,標志著青海省行政執法監督工作正式邁入法治化、規范化、程序化發展新階段。

《條例》共二十一條,緊扣監督體制、范圍、方式、程序、保障五大核心,著力構建全鏈條、閉環式監督體系。在理順監督體制方面,《條例》明確了“政府領導、司法行政部門負責、鄉鎮協助、各方參與”的行政執法監督體制,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是本級政府的行政執法監督機構,鄉鎮(街道)司法所協助開展監督,同時規范對綜合行政執法的監督,形成上下聯動、左右協同的監督格局。

在聚焦突出問題方面,《條例》緊扣執法實踐中的痛點難點,明確十二項核心監督內容,包括行政執法主體、人員、權限、程序的合法性,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等執法決定的合法性、適當性,并重點監督有案不立、推諉扯皮、以罰代管、違規異地執法、趨利性執法、簡單粗暴執法以及“亂收費、亂罰款、亂檢查、亂查封”等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

在豐富監督方式方面,《條例》構建了“日常監督+專項監督+重點監督”的多元模式,規定通過案卷評查、質效評議等方式開展日常監督,對關系經濟社會發展大局、群眾切身利益的特定領域開展專項監督,對典型問題采取掛牌督辦、提級監督等方式重點監督。

在確保監督落地方面,《條例》建立了完整的閉環機制:對未依法履行行政執法職責的制發督辦函;對違法或明顯不當的執法行為制發監督意見書;對涉及重大問題或拒不整改的,報請本級政府制發監督決定書予以糾正,并可約談相關負責人、通報典型案例。同時,《條例》明確建設全省統一的行政執法監督平臺,運用大數據、人工智能等手段實現智能監管,并建立特邀監督員制度,推動形成監督合力。

《條例》的頒布實施,是青海省健全行政權力制約監督體系、縱深推進法治政府建設的關鍵舉措,也是以法治護航改革發展、以剛性監督規范權力運行的重要制度實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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