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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
“先天下之憂而憂,后天下之樂而樂”,每當讀到這句話時,很多人都會被范仲淹這種博大的情懷所動容,為其視天下為己任的豪情所感慨。細觀范仲淹,深入品析其思想世界,隱約間,你會看到儒家管理思想正蜿蜒曲折地向你移來。
01
傳承千年的士大夫精神
范仲淹,字希文,北宋著名的思想家、政治家、軍事家、文學家。因秉公直言屢遭貶斥,曾出任陜西經略安撫招討副使,采取“屯田久守”方針鞏固西北邊防。慶歷三年(1043年),出任參知政事,上疏《答手詔條陳十事》,提出十項改革措施。兩年后,新政受挫,范仲淹被貶出京。皇祐四年(公元1052年),改知潁州,范仲淹扶疾上任,行至徐州,與世長辭,享年64歲,謚號文正,世稱范文正公。范仲淹政績卓著,文學成就突出,他倡導的“先天下之憂而憂,后天下之樂而樂”思想和仁人志士節操,對后世影響深遠。
后人論及范仲淹,往往稱道他的操守和事功。但從管理思想角度看,范仲淹的重要性并非在直言進諫、抗擊西夏、主持新政這些方面,而是在他確立的士大夫精神方面。
所謂士大夫精神,是孟子的大丈夫精神與治理天下之志的結合。孟子曾經強調,普通人的思想與態度與其物質產業相匹配,“有恒產者有恒心”;只有那些德行修煉達到一定高度的士,才能不依賴于產業支撐而成為社會中堅。范仲淹則把這種思想推演為“不以物喜,不以己悲”,而且強調士大夫以憂患意識為主導,“居廟堂之高則憂其民,處江湖之遠則憂其君”,無論在朝還是在野,都要胸懷天下;“是進亦憂,退亦憂。然則何時而樂耶?其必曰:先天下之憂而憂,后天下之樂而樂”。
這段話,說明了士大夫的擔當和責任,所以膾炙人口,千古傳誦。可以說,范仲淹是儒者從政的提倡者。孟子所說的大丈夫,是儒者個人意義上的大丈夫,而范仲淹則把其變成了社會意義上的大丈夫,由此打通了從修身到治國、由內圣到外王的踐履通道。這種從政已經不再是從四書五經中尋求答案,而是要追求士大夫的自我實現。這種自我實現不再局限于儒者個人,本身就是一種社會擔當。所謂從政,不僅在廟堂,而且在江湖。也就是說,以天下為己任,不僅僅是一種職責,更重要的是一種人生使命。
02
用人大權獨攬,庶務小權分散
范仲淹治理國家的基本思路,見于他的“四論”。在《帝王好尚論》中,他并不贊成老子主張的“無為”,認為帝王是天下的表率,所以,其“好尚”(即喜歡什么崇尚什么)關系到政風民俗。“圣帝明王豈得無好,在其正而已。”(意為:圣明君主哪能沒有個人喜好呢,只要是正當的就好)堯舜禹湯文武周公,所為正,故能天下歸心;桀紂秦隋,所為不正,故招喪亂之禍。
在《選任賢能論》中,他強調“得士者昌,失士者亡”,選人之道應當遵循孔子的四科(德行、政事、言語、文學),重俊義,斥柔訥,勿使英雄失望于時。
在《近名論》中,他反對老莊的養生保身,主張弘揚儒家名教,以激勵天下之忠臣烈士。在《推委臣下論》中,他主張強化君權,委政大臣。
關于君主與大臣的關系,是范仲淹最上心的問題。他認為,君主離不開大臣輔佐,然而,重用大臣又可能導致君權旁落,所以,在君臣關系上必須做到“委以人臣之職,不委以人君之權”。
凡是治理國家的內政外交、文治武功、蒞民治事、上下庶務,都屬于人臣之職,均可委任臣下辦理;凡是“區別邪正,進退左右,操榮辱之柄,制英雄之命”,都屬于人君之權,必須由帝王親掌,絕不能委給臣下。
按照范仲淹的這種思想,執行權乃至決策權均可委之大臣,但事關政權根本的用人權、組織制衡的職能配置權,以及組織運行的監控權,一概歸之君主。
皇帝之下的國家治理系統,以宰輔(文)和將帥(武)為主體,以御史監控整個系統,以京尹管控核心區域,以有司分理金谷刑法,以州縣教化黎民百姓。而君主則掌握不同類型的人才儲備,區分宰輔人才、顧問人才、諫諍人才、將帥人才,然后恰當使用。總體上而言,就是用人大權獨攬,庶務小權分散。
03
諫諍與朋黨
范仲淹和歐陽修,在儒家強調的諫諍方面是出色的代表,他們二位為人的正派,意志的堅定,儒學修養的深厚,加上宋朝對臺諫的重視,政治環境的寬松,使他們的諫諍行為垂范史冊。
如果說,唐代魏征的進諫和唐太宗的納諫,還屬于小心翼翼的政治改良,那么,宋代范仲淹和歐陽修等人的強諫,則已經形成大張旗鼓的習慣性制度。此時的諫諍,已經成為政治體制的組成部分。歐陽修就稱,為官“不得為宰相,必為諫官,諫官雖卑,與宰相等”。
在儒家思想中,“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是處理人際關系的金律,“己欲立而立人,己欲達而達人”則有可能存在障礙。從邏輯上講,立人達人,必須以立人者和被立者、達人者和被達者在“立”與“達”上認知一致為前提。如果“立”的標準不同,“達”的方向各異,那就很有可能甲認為是立人,乙認為是害人;甲認為做出社會貢獻才是達人,乙認為自己榮華富貴才是達人。一旦“立人”和“達人”的認知對立,那么,行為沖突就在所難免。正是在這一意義上,朋黨問題才在宋朝頻頻出現。
平心而論,宋仁宗在古代算是比較開明的皇帝,然而,當仁宗拒諫時,按照儒家學說,他就被貼上了“昏君”的標簽。
在宋朝,出于對皇帝權威的維護,大臣同皇帝的沖突不難解決,儒學的熏陶使大臣做好了自我犧牲的準備。但是,大臣之間的沖突就不一樣,較為極端的儒者,會把與自己價值觀念不同的其他大臣都歸入奸佞而加以排斥;即便不是奸佞,起碼會歸入小人,而決不會把他們當作君子。
以先后同范仲淹、歐陽修發生沖突的大臣為例,宰相呂夷簡盡管有種種不足,但是相比較而言,把他歸入奸佞或者小人,并不恰當,但是,在范仲淹、歐陽修的言諫中,無疑是把呂夷簡劃入了敵對一方。
更嚴重的問題在于,這種沖突往往最后被小人所利用,旁生枝節,造成嚴重的內耗。即便是公認的正人君子之間,行為矛盾和認知不一也普遍存在。范歐二人與其他正人君子,如范與梅堯臣、歐與富弼,都有過不和與沖突。
言諫之外政務處理中的矛盾,何為可容忍的分歧,何為不能容忍的分歧,儒學并未給出確切標準和尺度。范仲淹試圖用先憂后樂、歐陽修試圖用同心共濟,以取得最大公約數。他們未能從理論上回答這一難題,而是在實踐中摸索解決辦法,代表性事例就是范呂和解,范仲淹和呂夷簡死磕一輩子,但最終,兩人和解。
據《價值中國》 劉文瑞/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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