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法律程序上看,楊云還面臨著執行回轉的緊迫壓力。他的650萬元債權不僅將徹底化為烏有,還要退回已經到位的650萬元執行款,這是楊云當前面臨的,用他自己的話來說是“可能傾家蕩產”的最嚴峻挑戰。
一個已經被長沙市雨花區法院、長沙市中院否定的突擊結算單,卻被常德市石門縣法院采信,石門縣法院的判決又被湖南省高院直接采信、否定一審、二審結果而改判。這一系列頗具戲劇性的兜兜轉轉折射出令人啼笑皆非、當事人欲哭無淚的司法亂象。
拿到法院生效判決確認的650余萬元債權后,楊云不僅未能如愿收回欠款,反而因一紙結算單和一份另案判決,被推向了執行回轉的深淵——他需要將已經到位的650萬元執行款全部退回。
2025年,湖南省高院作出再審判決,撤銷了此前所有有利于楊云的判決,駁回其全部訴訟請求。再審判決的核心依據,是一份項目中標單位德成公司與實際施工人汪某軍在代位權訴訟期間形成的結算單,以及常德石門縣法院據此作出的(2024)湘0726民初1607號民事判決。
楊云不服,已向檢察機關申請民事監督,并表示將以德成公司涉嫌虛假訴訟為由向石門縣公安局報案。
楊云與汪某軍的糾紛,源于2016年的一樁工程項目。當年,德成公司中標中國聯通湖南長沙云計算中心一期建設工程項目(以下簡稱“聯通云計算項目”)。
據楊云陳述,該項目前期由他與汪某軍合作投資。后楊云退出項目,汪某軍為其出具了160萬元借條,雙方還簽訂了一份320萬元的居間合同(實為退股協議)。
此后,楊云分別以借款糾紛和居間合同糾紛為由起訴汪某軍。2020年至2021年間,長沙市雨花區法院、長沙市中院先后作出生效判決,確認楊云對汪某軍享有借款本金160萬元及利息、以及居間費補償款320萬元及利息的合法債權,本息合計650余萬元。
判決生效后,汪某軍名下卻無財產可供執行。楊云通過調查得知,汪某軍掛靠德成公司實施聯通云計算項目,項目工程款正掌握在德成公司手中。
他隨即申請長沙市雨花區法院向德成公司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凍結汪某軍在德成公司的工程款。德成公司簽收了文書,未提出異議。但據楊云指控,德成公司此后在汪某軍指示下,擅自對外支付了2300余萬元工程款,致使法院凍結措施形同虛設。
眼見德成公司拒不配合執行,楊云向長沙市雨花區法院提起債權人代位權訴訟,要求德成公司及德成長沙分公司在已凍結工程款范圍內承擔代位清償責任。
該案經歷了一審、二審發回重審、重審一審、重審二審的漫長過程。2022年12月16日,長沙市雨花區法院作出(2022)湘0111民初9157號民事判決,認定德成公司存在擅自處分凍結工程款的違法行為,且德成公司與汪某軍在該案代位權訴訟過程中形成的結算單、突擊進行的結算行為無效。
長沙市雨花區法院據此判令德成長沙分公司向楊云支付480萬元本金及利息,德成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德成公司上訴后,長沙市中院于2023年作出(2023)湘01民終4178號民事判決,維持原判。兩審法院均認為,德成公司違反協助執行義務,擅自支付2300余萬元款項,且舉證不足以證明已足額向汪某軍支付工程款,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德成公司不服,向湖南省高院申請再審。
2024年5月8日,湖南省高院再審過程中,德成公司向石門縣法院起訴汪某軍,請求判令汪某軍賠償項目虧損6,162,386.45元。德成公司主張,經審計,聯通云計算項目虧損達616萬余元,汪某軍作為實際施工人應對項目盈虧負責。
常德石門縣法院認定,德成公司與汪某軍于2022年7月27日完成項目結算,最終結算金額為-2,124,979.10元,而依據則是已被前述長沙市雨花區法院和長沙中院認定為突擊結算無效的結算單。
據此,常德石門縣法院(2024)湘0726民初1607號判決書判決汪某軍支付德成公司2,124,979.10元。
案件由此徹底反轉:汪某軍倒欠德成公司212萬余元。汪某軍一夜之間從德成公司的債權人變成了債務人。常德石門縣法院的這份判決書成為關鍵證據被湖南省高院再審判決采信,作為認定“次債權不存在”的核心依據。
2025年,湖南省高院作出(2025)湘民再221號民事判決,撤銷原一審、二審判決,駁回楊云全部訴訟請求。值得一提的是,湖南省高院再審合議庭組成人員直至開庭時,楊云才知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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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高院再審判決書
楊云在控告舉報信中對案件審理過程中的一系列時間節點提出了尖銳質疑。
據楊云陳述,湖南省高院于2024年4月10日受理德成公司的再審申請,合議庭成員為審監一庭副庭長王鵬、審判員蘇玲玉、劉穎。按照審理期限規定,該案應于2024年7月10日前審查結案,但合議庭遲遲未作出處理。
直到2024年8月5日,楊云收到湖南省高院傳送的文件——德成公司在石門縣法院起訴汪某軍,取得了(2024)湘0726民初1607號判決。就在湖南省高院收到這份判決的當天,合議庭隨即啟動期限變更程序,將該案審理期限延長3個月至2024年10月。
“如此巧合,令人懷疑。”楊云在舉報信中寫道。他指控,從時間線來看,湖南省高院合議庭等待石門縣法院結果的意圖“非常明顯”。湖南省高院于2024年8月27日舉行再審聽證,10月21日作出再審裁定提審,最終于2025年作出改判。
更令人匪夷所思的,發生在執行環節。
楊云的一審、二審判決生效后,他于2024年3月24日向長沙市雨花區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然而,常德石門縣法院執行局局長侯濤,攜帶手寫空白執行裁定書抵達雨花區法院,要求凍結執行款、不予發放楊云,并將款項返還給德成公司。
楊云在舉報信中稱,該(2024)湘0726執保171號之一執行裁定書為“空白手寫法律文書”,“顯然沒有經過國家公文用印審批程序”。侯濤在雨花區法院不接收其文書的情況下,未經上級協調,意圖對作為同級司法機關的雨花區法院采取留置送達措施。
“所謂留置送達,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八十六條規定,是對當事人拒絕接受訴訟文書時采取的強制送達措施,雨花區法院顯然不屬于當事人。同級法院對另一同級法院采取留置送達措施,簡直聞所未聞。”楊云在舉報信中寫道。
楊云認為,德成公司與汪某軍之間涉嫌存在惡意串通、捏造債權債務關系的行為。德誠公司據此形成的虛假突擊結算單向石門縣法院提請訴訟,涉嫌構成虛假訴訟犯罪。他指控的核心邏輯是:
第一,德成公司與汪某軍的結算單形成于2022年7月27日,正值債權人代位權訴訟重審期間。雙方在項目竣工之后此前長達三年多的時間內未進行結算,卻在該案訴訟過程中突擊完成,且無任何項目收支明細、付款憑證等原始證據佐證。
第二,石門縣法院(2024)湘0726民初1607號案件系德成公司為對抗楊云的代位權主張而提起的另案訴訟。在該案中,汪某軍雖未到庭但提交了書面答辯意見,完全認可德成公司主張的結算金額。這種“手拉手”訴訟的模式,被楊云認為是典型的虛假訴訟手法。
第三,湖南省高院再審判決采信了這份另案判決,作為認定“次債權不存在”的核心依據。換言之,德成公司通過另起爐灶起訴汪某軍,取得一份對自己有利的判決,然后用這份判決去“推翻”此前已經生效的代位權判決。這種“利用后訴判決攻擊前訴判決”的做法,被楊云指責為“顛覆生效判決”。
《陳勇評論》認為,該案最核心的爭議,莫過于德成公司與汪某軍之間的結算及另案訴訟是否構成虛假訴訟。
從形式上看,德成公司與汪某軍確實存在真實的工程項目掛靠關系,雙方也確實進行了結算。虛假訴訟的認定難點在于:如何區分“真實的結算行為”與“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利益的虛假結算”?
楊云指控虛假訴訟的核心依據是:結算發生在代位權訴訟期間、結算無原始憑證佐證、另案訴訟中汪某軍完全配合德成公司的主張;德成公司則主張,結算行為本身是真實的,項目確實虧損,汪某軍倒欠公司款項是客觀事實。
這一爭議的核心,最終取決于對項目實際收支情況的客觀審查。然而,在代位權訴訟中,楊云、德成公司、汪某軍三方均沒有申請司法審計;在石門縣法院的訴訟中,項目的真實盈虧狀況,至今沒有第三方獨立審計予以確認。正是這一事實不清的狀態,為雙方的爭議留下了巨大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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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圖系這張施工單位和實際施工人確認的結算單,被長沙市雨花區法院、長沙市中院以突擊結算無效否定,被石門縣法院采信后繼而被湖南省高院再審判決采信而改判。
《陳勇評論》認為,湖南省高院依據石門縣法院的判決改判,而石門縣法院判決汪某軍倒欠德成公司212萬多元的依據是雙方的結算單。湖南省高院顯然沒有對該結算單的真實性和合法性進行實質性審查,僅憑石門縣法院的判決就改判是顯失公平的潦草、不負責任之舉。
湖南省高院改判的主要理由是楊云舉證不能,這恰恰顛倒了舉證責任的分配:應當是德成公司和汪某軍負有該結算單系真實合法的舉證責任。而石門縣法院在該系列案中的執行和判決行為極其異常,不得不令人深度質疑。
目前,楊云已向檢察機關提交了《民事監督申請書》,請求湖南省檢察院依法履行檢察監督職責。他在申請書中主張:湖南省高院再審判決認定“汪某軍對德成公司無次債權”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
該判決無視自己已完成的舉證義務;舉證責任分配嚴重違法,違背“誰主張、誰舉證”的民事訴訟基本原則,采信的主要證據系德成公司與汪某軍惡意串通偽造,且未經實質質證。他請求檢察機關提請最高人民檢察院向湖南省高院提出抗訴,撤銷再審判決,維持原一審、二審判決。
《陳勇評論》認為湖南省檢察院有必要對該案關鍵改判證據的德成公司和汪某軍結算單的真實性和合法性進行實質性審查。關鍵疑問是:為什么在項目竣工驗收三年之后才會有此結算單?結算時間點明顯不符合常理。
與此同時,在楊云以德成公司、汪某軍涉嫌虛假訴訟為由向石門縣公安機關報案后,公安機關有必要對該結算單的財務原始狀態進行調查,確認該結算單的真實性和合法性。如果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并最終認定虛假訴訟成立,不僅可能追究相關人員的刑事責任,還可能為民事案件的“翻案”打開通道。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的規定,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構成虛假訴訟罪,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楊云由此還向有關部門提交了控告舉報,要求調查湖南省高院審監一庭、再審合議庭成員及石門縣法院相關法官是否存在枉法裁判、濫用職權、貪污腐敗等行為。
對于楊云而言,這場訴訟的代價已遠遠超出650萬元本身。正如他在舉報信中寫道的:“本人雖無直接證據證明湖南省高院、石門縣法院關于該案合議庭成員存在腐敗行為,但現有上述巧合,足以指向腐敗發生及枉法裁判的高度可能性。”這句話,折射出的是一名普通債權人對司法公正的信任危機。
從法律程序上看,楊云還面臨著執行回轉的緊迫壓力。他的650萬元債權不僅將徹底化為烏有,還要退回已經到位的650萬元執行款,這是楊云當前面臨的,用他自己的話來說是“可能傾家蕩產”的最嚴峻挑戰。
《陳勇評論》對此將進一步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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