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晚報記者 裘穎瓊
鴨肉冒充牛肉
抹布混入食品
偽造許可證
上海最新公布八起
網絡餐飲違法違規行為
為進一步推進網絡餐飲食品安全專項治理,提升網絡餐飲行業高質量發展水平,上海市市場監管局嚴查食品安全風險隱患,嚴打“幽靈外賣”等違法違規行為。上海市市場監管部門公布首批八起典型案例,以案示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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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總隊查處松江區上海某餐飲公司涉嫌偽造食品經營許可證案
案情介紹:2026年2月,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總隊在查處當事人涉嫌發布虛假廣告的違法行為中發現當事人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經查,當事人為滿足電子商務平臺規定的店鋪上線的食品經營許可證要求,通過手機圖片的編輯功能對其他公司的食品經營許可證的經營者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住所及經營場所、有效期起止日期等內容進行修改,偽造成當事人的食品經營許可證后上傳至電子商務平臺使用并對外公示。
法律依據及處罰:當事人的上述行為涉嫌違反了《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食品經營者應當妥善保管食品經營許可證,不得偽造、涂改、倒賣、出租、出借、轉讓”的規定,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的偽造國家機關證明文件的行為,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總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第三條的規定,4月14日將該案移送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當事人發布虛假廣告的違法行為另案調查處理。
案例警示:該案對當事人偽造食品經營許可證違法行為進行查辦,嚴厲打擊通過偽造資質蒙混過關、利用虛假信息誤導消費者的違法行為。警示廣大入網餐飲經營者,食品經營許可證是合法經營的“身份證”。切勿心存僥幸,以身試法,通過偽造、變造、冒用許可證來博取流量和利益。牢固樹立合法合規經營的底線,確保資質真實、信息透明,共同營造安全、放心的網絡餐飲消費環境。
二、浦東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浦東新區某餐飲店涉嫌經營摻假摻雜食品案
案情介紹:2026年4月16日,浦東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與浦東公安對當事人開展聯合檢查,現場查見當事人后廚儲存待用的“黑椒柳條”原料,其標簽標示配料:鴨肉、水、淀粉等,用于店內制作熾牛土豆烤盤飯、烘牛茄子烤盤飯、烘牛豆皮烤盤飯。經查,自2023年開業起,當事人在店內制售熾牛土豆烤盤飯,并在外賣平臺上銷售,外賣平臺上顯示商品原料主料:土豆、牛肉。當事人通過線下及兩個外賣平臺上銷售標稱原料為牛肉實際為鴨肉的菜品,存在經營摻假摻雜的食品的行為,執法人員現場對涉案原料實施扣押。
法律依據及處罰:當事人的上述違法行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六項的規定。因違法時間跨度較長,金額較大,浦東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第三條的規定,依法移送公安機關。
案例警示:該案對當事人經營摻假摻雜的食品,將鴨肉當成牛肉來制售的違法行為予以查處。警示廣大入網餐飲經營者,規范標簽標識、進貨查驗等全流程操作,提升市場主體的守法意識,維護規范有序的肉制品市場環境。
三、長寧區市場監管局查處長寧區上海某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涉嫌未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系列案
案情介紹:2026年3月15日,長寧區市場監管局根據輿情線索,對轄區某無堂食外賣聚集區開展檢查。經查,該聚集區提供入網餐飲服務,區內23家入網餐飲商戶均存在不同程度的食品安全違法行為,主要表現為:使用過期食品原料加工食品、廚房環境臟亂、清洗消毒設施不規范、食品存儲條件不達標,以及未建立“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記錄制度等。
法律依據及處罰: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十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三項、《上海市食品安全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食品生產經營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第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長寧區市場監管局依法責令上述23家企業改正違法行為,并分別作出警告、沒收違法所得、罰款等行政處罰。
案例警示:該案對當事人未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的違法行為予以查處,并分別對23家涉案入網餐飲商戶進行處罰。警示廣大入網餐飲經營者切實增強食品安全主體責任意識、日常衛生管理意識、風險防范意識、從業人員規范操作意識。
四、楊浦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楊浦區上海某餐飲店涉嫌經營摻雜摻假食品案
案情介紹:2026年4月16日,楊浦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上海某餐飲店開展監督檢查。經查,當事人為無堂食外賣經營者,其通過“快驢”“美菜”等微信小程序進貨原材料為“鴨肉、牛脂肪”的“復合雪花肉卷”,用于作為麻辣香鍋中“雪花肥牛”的原材料對外進行銷售,使消費者將鴨肉誤以為雪花牛肉進行購買。
法律依據及處罰:當事人涉嫌經營摻雜摻假食品金額達到入刑標準,構成犯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第三條的規定,楊浦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已依法將該違法線索移送上海市公安局楊浦分局。
案例警示:該案對當事人經營摻雜摻假食品的情況予以移送公安機關,強化與區公安局信息共享、線索移送工作機制。警示廣大入網餐飲經營者嚴格落實主體責任,嚴把原料采購、進貨查驗、加工制作全流程關口,杜絕銷售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摻雜摻假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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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閔行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上海市閔行區某餐飲服務有限公司生產經營混有異物的食品案
案情介紹:2026年3月17日,閔行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網民在社交平臺反映存在食品衛生問題的上海市閔行區某餐飲服務有限公司予以處罰。經查,當事人員工在取物時不慎將操作臺上一塊抹布碰入待用的空燙煮菜簍中并與后續接到的一份外賣訂單菜品一起燙煮后打包出餐,致使混有整塊抹布的食品配送至消費者手中,存在食品安全風險隱患。(此前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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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及處罰: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六項的規定。閔行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依法對當事人處罰款人民幣50000元。
案例警示:該案對當事人生產經營混有異物的食品的違法行為予以查處。警示廣大入網餐飲經營者嚴格落實分區分色管理,定期排查管理漏洞,不斷完善操作規范,確保餐飲制售全流程、全環節的食品安全。
六、嘉定區市場監管局查處張某未按要求更新經營許可信息案
案情介紹:2026年4月7日,嘉定區市場監管局在網絡餐飲日常專項治理檢查中發現張某存在未及時更新經營許可信息的行為。經查,當事人為小型餐飲服務提供者,在某網絡平臺開設外賣店鋪,店鋪內公示的經營許可信息已失效,但未按要求及時更新。
法律依據及處罰: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九條的規定。嘉定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五十一條、《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了警告的行政處罰。
案例警示:該案對當事人未按要求在外賣平臺更新經營許可信息的行為予以查處。警示廣大入網餐飲經營者落實主體責任、規范線上信息公示,也提示平臺方應加強資質信息的動態核驗。
七、松江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上海市松江區某餐飲店提供虛假網絡食品安全信息案
案情介紹:2026年3月25日,上海市松江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托“食安小蜜蜂”小程序收到了來自騎手反饋的“幽靈外賣”違法線索。執法人員當即趕赴現場進行核查,經查當事人自身持有合法證照,又利用他人證照,在網絡平臺額外開設外賣店鋪,存在入網食品經營者提供虛假網絡食品安全信息的違法行為。
法律依據及處罰: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上海市松江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第四十三條規定,依法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處罰款人民幣18000元。
案例警示:該案對當事人借用他人證照違規注冊店鋪,引發注冊地址與實際取餐地址不一致,導致“幽靈外賣”的行為予以查處。警示廣大入網餐飲經營者莫要為了流量,忽視合規守法底線。同時,積極鼓勵騎手參與食品安全社會監督共治。
八、奉賢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上海市奉賢區某小吃店安排未取得健康證明的人員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案
案情介紹:2026年3月20日,奉賢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上海市奉賢區某小吃店開展執法檢查。經查,當事人為餐飲服務經營主體(含網絡),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在從事食品制售經營過程中,安排一名未取得有效健康證明的員工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相關工作,存在食品安全風險隱患。
法律依據及處罰: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奉賢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六)項的規定,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了警告的行政處罰。
案例警示:該案對當事人不履行從業人員定期健康檢查義務的違法行為進行查處,防范餐飲加工食品安全風險。警示廣大入網餐飲經營者牢固樹立食品安全隱患自查和處置意識,充分認識并嚴格履行日常食品從業人員健康檢查的法定義務。
新民晚報原創稿件
編輯:李爭
編審:何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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