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明白,自己吃火鍋后被醫院診斷為食物中毒,為什么市監部門卻不予立案調查。”向女士說。
食物中毒——
食用菌子火鍋后感到身體不適
送醫后被診斷為“食物中毒”
近日,廣東省廣州市的向女士向華商報大風新聞反映稱,今年4月4日晚8時30分左右,她與朋友前往廣州市美林天地附近的九色云野生菌火鍋店用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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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涉事火鍋店
“因為是云南特色火鍋,我們便點了見手青、蘑菇飯等餐品。”向女士說,晚上9時許,她和朋友離開,支付了326元餐費。回家路上,她感覺到不適,“我懷疑是中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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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女士點的菜
4月5日凌晨0時前后,向女士感覺身體愈發不適,前往醫院就診。醫院病歷顯示,向女士主訴“舌頭嘴唇發麻,心慌惡心想吐;晚11時許惡心,發熱感,身體發顫,全身乏力感。”初步診斷為“蘑菇中毒?過敏反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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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門診病歷
4月7日,向女士再次復查。病歷顯示,“食物中毒”。
中毒原因?——
患者懷疑系見手青烹煮時長不足所致
“宣傳只需煮12分鐘,科普文章稱得煮20分鐘”
向女士解釋道,用餐時,她知道見手青有毒,服務員稱煮12分鐘就能吃,“當時餐桌上有計時器,我們是在計時器響了以后才開動的。用餐前,還詢問服務員是否可以吃了。對方稱,這道菜他們做了很多遍,沒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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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女士點的見手青
根據一段事后的錄音顯示,向女士詢問該店店員菌菇需要煮多久可以食用,工作人員回復“12分鐘”。另據自媒體的探店視頻顯示,疑似工作人員對著煮“見手青”的火鍋說,“這個菌下鍋后,12分鐘不能吃”。
“我事后才知道,見手青需要煮20分鐘以上才能安全食用。”向女士說。
根據廣州市消費者委員會科普文章顯示,見手青作為條件可食用野生菌,需烹飪20分鐘以上且趁熱吃才相對安全。
協商無果——
“店方愿意賠醫藥費等,補償1000元”
公司相關負責人:監管部門已介入,以調查為準
向女士說,4月13日,醫生稱其身體無礙后,她才找店方協商賠償事宜,“治療期間,店方找我談了兩次,但我認為病沒治好,沒到談的時候。”她表示,自己因食物中毒就醫,先后花費2400元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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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女士住院畫面
4月14日,向女士帶律師找店方溝通。她說,店方稱可以支付醫藥費、餐費、車費,以及補償1000元。她不認可,要求店方承擔醫藥費、餐費、車費、營養費、誤工費等。雙方未達成協商,“他們說,出了問題的顧客都是按這個標準賠償的。”
4月24日,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聯系到廣州九色云餐飲管理有限公司相關負責人,對方稱監管部門已經介入,不便對外回應,建議以調查為準,隨即掛斷電話。
記者多次聯系該店店長王某,無果。
市監部門——
持證經營、食材來源有檢測報告等,均無違法
沒有充分證據,決定不予立案
向女士說,4月6日開始,她一直向廣州市12345反映自己食物中毒一事,希望市監部門對涉事門店進行處置,“市監部門沒有聯系過我,我的病歷證據等,他們沒有問我要過。”
4月24日,廣州市12345顯示,天河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回復稱,接到舉報后,他們前往九色云野生菌火鍋店進行檢查,商家持合法證照正常經營。現場對涉事相關食材的進貨來源、檢測報告和存儲情況進行檢查,涉事商家的相關材料齊全,暫未發現食品安全問題及違法行為,截至目前,未收到涉及該店鋪的其他相關投訴舉報情況。
當前無充分證據證明該店銷售的菜品存在不符合安全標準的情形,決定不予立案。
4月25日,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嘗試聯系廣州市天河區市監局,無回應。
對此,向女士表示,她計劃對涉事商家提起民事訴訟,同時對天河區市監局進行投訴,“食物中毒的病歷很明確,我認為市監局不作為。”
律師說法——
市監部門不予立案決定程序存在瑕疵
陜西恒達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師趙良善認為:天河區市場監管局此次不予立案決定程序瑕疵凸顯、實質履職不到位。依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二十條規定,執法部門僅能在無違法行為、輕微違法無危害后果、當事人無主觀過錯等法定情形下作出不予立案決定,同時必須全面核驗雙方全部涉案證據、完整核查現場經營及食材加工全流程。
本案中,向女士持有用餐憑證、就醫病歷、食物中毒明確診斷證明以及商家告知僅需煮12分鐘的錄音證據,已經完成食品安全侵權初步舉證義務,但市監局全程未核驗向女士提交的病歷、溝通錄音等核心關鍵材料,僅核查商家證照、食材靜態檢測報告,未核查見手青實際烹煮時長、門店安全食用提示合規性、后廚操作臺賬等核心事實,未對商家12分鐘烹煮指引與官方20分鐘安全標準相悖的違規問題開展專項核查,僅憑食材合規材料直接判定證據不足、不予立案,不符合法定核查履職要求,未實質查清食品安全爭議核心事實,不屬于合法合規的不予立案法定情形,構成行政程序瑕疵。
消費者可主張價款10倍賠償
趙良善表示,涉事商家千元補償方案不符合法定賠付標準,明顯不合理,向女士主張全額賠付實際損失、疊加合規維權補償的全部訴求,均符合食品安全專項法律規定。依據我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消費者因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遭受人身、財產損害的,有權要求經營者全額賠付醫療費、交通費、餐費、營養費、合理誤工費等全部實際經濟損失,同時可主張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懲罰性賠償金,核算后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統一按照一千元保底賠付。
趙良善認為,涉事門店明知見手青屬于高危野生條件可食用菌,未嚴格遵照屬地消委科普的20分鐘安全烹煮標準執行,反而刻意告知顧客僅煮12分鐘即可食用,未全面履行高危食材安全烹飪告知、現場風險提示、規范加工管控的食品安全主體義務,直接誘發顧客食物中毒人身損害后果,過錯責任權責清晰。商家僅愿意兜底報銷基礎雜費、額外補償一千元,既未足額覆蓋向女士就醫誤工等實際支出,也未依法支付法定懲罰性賠償,賠付標準大幅低于法律底線,而向女士索要合規實際損失、合理衍生維權費用的訴求,完全貼合法條要求,合法合規、有理有據。
趙良善建議,向女士可向涉事火鍋店屬地天河區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同時,可在法定時效內向天河區人民政府或廣州市市場監管局提交書面行政復議申請,舉證說明市監局未核驗個人證據、未全面核查案件事實的履職疏漏,要求撤銷不予立案決定并責令重新全面核查處置。
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 張鵬康 編輯 趙瑞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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