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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三明永安市一名女車主與保安發生沖突的事件在網絡引發關注。
網傳較為完整的視頻畫面顯示,2026年4月21日下午5時許,正值學生放學與下班交通高峰期。該女子駕車準備接孩子放學,因停車位置遭到附近公司的保安拒絕,在推車門過程中夾到了自己的腿。隨后,女子下車腳踹保安,被保安猛扇一耳光。
有媒體報道,該女子經醫院檢查,被診斷為耳膜穿孔。
4月24日上午,央廣網記者從永安市公安局相關人士處獲悉,涉事雙方均有過錯,目前相關案情仍在進一步調查中,將依法依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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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官方還沒出通報,我看到律師界已經有不同觀點,我認為,這不能認定為雙方過錯,更不能認定為互毆,而應當適用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九條。
由于案情交代不清楚,我們不好判斷,最擔心的就是:這樣的還手認定為互毆。無論是在正當防衛還是在互相斗毆的行為中,一般人面對不法侵害,都會產生憤怒、報復等動機,過分要求行為人在具有被侵害或者具有被侵害危險的情形下仍然保持理性克制是不合理的,也是不現實的,且在實踐中通過客觀行為去推定主觀意圖的方法在正當防衛案件的處理中也不具有可操作性。因此,判斷是否構成正當防衛,關鍵應聚焦于行為的即時性、必要性和相當性,而非過度苛責防衛人的主觀心態。面對突如其來的不法侵害,防衛人沒有義務退避或等待公力救濟,其當場反擊只要未明顯超過必要限度,就應優先認定為正當防衛。否則,將變相鼓勵“挨打不能還手”,違背立法本意與公眾樸素正義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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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九條 [制止不法侵害行為的責任承擔]
為了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行為,造成損害的,不屬于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不受處罰;制止行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較大損害的,依法給予處罰,但是應當減輕處罰;情節較輕的,不予處罰。
本條是新增條款。
立法中,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地方、單位、專家學者和社會公眾提出,為保護公民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公平正義,有必要在本法中明確公民對不法侵害行為有權采取防衛性措施。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增加一條規定,“為了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行為,造成損害的,不屬于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2024年6月25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修訂草案)》修改情況的匯報,載中國人大網,http://www.npc.gov.cn/npc/c2/c30834/202506/t20250627_446248.html,最后訪問時間2025年6月27日]
修訂草案三次審議稿第十九條對制止不法侵害行為的責任問題作了規定。有的常委委員建議進一步明確規定,制止不法侵害行為不受處罰,同時進一步完善本條文字表述。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采納上述意見,將本條修改為,“為了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行為,造成損害的,不屬于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不受處罰;制止行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較大損害的,依法給予處罰,但是應當減輕處罰;情節較輕的,不予處罰。”[ 2024年6月26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修訂草案三次審議稿)》修改意見的報告,載中國人大網,http://www.npc.gov.cn/npc/c2/c30834/202506/t20250627_446249.html,最后訪問時間2025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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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法律制度經過多年的實施及實踐積累,在這次修訂草案稿中增加了正當防衛的規定,在治安秩序管理及其處罰領域確立并捍衛了“法不能向不法讓步”的法治精神。
“保護公民合法權益”,一方面應當包含通過制定法律制度以及執法機關對法律規范的實施和執行對公民合法權益給予保護,另一方面也應當包含對公民通過行使正當防衛權利來制止不法侵害傷害自身權益的保護。2020年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依法適用正當防衛制度的指導意見》中就明確指出了“正當防衛是法律賦予公民的權利”,要“維護公民的正當防衛權利”。2022年12月22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印發的《關于依法妥善辦理輕傷害案件的指導意見》規定,“因瑣事發生爭執,雙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發打斗,對于過錯的一方先動手且手段明顯過激,或者一方先動手,在對方努力避免沖突的情況下仍繼續侵害,還擊一方造成對方傷害的,一般應當認定為正當防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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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還是要堅決糾正還手就是斗毆的錯誤觀點,雙方在爭吵過程中,一方先動手打了另一方,后另一方又進行反擊。在此種情形下由于不存在事先的意思聯絡,不是互毆行為。
2026年4月25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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