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場所摔倒受傷,能否向管理方要求賠償需分情況判斷。若管理方未盡安全保障義務,如商場地面濕滑未設警示標志、小區道路坑洼未及時修復等,依據《民法典》規定,管理方應承擔侵權責任,此時可要求其賠償。若因第三人行為導致摔倒,比如被他人撞倒,由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若管理方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如未及時制止沖突,需承擔相應補充責任,之后可向第三人追償。若摔倒者自身存在過錯,如注意力不集中、奔跑打鬧等,需自行承擔部分責任。在確定責任時,要綜合考慮各方過錯程度。若協商賠償不成,受害人可收集現場照片、證人證言等證據向法院起訴,要求責任方賠償醫療費、誤工費等合理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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