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年前,一名男子被當地警方扣押近六斤黃金,這批貴重財物至今下落不明。目前當地警方回應,正在研究相關事宜,將盡快作出答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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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澎湃新聞報道,爆料人潘先生自述,1996年其因涉嫌走私被抓獲,辦案民警從其處扣押了合法購入的黃金2859.2克,重量接近三公斤。當年,他的妻子四處籌措資金繳納保證金,才將其取保候審。
自此之后的三十年里,該案如同石沉大海。當事人始終沒有收到撤案決定書、終止偵查通知書,以及任何結案文書。被扣黃金莫名遺失,案件長期懸而未決,當事人就這樣被擱置三十年,維權無門。
今年一月,忍無可忍的潘先生委托律師,正式申請國家賠償。不料贛州市公安局僅用兩天便作出回復,直接駁回賠償申請,理由為:訴求超出法定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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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國家賠償法》相關規定,賠償申請時效通常為兩年,但時效起算時間,需以當事人知曉自身權益遭受侵害為節點。反觀本案,三十年來,潘永佳始終無法確認案件是否辦結,多次上門、線上問詢,相關部門均無法出具任何書面結論。
該案代理律師表示,只要扣押措施未依法解除、黃金未予以歸還,侵權狀態就會一直持續,持續違法扣押的前提下,賠償時效不應開始計算。
公安部2021年處理青海馬光輝黃金扣押案時,曾出具明確復議決定:在解除人身強制措施后,繼續私自扣押公民私人財物,屬于違法扣押,此類案件的賠償時效,應從財物實際退還當日開始計算。
相同法理、相似案情,為何在潘先生一案中,為啥就被認定為超時效駁回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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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此之外,這批黃金的最終去向也是迷霧重重。相關部門核查發現,當年案件主辦民警已離世,另一名辦案人員早已退休,對當年案情細節表示記憶模糊。此后工作人員前往蓋州市人民銀行核查黃金處置、售賣記錄,銀行方面答復:2012年遭遇洪水災害,老舊檔案被大水浸泡損毀,原始賬目全部遺失,關鍵線索徹底斷裂。
辦案人員離世、經辦人失憶、官方檔案損毀,所有關鍵線索全部消失,這案子仿佛就查無音訊了。
潘先生不服蓋州警方的不予受理決定,隨即向營口市公安局提起行政復議。4月24日,營口警方公開回應,已全力推進事件核查處置,會盡快給出官方答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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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表態之后,輿論與辦案壓力全部集中在當地部門身上。整件事核心只有三大關鍵問題:
第一,擱置三十年的舊案,究竟是否正式結案?
第二,若黃金仍在,為何長期拒不歸還當事人?
第三,若黃金已遺失或被處置,是管理不慎丟失,還是被違規變賣?
同時,案件賠償標準也引發了大家的議論:如果最終判定需要賠償,是按照1996年每克八九十元的原價,賠付二十多萬元?還是參照當下黃金市價,按每克千元左右的價格,賠付兩百八十余萬元?大家覺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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