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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湖北竹溪法院審結一案,住在某小區10樓的徐某因不滿子女未在春節期間探望,為泄憤將子女存在家中的五箱紅酒搬至陽臺逐一拋下。拋物過程持續10余分鐘,樓下超市經營者出門時險些被砸,所幸無人受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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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時泄憤釀險情,高空拋物驚鄰里
案發時,居住在小區10樓的徐某某,因不滿子女未在春節期間探望自己,心生怨氣。為發泄情緒,其將子女存放家中的五箱紅酒搬至窗臺,逐一從窗戶拋擲至樓下人行道。五箱紅酒從高空接連掉落,滿地的酒瓶殘渣鋪滿樓下人行道,瞬間打破了小區的安寧,讓樓下商戶與過往居民心驚不已。
據樓下超市經營者介紹,事發時超市正在營業,自己出門時險些被砸中,巨大的破碎聲和滿地的碎渣讓人心驚膽顫,整個拋物過程持續十余分鐘,所幸未有人員受傷。
罔顧安全觸法律,當庭悔罪領刑罰
2026年4月3日,竹溪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本案。徐某某供述,其明知樓下人行道是小區居民日常通行、休閑的必經之路,卻因一時氣憤實施拋物行為,未考慮行為可能引發的嚴重后果。直至被依法追訴,徐某某才意識到自身行為已觸犯法律,對自己的沖動之舉懊悔不已。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徐某某不計后果實施高空拋物發泄情緒,情節嚴重,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二的規定,應當以高空拋物罪定罪處罰,依法判處徐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2000元。
法官說法
高空拋物行為是一種極具危險性的危害公共安全行為,已成為當前住宅小區最主要的風險之一。拋物者一時沖動,隨手一拋,看似“小事”,實則危害巨大,輕則造成財產損失,重則危及生命,自己還可能承擔民事或者行政責任,情節嚴重的,將承擔刑事責任。無論出于泄憤、圖方便還是僥幸心理,都得不償失。樹立公共安全意識,拒絕高空拋物,才能共同守護“頭頂上的安全”,讓小區真正成為安定、祥和的家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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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 竹溪長安、十堰長安網、都市現場主編 | 彭丹編輯 | 王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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