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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便被告人死亡,應該無罪的也要判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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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庫案例:丁某蓮職務侵占宣告無罪案為視角——被告人二審期間死亡案件的程序適用

審理法院 : 四川省瀘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號 : (2023)川05刑終132號

入庫編號:2025-03-1-226-001

關鍵詞:職務侵占罪 被告人死亡 缺席審理 宣告無罪

裁判要旨:一審宣判有罪的被告人提出上訴后,在二審期間死亡,二審法院經審查認為指控犯罪的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缺席審理,依法改判其無罪。

一、 案件事實與爭議焦點 (一) 案件基本事實

被告人丁某蓮原系四川省瀘州市某學校的舉辦人。2010年5月,丁某蓮與陳某民簽訂協議,將學校的舉辦人(投資人)變更為陳某民。同年7月,雙方又簽訂《學校承包合同》,約定由丁某蓮承包經營該學校,期限自2010年7月至2013年7月,實行自負盈虧。承包期限屆滿后,丁某蓮未向陳某民移交學校,而是繼續以校長身份實際承包經營直至2020年9月。在此期間,學校的學費均由丁某蓮收取和支配。2020年秋季,陳某民在接手學校后收取了1.1萬元學費,而丁某蓮則收取了當期其余113萬余元學費。

四川省瀘州市江陽區人民法院一審認定丁某蓮犯職務侵占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丁某蓮不服,提出上訴。在二審審理期間,丁某蓮因病死亡。

(二) 爭議焦點

本案的爭議焦點具有雙重性,涉及實體認定與程序適用兩個層面:

  1. 實體爭議焦點:丁某蓮在承包經營期限屆滿后,繼續收取學校2020年秋季學費的行為,是否具備職務侵占罪所要求的“非法占有”主觀故意?其與陳某民之間的民事法律關系(承包經營關系)是否已經合法終止,從而使得其后續收費行為在民事上缺乏依據,進而上升為刑事犯罪?
  2. 程序爭議焦點:在一審已作出有罪判決,被告人提出上訴后于二審期間死亡,二審法院經審查認為原指控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時,應當依法采取何種程序進行處理?是依據“被告人死亡”而裁定終止審理,還是啟動缺席審理程序并依法作出無罪判決?

二、 法律分析:理論證成與規范適用

本案的核心法律分析價值不僅在于實體上對“職務侵占罪”構成要件的精細辨正,更在于程序上對《刑事訴訟法》第297條第1款及司法解釋的深刻詮釋與正確適用。

(一) 實體法層面:民事法律關系不清時刑事犯罪主觀故意的認定難題

職務侵占罪的成立,在客觀上要求行為人利用了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在主觀上要求行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本案的關鍵在于,丁某蓮收取學費的行為能否被評價為“非法占有”。

  1. 民事基礎關系的存續阻卻了“非法性”的認定:刑法上的“非法”并非獨立存在,其通常以違反民事、行政法律規范為前提。在本案中,丁某蓮與陳某民之間存在著明確的承包經營合同關系。盡管合同約定的期限(2013年7月)已經屆滿,但雙方并未進行任何形式的清算、交接,也未通過法定或約定的程序終止該合同。相反,丁某蓮繼續實際經營學校長達七年之久,而權利人陳某民在此期間“怠于行使權利”,未提出異議或主張返還經營權。這種長期的、被容忍的狀態,在民事法律上可能構成事實上的承包經營關系延續,或者形成一種新的無名合同關系。二審法院明確指出“承包經營關系未經法定程序予以終止”,這意味著丁某蓮繼續經營并收取學費的行為,其民事基礎并未完全消滅。在民事權利歸屬和利益分配尚存重大爭議的情況下,直接動用刑法進行干預,違背了刑法的謙抑性原則。
  2. 主觀犯意的推定應受嚴格限制:刑事司法中,對被告人主觀故意的認定,應當基于客觀行為進行嚴格、審慎的推定。丁某蓮在合同到期后繼續經營、收費的行為,固然存在民事違約或不當得利的可能,但違約乃至民事侵權與刑事犯罪之間存在著質的區別。要證明其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需要排除其行為是基于對合同延續的合理信賴、對投入成本回收的期待、或是對雙方未結算債權債務的一種自力救濟等可能性。二審法院正是基于“雙方未就承包經營期間的投入、債權債務等進行清算”這一事實,認為丁某蓮對案涉學費的權利歸屬可能存在合理爭議,從而無法得出其具有“非法占有主觀犯意”的唯一結論。這體現了主客觀相一致原則在定罪中的嚴格要求。

綜上,在民事基礎法律關系懸而未決、權利歸屬存在爭議的情況下,控方未能提供充分證據證明丁某蓮的主觀犯意,因此認定其構成職務侵占罪的證據不足,未能達到刑事證明“排除合理懷疑”的最高標準。

(二) 程序法層面:被告人死亡后“終止審理”與“宣告無罪”的適用邊界

本案的程序價值尤為突出,它精準地界定了《刑事訴訟法》第297條第1款在不同情形下的適用規則。

  1. “終止審理”原則的例外: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6條及第297條,被告人死亡是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止審理的法定事由。這一規則的法理基礎在于:刑罰的目的(報應、預防)因犯罪主體的死亡而部分或全部落空;訴訟程序無法對死者進行質證、訊問等關鍵活動;以及出于訴訟經濟和人文關懷的考量。然而,這一原則并非絕對。當案件已經進入到一審宣判有罪且被告人提出上訴的階段,情況則更為復雜。此時,不僅有國家追訴權與被告人防御權的對抗,還疊加了被告人對一審判決結果的異議。
  2. “缺席審理確認無罪”的獨立價值:《刑事訴訟法》第297條第1款但書規定:“……但有證據證明被告人無罪,人民法院經缺席審理確認無罪的,應當依法作出判決?!薄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法釋〔2021〕1號)第606條進一步明確,“有證據證明被告人無罪,經缺席審理確認無罪”包括兩種情形:一是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法認定無罪的(即法定無罪);二是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即疑罪從無)。

這一規定的法理精髓在于對無罪推定原則被告人權益(包括身后名譽)的終極保護。被告人雖然死亡,但其法律上的名譽、財產(如罰金、沒收財產)以及對近親屬的附帶影響依然存在。如果簡單適用“終止審理”,則一審的有罪判決將因程序性終結而懸置,既未得到維持也未得到撤銷。這在法律效果上相當于默認了被告人有罪,嚴重違背了“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的憲法和刑事訴訟法基本原則。因此,當二審法院經實質審查,認為一審認定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無法排除合理懷疑得出被告人有罪的結論時,就必須啟動缺席審理程序,作出無罪判決。這既是對已故被告人人格尊嚴和法律名譽的最終交代,也是對程序正義和實體正義雙重價值的莊嚴維護。

在本案中,二審法院并未因丁某蓮死亡而簡單終止審理,而是依法進行缺席審理,對案件實體問題進行了全面審查,并基于證據不足的結論作出了無罪判決。這一做法,正確處理了“終止審理”與“宣告無罪”的適用次序與條件關系,彰顯了現代刑事司法文明。

三、 辯護思路總結與裁判要旨啟示 (一) 辯護思路總結與解析

本案的辯護工作具有極高的專業性和策略性。從一審定罪到二審無罪改判,辯護人圍繞實體法上的主觀故意認定、證據法上的證明標準以及程序法上的特殊規則,構建了多層次、立體化的辯護體系。以下對辯護的核心思路進行深度解析:

1. 夯實民事基礎:以合同關系的未決性瓦解“非法占有”的前提

職務侵占罪的“非法性”依賴于行為人對單位財物的占有在民事上缺乏任何正當依據。辯護人首先從源頭入手,深入剖析了丁某蓮與陳某民之間的民事法律關系。

  • 論證合同并未有效終止:辯護人指出,雖然書面承包合同約定的期限為2010年至2013年,但合同到期后雙方并未進行任何形式的清算或交接,丁某蓮繼續經營、收取學費長達七年,而陳某民從未提出異議或主張權利。根據《民法典》關于合同權利義務終止的相關法理,當事人一方在合同到期后繼續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原合同關系得以延續或形成事實合同關系。因此,丁某蓮的后續經營行為并非“無權占有”,而是具有民事爭議的“權利歸屬待定”狀態。
  • 強調未清算的債權債務:辯護人進一步提出,丁某蓮在長達十年的承包經營期間,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財力用于學校的運營和發展,雙方從未就投入、收益、債務等進行過任何結算。在此背景下,丁某蓮收取2020年秋季學費的行為,完全可能被理解為對自身投入的回收或對尚未結清的經營款項的自力取回,而非刑法意義上的“將本單位財物非法據為己有”。這一論證成功地將案件從“刑事犯罪”的定性拉回到“民事糾紛”的范疇,為無罪奠定了堅實基礎。

2. 精準打擊證明短板:以證據規則拆解控方指控邏輯

在實體法律關系分析的基礎上,辯護人從證據角度對控方的指控邏輯進行了系統性拆解。

  • 挑戰主觀故意的證明體系:職務侵占罪是典型的目的犯,主觀上的“非法占有目的”必須由控方承擔舉證責任。辯護人指出,控方僅憑丁某蓮在合同到期后繼續收費的客觀行為,就直接推定其具有非法占有故意,屬于典型的“客觀歸罪”。辯護人通過出示丁某蓮持續經營、管理學校、承擔經營風險等證據,構建了其行為具有“延續經營、回收投入”的合理目的的解釋框架,從而成功制造了“合理懷疑”。
  • 堅守“排除合理懷疑”的最高標準:辯護人反復強調,在民事基礎關系模糊、權利歸屬存在重大爭議的案件中,控方未能提供任何直接證據證明丁某蓮具有將113萬余元學費非法占為己有的主觀意圖,也無法排除丁某蓮是基于對合同延續的信賴或對未結算費用的主張而收費的合理可能性。既然存在其他可能性,就無法達到刑事證明“排除合理懷疑”的嚴格標準。根據“疑罪從無”原則,應當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認定。

3. 活用二審程序與特殊狀態:以被告人死亡為契機推動無罪改判

本案最富技巧性的辯護策略,在于巧妙運用了二審期間被告人死亡這一特殊法律狀態,將程序規則轉化為實體勝訴的契機。

  • 積極應對一審有罪判決:一審宣判有罪后,辯護人果斷協助被告人提起上訴,將案件帶入二審程序,為后續的改判保留了程序空間。如果放棄上訴,一審判決一旦生效,即使被告人死亡,也只能通過審判監督程序申訴,難度極大。
  • 精準援引“缺席審理宣告無罪”條款:被告人丁某蓮在二審期間死亡后,辯護人或其近親屬及時向法院報告并明確提出法律意見:本案不應簡單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6條裁定終止審理,而應當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97條第1款及司法解釋第606條,啟動缺席審理程序。理由在于:一審判決有罪,被告人已經提出上訴,若終止審理,一審有罪判決將因程序終結而懸而未決,實質上等同于默認有罪,這既是對已故被告人的不公,也嚴重違背無罪推定原則。
  • 引導法院進行實質性審查:辯護人進一步主張,二審法院不能因被告人死亡就回避對案件實體的審查。相反,應當依法對全案證據進行重新梳理和評價,確認是否“有證據證明被告人無罪”。辯護人向法庭清晰論證:本案恰恰屬于“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情形,符合缺席審理后宣告無罪的條件。這一策略成功地將法院的關注點從“是否終止審理”的程序性問題,引導至“是否構成犯罪”的實體性問題,最終促使二審法院作出了改判無罪的正確裁判。

4. 綜合評析:刑事辯護的“立體戰”

回顧本案的辯護過程,其成功并非依賴單一論點的突破,而是實體與程序、事實與法律、策略與技巧的全面協同。辯護人既像一個民事律師,深入剖析合同關系的存續狀態;又像一個證據法專家,精準挑戰控方的證明體系;更像一個刑訴法學者,敏銳捕捉并運用了被告人死亡這一特殊情形下的程序規則。這充分說明,高水平的刑事辯護需要打破部門法壁壘,構建“實體-證據-程序”三位一體的辯護策略,才能在復雜案件中為當事人爭取最大限度的公正。

(二) 裁判要旨啟示

四川省瀘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23)川05刑終132號判決的裁判要旨,具有重要的司法實踐指導意義:

  1. 明確了二審期間被告人死亡案件的處理規則:該裁判要旨清晰指出,一審宣判有罪的被告人上訴后死亡,二審法院不能“一刀切”地終止審理。必須區分情況:若審查后認為原判正確、證據充分,應裁定終止審理;若認為證據不足、不能認定有罪,則必須缺席審理并依法改判無罪。這為下級法院處理類似情形提供了明確、可操作的指引。
  2. 強化了“疑罪從無”原則的終極適用:該規則將“疑罪從無”的效力延伸至被告人死亡之后。它昭示,無罪推定原則的保護不會因被告人的死亡而消失,司法機關有責任在程序終結前,為已故被告人洗刷不白之冤,維護法治的公正與尊嚴。
  3. 實現了程序正義與實體公正的完美統一:該裁判要旨并未機械地適用“終止審理”程序,而是將程序法的規定(缺席審理)與實體法的追求(無罪判決)有機結合起來。它既尊重了被告人死亡這一客觀事實,又通過缺席審理程序保障了審判的完整性,最終以無罪判決實現了實體上的公正,是程序工具價值與獨立價值的統一體現。

綜上所述,丁某蓮職務侵占宣告無罪案,不僅是一起成功的實體無罪案件,更是一份關于刑事程序法如何智慧適用的經典判例。它警示司法者,在被告人身故的特殊情境下,對正義的追求不應停止,對程序的選擇應服務于對真相的探尋和對人權的終極保障。



游濤,公安大學本科、碩士,人民大學刑法學博士,中國法學會案例法學研究會理事。曾任北京市某法院刑庭庭長、某網絡科技(直播、娛樂社交)上市公司集團安全總監。

業務領域:網絡犯罪、金融犯罪、職務犯罪、知識產權犯罪、電信詐騙等刑事和合規建設

從事審判工作十九年,曾借調最高法院工作。除指導大量案件外,還親自辦理1500余件各類刑事案件,“數據”“爬蟲”“外掛”“快播”等部分案件被確定為最高檢指導性案例、全國十大刑事案件或北京法院參閱案例。還為包括上市公司在內的多家企業完成全面合規體系建設以及數據安全、商業秘密、網絡游戲、直播、1v1、語音房等專項合規。

多次受國家法官學院、檢察官學院、公安部、司法部的邀請,為全國各地法官、檢察官、警官、律師授課;多次受北大、清華等高校邀請講座;連續十屆擔任北京市高校模擬法庭競賽評委。在《政治與法律》等法學核心期刊發表論文十余篇,在《人民法院案例選》《刑事審判參考》等發表案例分析二十余篇,專著《普通詐騙罪研究》。


陳明律師|乾成

陳明,北京乾成律師事務所 高級合伙人、刑事業務部副主任、專職律師

社會職務:朝陽區律師協會刑委會委員 北京外國語大學兼職導師

教育背景:中國政法大學 刑法學碩士

執業領域:刑事辯護、刑民交叉、公司犯罪與企業合規

職業背景:陳明律師本科就讀于中國政法大學工商管理專業,畢業后跨專業以第一名的成績考入中國政法大學刑法學專業學習,讀研期間以全校第一名的成績通過國家統一司法考試。2010年獲刑法學碩士學位。

碩士畢業后以公務員考試第一名的成績考入北京市某區法院,長期從事刑事審判工作,先后擔任法官助理、審判員等職務,參與審理了一系列在北京市乃至全國有重要影響的刑事案件,如北京市第一例由基層法院審理的政治性案件、北京市第一例強制醫療案件、北京市涉案金額最大的信用卡套現案件、北京市涉案金額最大的侵犯著作權案件、某未成年人性侵案、某互聯網公司涉黃案等,發表過多篇刑事審判業務專業文章,對刑事審判程序及實體內容均有深入研究。

2016年從法院辭職,先后擔任中國電信集團公司法律部高級經理、宜信金融集團風控部副總監等職務,負責集團法律糾紛案件、法律風險防控等工作,積累了豐富的民商事訴訟、公司法律事務處理經驗。2020年開始以律師身份執業,執業以來辦理多起具有重大影響力的刑事案件,取得了當事人及司法機關的一致好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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