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易首頁 > 網易號 > 正文 申請入駐

刑訴法四修迎關鍵節點,如何讓律師辯護走向協商、不走過場?

0
分享至

當前,刑事訴訟法第四次修改已提上全國人大常委會年度立法計劃日程,刑事訴訟法是我國刑事司法領域的一部基本法律,承擔懲罰犯罪和保障人權功能,被稱作“小憲法”。

站在修法的關鍵節點,4月26日,第二屆 “西政刑辯論壇”研討會在重慶舉辦,來自高校、司法機關、律師界的專家學者齊聚,圍繞審查起訴階段控辯協商制度完善、數字化保障等問題進行深入研討。

多位專家談到,刑訴法修改應完善控辯協商制度,重塑審查起訴階段的控辯關系,實現從“聽取律師辯護意見”到“平等協商”轉變。對于解決電子數據信息和技術能力不對稱、推進實質協商,多位專家呼吁,應普及法律AI應用,輔助律師快速審查海量聊天記錄、銀行流水等電子數據,彌補技術短板。


4月26日,第二屆 “西政刑辯論壇”研討會在重慶舉辦。

“值班律師”動力不足權力不足

法律援助全覆蓋須以有效辯護為前提

刑事辯護是維護司法公正、防范冤假錯案、保障人權的重要制度安排,刑訴法第四次修改中,如何進一步完善刑事辯護制度成為關注重點。

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制發《關于進一步深化刑事案件律師辯護全覆蓋試點工作的意見》,將律師辯護全覆蓋試點擴展到審查起訴階段。

按照上述《意見》,對犯罪嫌疑人沒有委托辯護人且具有可能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本人或其共同犯罪嫌疑人拒不認罪、案情重大復雜、可能造成重大社會影響情形之一的,由人民檢察院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提供辯護。

上海交通大學凱原法學院講席教授、中國刑事訴訟法研究會副會長孫長永認為,如犯罪嫌疑人沒有委托辯護人,又不符合法律援助的條件,絕大多數只能通過值班律師提供法律幫助。而從有效辯護的實際需要來看,值班律師由于能力有限,動力不足、權力有限,不太可能為嫌疑人提供有效的法律幫助。

為此,孫長永建議,在審查起訴階段,應在法律上明確除委托有辯護人的以外,只要沒有辯護人的,所有犯罪嫌疑人都應該通過法律援助指派專業律師擔任辯護,專業律師才能夠維護犯罪嫌疑人最大利益。

“法律援助全覆蓋必須以有效辯護為前提?!敝袊鐣茖W院法學研究所二級研究員冀祥德則進一步建議,立法明確取消值班律師在認罪認罰、量刑協商中的“見證角色”,將所有提供法律幫助的值班律師全部轉化為法律援助辯護律師,賦予完整閱卷權、會見權、協商權、質證權,確保每一名嫌疑人都獲得實質辯護。

律師閱卷權、會見權受損

建議完善救濟程序確保辯護有效實現

在律師辯護權保障方面,多位與會律師認為,審查起訴階段律師閱卷權、會見權受損制約有效辯護實現。

北京市律師協會副會長郝春莉在論壇上直言,實踐中律師閱卷權保障不充分,已嚴重影響辯護質效。盡管2025年11月,最高檢、司法部已聯合出臺《依法保障律師閱卷權的工作規定》,但在實務中,案件進入審查起訴程序后,律師往往需要等待一周、兩周甚至更長時間才能正式閱卷,而審查起訴法定辦案期限僅有一個月,最長可延長至一個半月,閱卷等待時間直接擠占了律師閱卷、分析等時間,導致律師難以開展實質性辯護。

此外,她還提到,與此同時,訊問同步錄音錄像調閱難的問題尤為突出,使得對供述合法性、取證規范性的審查形同虛設,成為證據合法性辯護的重大堵點。

“閱卷權是辯護權利的基礎,侵犯了律師的辯護權是侵犯了被告人的辯護權利?!鄙綎|省律師協會副會長闞吉峰也提到,在職務犯罪等案件中,律師執業權利受限問題更為突出,部分案件中,有的司法機關會以“領導交辦”等理由刻意拖延閱卷安排。

四川大學法學院教授韓旭提到,按照我國刑訴法規定,偵查階段律師沒有閱卷權,但閱卷權并非建立在有完整卷宗基礎上,而是一種“信息知情權”,如瑞典法律規定偵查階段律師擁有有限的閱卷權,本輪刑訴法修改中應對律師閱卷權相關問題作出完善。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院長、教授程雷進一步談到,辯護權保障中最重要的是救濟,辯護權缺乏救濟始終是一個老大難的問題,再多權利沒有救濟則權利形同虛設。因此,在刑訴法修改中可以考慮增加救濟條款,讓法院二審程序進行程序性救濟。

“辯護權無救濟則無權利。”程雷提出,辯護權缺乏有效救濟,是長期存在的制度短板。他表示,現行刑訴法第49條將律師執業權利救濟主要交由檢察機關負責,但律師群體普遍認為,由檢察機關主導的辯護權救濟,存在天然局限性,因此而應構建多元律師辯護權受侵害的救濟渠道。

針對現有程序救濟不足的問題,他建議,在刑訴法修改中明確將侵害辯護權列為法定程序違法事由,由二審法院進行獨立、剛性的司法救濟。

法如何完善控辯協商?

應實現“聽取意見”到“平等協商”轉變

近年來,刑事訴訟中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適用率穩定在85%左右,檢察機關充分聽取辯方意見,落實控辯雙方充分協商,是正確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基礎?!吨袊ㄖ螌嵤﹫蟾妫?024)》中提到,在實踐中,由于控辯雙方在協商過程中地位不等、力量不均,往往難以做到平等協商。

多位專家在論壇現場談到,刑訴法修改應完善控辯協商制度,重塑審查起訴階段的控辯關系,實現從“聽取意見”到“平等協商”轉變。中國政法大學訴訟法學研究院教授顧永忠提出,審查起訴階段檢察官并非單純控方,而是兼具司法審查職能的“準法官”,控辯雙方應是協作溝通而非對立關系,“律師實際上在協助檢察機關對案件做出客觀的、理性的、合法的、公正的審查決定,這樣一個關系對控辯雙方來說都非常重要?!?/p>

北京市東衛律師事務所刑事研究院執行院長張軍認為,審查起訴階段檢方秉持客觀中立,對于維護訴訟的公平正義有著關鍵的作用和意義。在審查起訴階段,檢察官應該主要做“裁判員”而不是“運動員”,更不能是“雙打運動員”。在刑事訴訟程序中,檢察官是以客觀、公正的司法官身份參與訴訟的,其目的不是單方面打擊犯罪,而是致力于全面查清事實真相、公正地展開追訴和審判,并確保司法追究的公平公正。

孫長永建議,應通過立法確立“無律師不協商”原則,所有認罪認罰案件必須在辯護人在場情況下開展協商,禁止公訴人單獨與嫌疑人達成量刑合意。北京周泰律師事務所主任、西南政法大學刑事辯護高等研究院副院長王兆峰亦對此建議,由最高法、最高檢、司法部聯合制定統一的控辯協商操作規范,明確協商程序、權利義務、交流邊界。同時,建立認罪認罰協商全程錄音錄像制度,引入監督機制。

冀祥德進一步提出,應將“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更名為控辯協商制度,從名稱到實質回歸協商本質,取消值班律師在協商程序中的見證式定位,全面代之以專業辯護律師。此外,通過立法確立控辯協議效力,協商過程以書面記錄并由雙方簽字確認。

與會專家學者的一項共識是,審查起訴階段的辯護必須從形式參與走向實質參與。西南政法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王劍虹對此表示,律師應更早更主動更實質的進入辯護?!皩彶槠鹪V階段的辯護不僅僅是在閱卷后提交辯護意見,而應該有主動介入、主動溝通、主動塑造案件走向的過程,辯護律師可以圍繞罪名、量刑協商等等一系列問題展開工作。 ”

數據信息不對稱制約實質性控辯協商

建議普及法律AI應用輔助律師快速審查

數字時代下,電子數據海量應用、智能辦案系統普及,給司法辦案和律師辯護帶來便捷,也衍生出控辯技術能力失衡、數據信息不對稱等新問題。

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研究員張迪在研討中提出,現有錄音錄像制度在協商環節落實不足,功能偏于管理而非監督,因此應充分發揮其記錄與約束作用,讓協商過程可回溯、可監督。在電子數據與大數據證據應用方面,資金智能化分析、電子數據鑒定等已廣泛使用,但合法性審查仍需強化,電子數據排除規則亦應進一步明確。

電子數據取證能力也制約了實質性控辯協商的進行。重慶郵電大學網絡空間安全與信息法學院教授王志剛提出,在網絡犯罪案件中,存在電子數據選擇摘錄與信息不對稱的問題,例如公安機關移送的電子數據非常龐大,可能數千頁的聊天記錄,數萬條的銀行流水,受限于案件裝訂打印成本,移送到檢察院往往是文件或截圖,且經過偵查人員篩選,不論是檢察官還是律師,都無法對原始數據庫進行關鍵詞檢索,也無法核對摘錄是否全面,為證據審查帶來困境。

此外,王志剛還提到,電子數據的真實性審查往往需要專門的工具來進行,如驗證哈希值需要哈希計算工具,專業性很高,檢察官在此方面的資源遠遠超過律師,而“沒有數據平等就沒有協商平等”。

他建議,律師在審查起訴階段應積極申請查閱檢索原始電子數據、哈希值清單等,同時可使用免費工具完成哈希值校驗等基礎審查。在控辯協商關系方面,新的控辯關系不應是零和博弈,而是在證據鏈上形成合作審查,審查起訴階段的協商會更加實質公平和高效。

張迪也建議,律師可借助裁判文書大數據檢索,掌握類案量刑區間,為量刑協商提供客觀依據;同時應普及法律AI應用,輔助律師快速審查海量聊天記錄、銀行流水等電子數據,彌補技術短板。

采寫:南都N視頻記者劉嫚 發自重慶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

南方都市報 incentive-icons
南方都市報
換一種方式,南都在現場。
609090文章數 3588317關注度
往期回顧 全部

專題推薦

洞天福地 花海畢節 山水饋贈里的“詩與遠方

無障礙瀏覽 進入關懷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