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8日,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發布《中國網絡法治發展報告(2025年)》(以下簡稱《報告》)。《報告》全面盤點2025年我國網絡法治建設的豐碩成果。
說案例、講法律,最高人民法院新聞局聯合人民日報政文部、人民網推出“說法”特別策劃。本期“說法”,聚焦報告的相關內容,從幾個案例,看有關部門如何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促進和保障網絡空間健康發展,更加有力護航網絡強國建設。
(一)
當前,人工智能快速發展,在賦能千行百業、助推經濟社會發展的同時,出現了一些新問題。
《報告》提出,“深化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治理。規范人工智能服務和應用,有利于促進行業健康有序發展,保障人民群眾合法權益。”
生成式人工智能治理中一個重要方面,就是知識產權問題。用AI生成圖片、視頻,享有著作權嗎?
李某使用AI軟件制作了一張圖片,發布在自己的社交平臺上。一天,李某突然發現這張圖片被博主劉女士擅自使用了,還截去了署名水印。李某認為劉女士的行為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權,便將劉女士訴至法院。
涉案圖片是利用AI生成的,并不是李某自己畫的,李某是否擁有著作權呢?
(二)
網絡環境是營商環境的重要組成部分,向網絡“黑嘴”亮劍,就是為企業發展“撐腰”、為經營主體“減負”。
《報告》提出,“2025年,多部門協同發力整治涉企網絡侵權信息”“聚焦網絡‘黑嘴’傷企亂象,重點整治惡意抹黑詆毀攻擊企業、對企業進行敲詐勒索、惡意營銷炒作、泄密侵權等問題,引導鼓勵企業和企業家依法依規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產品測評作為互聯網經濟下的一種市場評價方式,可以為消費者提供有效的參考,可有時會被“網絡黑嘴”利用。那么,測評博主說一款產品不好,怎么樣算正常的評價?怎么樣算惡意侵權甚至違法呢?
江某是某社交平臺上粉絲量超過10萬的加V用戶,自稱數碼博主,時常發布一些數碼產品的測評信息。
在某段時間,江某突然開始集中性地大量發表關于某公司手機等產品的測評文章和自己的評價,其中大部分都是負面的。
該公司認為,其發布的許多內容是惡意的、非真實的,就將江某告上了廣州互聯網法院,要求江某置頂道歉30天,并賠償100余萬元。
那么,江某所發的信息,是否侵權呢?
(三)
近年來,我國平臺經濟快速發展,成為推動實體經濟與數字經濟深度融合的重要力量。
《報告》指出,“構建網絡市場運行管理規范。網絡交易、直播電商等各類網絡平臺快速發展的同時,擾亂稅收秩序、濫用平臺規則、虛假營銷等亂象逐漸顯現,影響網絡市場規范健康運行。”
網絡購物或服務合同,往往以格式條款的形式出現。其中的一個條款,消費者和商家各有不同的理解,該以何者為準?
方女士花費3960元在某平臺下單了兩張演唱會門票。后因行程沖突,方女士申請退票。可第一張票退票成功后,第二張票卻被拒絕退票。
第一張可以退,為什么第二張退不了?原來,票務須知規定,同一觀演人、同一購票賬戶在同一場次中,僅享有一次退票權益。在產生一次退票后,如該購票人或購票賬戶再次購買同場次演出后,將不再享有退票權益。
對于這句話,票務平臺的理解是,一個賬戶一個場次一個身份證,只能退一次票。而方女士則認為,這個條款針對的是退了又買的情況。自己并不是買了票之后退了又買的,兩張票是同時買的,自然都可以退掉。
一句條款,兩種解釋,法院會如何處理這種爭議呢?網絡購物服務合同發生糾紛時,消費者又該如何維護自身權益?
(四)
近年來,網約車、外賣配送、網絡直播等新業態不斷涌現。新型用工模式下,平臺企業與從業人員之間的關系呈現出諸多特殊性。
《報告》提到,“在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合法權益保障方面,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權益保障典型案例,針對近年來涉新就業形態民事糾紛領域司法實踐反映較多的案件,統一裁判尺度,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
江蘇某網絡公司是一外賣平臺在蘇州某區域的配送承包商。小哥圣某經過該網絡公司授權,注冊成為某片區的外賣專送騎手。
某日,圣某在一次外賣配送過程中因交通事故受傷。卻因為申報工傷問題,與公司發生爭議。
這時公司提出,圣某是以“個體工商戶”的身份與公司平等合作,不存在勞動關系,自然也就談不上工傷賠償。
事實究竟如何?外賣小哥受傷究竟該找誰負責?針對新業態勞動者權益保護的新問題,司法機關如何破題?
最高人民法院新聞局
人民網
弘揚憲法精神
構建和諧社會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