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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在IPO審核期間處于法定的靜默期
任何未經核實的負面輿情都可能
導致上市審核進程延緩
甚至錯失最佳上市時機
一團伙利用自媒體
以“輿論監督”為幌子
共向全國180多家擬上市企業
發送“負面信息求證函”
通過這套“求證函+自媒體曝光”的
組合手段
多次實施敲詐勒索
在企業IPO(首次公開募股)審核期間,一則未經核實的負面新聞可能讓企業多年的上市努力功虧一簣。正是瞄準了企業在這個節骨眼上“不敢出任何差錯”的軟肋,一個由三人組成的犯罪團伙利用自媒體,以“輿論監督”為幌子,向180多家擬上市企業發送“負面信息求證函”,脅迫企業簽訂“網絡媒體合作協議”,攫取非法利益。
近日,曾受敲詐困擾的一家山東企業向浙江省金華市婺城區檢察院檢察官發來好消息:“感謝檢察機關的努力,我們公司已經順利上市了。”從遭遇敲詐到成功上市,這家企業的經歷既是對違法犯罪行為的有力回擊,也是法治力量護航民營經濟發展的生動寫照。今年3月,由該院提起公訴的一起敲詐擬上市公司案一審宣判,宋某等三人因敲詐勒索罪分別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至拘役四個月不等,各并處罰金。目前判決已經生效。
暗示花錢可以“消災”
2025年初,浙江一家科技公司在IPO靜默期,收到一封來自某財經自媒體賬號的“求證函”,上面是該科技公司的數條負面消息。
“其實上面的信息大多是不實的,但是公司擔心在靜默期出現負面新聞,繼而影響公司上市,還是和‘求證函’上的人取得了聯系。”科技公司負責人告訴記者。
聊了沒幾句,對方便發來自媒體賬號的刊例價。“我們明確表示,不需要任何新聞服務,但是對方一直暗示,意思是稿子已經寫好了,如果不合作,馬上就會推送。”最終,這家科技公司支付了3萬元“合作費用”。
幾乎同時,山東一家擬上市的高新技術公司,也收到了同樣的“求證函”,他們支付了5萬元的“合作費用”。
2025年3月5日,金華一家準備上市的企業遭遇此事時,毅然報警。很快,自媒體賬號“財某來”被警方鎖定,宋某等三人浮出水面。
1994年出生的宋某,曾在媒體工作。2025年2月,他想利用自己曾經注冊過的自媒體賬號作為“輿論監督”平臺實施敲詐進而牟利,遂找到朋友王某、楊某商議,三人一拍即合并作了明確分工:宋某負責整體統籌、撰寫“求證函”及負面文章、聯系企業實施敲詐勒索、收取款項等,王某負責收集擬上市企業負面信息、審核發布負面文章、日常運營自媒體賬號等,楊某負責核準“求證函”內容及代發“求證函”等。
以“輿論監督”之名
行敲詐勒索之實
值得注意的是,該犯罪團伙作案時間都選在企業IPO靜默期。辦案檢察官解釋,企業在IPO審核期間處于法定的靜默期,任何未經核實的負面輿情都可能引發監管機構的質詢,導致上市審核進程延緩,甚至錯失最佳上市時機。
辦案檢察官指出,“求證函”看似是“核實事實”,實則是一場精心設計的心理施壓。函件末尾附上的自媒體賬號,是犯罪團伙用來發布負面文章的渠道。當企業明確表示無需任何服務后,團伙成員便以“文章已經撰寫完畢,隨時可以發布”相威脅,加劇企業的擔憂與恐慌。在“求證函”“負面自媒體文章”的輪番施壓下,一些企業會選擇簽訂“網絡媒體合作協議”,以合作名義支付高額費用,換取“封口噤聲”。
公安機關查明,2025年2月至5月,該團伙共向全國180多家擬上市企業發送“負面信息求證函”,通過這套“求證函+自媒體曝光”的組合手段,多次實施敲詐勒索。
辦案檢察官告訴記者,令人擔憂的是,部分企業在遭遇此情況后,不是第一時間報警,而是尋求公關公司的幫助。一些公關公司為了自身利益,甚至會積極促成企業與自媒體簽署協議并從中收取費用,客觀上為犯罪團伙的斂財行為推波助瀾。
在審查逮捕階段,宋某以“求證函”是輿論監督行為、“網絡媒體合作協議”是市場經營行為提出辯解,企圖將敲詐勒索行為包裝成為正義發聲的輿論監督行為。
對此,辦案檢察官著重審查“求證函”內容、溝通協商記錄、資金轉賬流向以及后續協議履行情況等客觀證據,還原犯罪經過,查明宋某團伙系通過輿情造勢向擬上市企業實施敲詐勒索,迫使企業以合作名義支付高額封口費。
2025年9月,宋某等三人因涉嫌敲詐勒索罪被公安機關移送金華市婺城區檢察院審查起訴。在完整的證據鏈條下,宋某團伙的犯罪手段和行為性質被準確定性,宋某等三人對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經辦案檢察官細致釋法說理,宋某等三人主動退出違法所得,被害民營企業最大限度挽回經濟損失。針對被害企業正處于申請IPO的關鍵時間節點,檢察機關將案件對企業上市的負面影響降至最低,穩定企業在IPO關鍵期的經營信心。
檢察官剖析犯罪實質
辦案檢察官表示,正常新聞輿論監督應當基于事實和真實報道意圖,而宋某等三人的所謂求證,純屬施壓手段,所謂合作,實為變相索財。其行為實質是以“輿論監督”為幌子,行敲詐勒索之實,嚴重擾亂資本市場秩序。該行為利用企業對IPO審核期間出現輿情的高度敏感和監管規則的嚴格要求,制造信息不對稱下的脅迫性交易,不僅侵害了企業合法權益,也嚴重損害了公眾對媒體的基本信任。
2025年12月2日,金華市婺城區檢察院對宋某等三人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訴。今年3月,法院全面采納檢察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和量刑建議,依法對該案作出前述判決。
針對該類案件暴露出的IPO靜默期內企業輿情應對能力薄弱、部分公關公司推波助瀾等問題,該院相關負責人提醒,擬上市企業在遭遇類似情況時,應第一時間向公安機關報案,切勿因害怕影響上市進程而選擇花錢消災。只有堅決依法維權,才能從根本上維護企業自身的合法權益和資本市場的公平秩序。
(來源:檢察日報·法治新聞版 全媒體記者:史雋 通訊員:楊陳璐 張一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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