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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陽一小區發生火災致2人死亡,事故經過披露,調查報告:居民及外賣員發現起火仍乘坐電梯,最終因一氧化碳中毒死亡;物業公司多人被追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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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5月6日,貴陽市觀山湖區人民政府網發布“1·18”火災事故調查報告。

2026年1月18日,位于貴州省貴陽市觀山湖區中鐵逸都E區14棟2單元701號劉*富租住房(業主:眭勝道)發生火災,受災戶1戶,過火面積約12平方米,事故造成2人死亡,火災直接經濟損失約208776.21元。

觀山湖區“1·18”起火建筑衛星俯瞰圖

事故發生經過

2026年1月18日15時許,701租戶劉*富大女兒(14歲)同妹妹(9歲)在家畫畫、看電視,發現其奶奶房間(701室次臥1)有異常遂打開臥室門查看,濃煙從該臥室迅速蔓延至其他區域,隨即帶妹妹走出戶門。

15時10分,徐*在中鐵逸都E區14棟2單元801家中聞到燒東西的味道。

15時15分,發現味道越來越大,去關窗子的同時發現有煙霧。

15時18分,在業主群內通知物業。

15時19分,1樓走道監控視頻顯示701租戶劉*富大女兒及其妹妹乘坐電梯到達1樓。

15時24分00秒,801物業業主徐*報119火警。

15時24分,接119指揮中心調度,稱貴州省貴陽市觀山湖區中鐵逸都E區14棟發生一起建構筑物火災,支隊立即調派黔靈山路消防救援站、奧體消防救援站、世紀城消防救援站共計26名消防救援人員7臺消防車趕赴處置,大隊值班人員、支隊全勤指揮部遂行出動。

15時24分,物業消防控制室火災報警系統提示E區14棟發生火情,隨即值班人員張*將報警系統信息拍照反饋至物業工作群。

15時25分,物業工作人員江*、劉*等5人為核實警情,發現14棟2單元701房間發生火災。

15時27分,物業到達701房間門口現場詢問租戶戶門密碼后,開門利用滅火器和7樓、6樓樓道室內消火栓進行處置。

15時31分27秒,秦*到達負三層候梯廳乘坐電梯前往802室配送外賣。

15時31分58秒,王*芬到達負三層候梯廳乘坐電梯前往701室。

15時33分25秒,秦*、王*芬同時乘坐電梯,分別前往8樓和7樓。

15時34分01秒,電梯到達7樓,王*芬走出電梯,樓道內部濃煙蔓延至電梯內部。

15時34分17秒,王*芬返回7樓電梯轎廂,電梯門自動關閉并開始運行。

15時34分30秒,電梯轎廂在8樓自動打開,監控被濃煙籠罩,電梯監控視頻模糊。

15時40分,奧體消防救援站到達現場,經偵查詢問現場情況為貴陽市觀山湖區中鐵逸都E區14棟701室起火,消防站隨即開展處置。

15時45分,黔靈山路消防站到場參與處置。

15時47分,世紀城消防站參與處置。

15時48分,營救出第一名被困人員王*芬。

15時57分,營救出第二名被困人員秦*。

16時08分,火勢被控制。

16時14分,2人被送達金陽醫院搶救。

16時21分,火勢被撲滅。

17時05分,處置結束。

死亡人員情況

1.秦*:男,39歲,美團外賣金陽國貿站(中班4)配送員,身份證號碼:522226*********213,戶籍地址:貴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縣。

2.王*芬:女,69歲,身份證號碼:522423*********523,E區14棟701租戶,戶籍地址:貴州省黔西縣。

事故原因調查情況

(一)起火原因

通過現場勘驗、調查詢問、視頻分析等技術手段,起火原因已查明,綜合認定結果:

2026年1月18日15時05分許,依據應急管理部四川消防研究所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檢驗檢測報告》《鑒定意見書》(編號:應急消川研司鑒中心〔2026〕物檢字第0080號)檢測結果,發現多股銅芯線(2號證物中2-2#樣品)存在電熱熔痕。綜上所述,綜合認定起火原因系貴州省貴陽市觀山湖區中鐵逸都E區14棟2單元701號次臥1的西南側的電氣線路故障引燃周圍堆放的可燃物(衣物、被褥等)所致。

(二)蔓延原因

該起火災過火面積僅僅12平方米,過火面積較小,起火點在住宅建筑內部的臥室內,從整體上看,該起火災事故蔓延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幾點:

1.臥室火災荷載大且物品易燃可燃。起火臥室堆放被褥、衣物等易燃可燃物,同時有木質衣柜等可燃物,可燃物主要為滌綸、腈綸、尼龍、棉纖維、木制品等材料。

2.高溫煙氣擴散影響救援效力。燃燒形成的高溫煙氣在房間內快速聚集(起火臥室窗戶關閉),當戶門被打開后,新空氣進入室內,加劇火勢形成全室燃燒,同時煙氣四處蔓延至樓梯間及電梯內形成煙囪效應,煙氣充斥整個7、8樓樓梯及電梯轎廂內。

蔓延擴大的原因中,火災從冒煙起火直至打開房門的過程,存在報警晚,發現火災的人員未及時撥打電話,而是選擇物業群拍照反映。造成初起火災煙氣較長時間在屋內彌漫形成大量高溫有毒濃煙。

(三)傷亡原因

1.居民及外賣員消防安全意識淡薄,逃生能力不足。兩人共同乘坐電梯到達7樓,轎廂門開啟后發現起火,在大量濃煙涌入電梯的情況下,仍然乘坐電梯,未選擇從7樓利用樓梯間進行疏散,最終導致兩人因一氧化碳中毒死亡

2.物業管理責任缺失,微型消防站空轉,消防控制室形同虛設。消防控制室作為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物業安排未持有消防設施設備操作員證(監控方向)的人員值班,且只有一人值班,未履行雙人持證上崗的責任,值班人員完全不懂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操作規程,發生火災未第一時間將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控制由手動狀態轉換為自動狀態,僅僅拍照發至物業微信工作群通知相關人員核實火情,導致系統未正常聯動,電梯在著火狀態下繼續投入使用,未迫降至首層或停留在停靠層,導致不少居民在發生火災時仍使用電梯進行疏散。

3.物業現場處置人員滅火應急處置能力不足,未正確履行疏散人員的責任。發生火災后物業處置人員存在使用電梯輔助人員疏散的情形。死者乘坐電梯門于7樓開啟后,物業處置人員發現后未有效引導死者迅速離開電梯利用樓梯間進行疏散。

4.物業處置人員對消防器材使用不熟練,撲救初期火災能力弱,對火情判斷評估有誤,物業處置人員在未能有效滅火后未及時關閉701戶門,致使大量濃煙涌入電梯及樓梯間,形成煙囪效應。

5.物業未認真組織消防安全培訓、演練工作,流于形式,在實際演練中沒有模擬火災斷電、濃煙環境中的真實疏散場景。

6.貴州貴和祥瑞消防技術有限公司,在中鐵逸都E區開展維保技術服務期間,未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開展消防技術服務活動,未認真履行其簽訂維保合同的義務。

對事故有關責任人員和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

(一)建議追究刑事責任的有關人員

1.謝*:男、35歲,貴陽興隆物業管理有限公司觀山湖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未按要求履行法定消防安全管理職責,對自己消防安全責任人職責一無所知,對責任轄區觀山湖區中鐵逸都消防安全管理事務不熟悉、不掌握,對該起事故發生負有管理責任,涉嫌犯罪,建議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2.梁*,男、44歲,貴陽興隆物業管理有限公司觀山湖分公司E區項目經理,作為E區消防安全管理人,針對本小區的消防安全管理隱患,未及時研究解決,對發現的隱患問題未形成閉環管理,對企業人員的管理不到位,項目人員管理混亂,未認真組織開展消防安全培訓、演練工作,培訓演練工作流于形式。對該起事故發生負有管理責任,涉嫌犯罪,建議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二)建議給予行政處罰的有關人員

1.謝*:男、35歲,貴陽興隆物業管理有限公司觀山湖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未按要求履行法定消防安全管理職責,對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安排不合理,對事故發生當天僅安排1人在消防控制室值班,且值班人員未持有消防控制室操作職業資格證書等問題失管失察。建議由觀山湖區消防救援大隊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行政處罰。

2.梁*,男、44歲,貴陽興隆物業管理有限公司觀山湖分公司E區項目經理,作為E區消防安全管理人,針對本小區的消防安全管理隱患,未及時研究解決,在安排控制室人員值班上面明知無證還放任其值班。建議由觀山湖區消防救援大隊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行政處罰。

3.呂*瑋,男、30歲,貴陽興隆物業管理有限公司觀山湖分公司E區秩序部主管,未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對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安排不合理,對事故發生當天僅安排1人在消防控制室值班,且值班人員未持有消防控制室操作職業資格證書等問題失管失察。建議由觀山湖區消防救援大隊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行政處罰。

4.何*剛,男、51歲,貴陽興隆物業管理有限公司觀山湖分公司E區消防(安保)班長,未合理安排消防控制室值班工作,對事故發生當天僅安排1人在消防控制室值班,值班人員未持有消防控制室操作職業資格證書等問題視而不見。建議由觀山湖區消防救援大隊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行政處罰。

5.張*,女、49歲,作為中鐵逸都E區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無相關從業資格,違規從事消防控制室值班工作,在火災發生后,不會操作消防控制室報警主機,嚴重違反消防控制室值班管理規定,建議由觀山湖區消防救援大隊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行政處罰。

(三)建議給予行政處罰的有關單位

1.貴陽興隆物業管理有限公司觀山湖區分公司:消防設施未保持完好有效、存在消防控制室安排不具備值班條件的人員值班、未按規定落實值班制度的情況,物業人員未履行疏散的職責,存在處置不當的過失,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建議由觀山湖區消防救援大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條、《高層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第四十七條規定依法予以行政處罰。

2.貴州貴和祥瑞消防技術有限公司: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在中鐵逸都E區開展維保技術服務期間,未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開展消防技術服務活動。建議由觀山湖區消防救援大隊分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九條規定依法予以行政處罰。

(四)建議移交紀檢監察機關處理的人員

1.李*輝,男,41歲,中共黨員,觀山湖區金陽街道辦事處平安辦負責人,負責消防安全工作。對特殊人群(重點人群)走訪宣傳不到位,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引導性、警示性、針對性不強,針對“平安進群、安全到家”工作,未針對租住人員開展入戶宣傳,做實“敲門入戶行動”;建議移交區紀委區監委進行處理。

2.周*松,男,52歲,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工作人員,負責物業行業領域消防工作,對物業行業領域突發事件信息掌握不及時,區住建局直到2026年1月18日晚上9時許,才知曉火災信息;建議移交區紀委區監委進行處理。

3.甘*,男,31歲,中共黨員,觀山湖區金陽街道云海居委會黨支部書記、主任,負責金陽街道云海居委會全面工作。

火災發生時應急處置不規范,未扎實開展入戶宣傳;建議移交區紀委區監委進行處理。

4.王*帆,男、30歲,貴陽市觀山湖消防救援大隊指揮中心工作人員(事后已調離工作崗位),在火災發生后,未按照突發應急事件報告要求及時向區人民政府報告相關情況,直至區人民政府總值班室調度才報告相關信息,對突發應急事件信息倒流負有責任。建議由貴陽市消防救援支隊紀委進行處理。

(五)建議給予行政問責的有關單位

1.建議責成觀山湖區金陽街道辦事處向觀山湖區委、區人民政府做出深刻的書面檢查。

2.建議責成觀山湖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向觀山湖區委、區人民政府做出深刻的書面檢查。

3.建議責成觀山湖區消防救援大隊向觀山湖區委、區人民政府做出深刻的書面檢查。

來源:觀山湖區人民政府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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