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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顧
2022年3月,甲方(收購方)與乙方(轉讓方)簽訂《股權轉讓框架協議》,約定乙方將其持有的某能源科技公司100%股權轉讓給甲方,轉讓總價款為1.5億元。協議明確,乙方需在簽約后四個月內完成目標公司某核心行政許可(以下簡稱“核心許可”),該許可是目標公司正常運營及股權轉讓的前提條件。若未能按期完成,甲方有權解除協議并要求返還已付款項。
為擔保協議履行,甲方于簽約后5個工作日內向雙方共管賬戶支付保證金800萬元。雙方同時約定:自協議簽訂后,乙方不得與任何第三方就目標公司股權或資產進行轉讓磋商或簽約,違反該約定應承擔保證金3倍即2400萬元的固定違約金;若甲方在核心許可完成后放棄收購,則視為放棄保證金并另行支付1600萬元懲罰性違約金。
協議簽訂后,甲方依約支付保證金。但因地方政策調整,核心許可未能在約定期限內完成。甲方表示理解并同意延期,愿意繼續配合推進許可手續。然而,乙方未與甲方達成解除合意,便擅自與第三方丙公司簽訂股權轉讓協議,約定轉讓價款為1.3億元(低于原協議價格),并將目標公司股權變更至丙方名下。
甲方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撤銷乙方與丙方的股權轉讓協議,判令乙方繼續履行原框架協議或賠償違約金2400萬元,并承擔律師費等損失。
案件結果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乙方構成根本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但合同中約定的2400萬元固定違約金過高,甲方亦未充分舉證實際損失,故酌情調整違約金為800萬元,同時判令乙方返還保證金800萬元。對律師費主張,認為違約金已具懲罰性,不予支持。
甲方不服上訴。二審法院經綜合考量后改判:維持返還保證金800萬元的判項,撤銷一審關于違約金的判項,改判乙方賠償甲方違約金2400萬元,駁回其他訴訟請求。
法律分析
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基于本案為您做以下法律分析:
一、違約金數額的確定應尊重當事人的合理預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585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但何為“過分高于”,司法實踐中常以實際損失為基準進行衡量。然而,在股權轉讓等復雜商事交易中,守約方的損失往往難以量化為具體數字,此時應當充分考慮雙方締約時的合理預期。
本案中,雙方在簽訂框架協議時已預見到核心許可的辦理存在不確定性,也預見到若一方根本違約,將給對方造成難以估量的機會成本、資產溢價損失以及前期投入的沉沒成本。因此,雙方經平等協商設定了2400萬元的固定違約金,該金額占交易總價款的16%,仍在合理范圍內。乙方作為商事主體,對違反獨家轉讓承諾將承擔該等違約金具有明確的心理預期。法院在調整違約金時,不應以事后視角簡單否定當事人的事先合意,而應尊重商事交易中的風險自負原則。
二、違約金條款的對等性是判斷是否過高的關鍵因素
司法實踐中,法院之所以頻繁調整違約金,一個重要考量是防止強勢方利用優勢地位設置不對等的懲罰條款。因此,在判斷違約金是否“過高”時,應當審查雙方的違約條款是否具有對等性。
本案中,協議不僅約定乙方違約須承擔2400萬元固定違約金,同時也約定若甲方在核心許可完成后無故放棄收購,則須放棄800萬元保證金并另行支付1600萬元懲罰性違約金,合計亦達2400萬元。雙方針對各自根本違約行為的責任承擔方式基本對等,權利義務并無失衡。這表明該違約金條款是雙方經過充分博弈的結果,而非一方利用優勢地位強加于另一方。在此情形下,法院應當給予約定違約金以充分的尊重,不宜輕易動用調整權。
三、綜合考量多種因素,避免機械適用違約金調整規則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合同編通則若干問題的解釋》第62條規定,非違約方在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人民法院可以綜合考慮違約方因違約獲得的利益、違約方的過錯程度、其他違約情節等因素,遵循公平原則和誠信原則予以認定。
本案中,首先,目標公司的股權價值不僅包括有形資產,還涉及核心許可所代表的經營資格、市場準入等無形資產,以及資產增值預期。這些因素在市場上難以找到替代參照物,無法按照替代履行原則計算可得利益損失。其次,乙方在甲方已同意延期并配合推進許可的情況下,未經任何協商即擅自將股權低價轉讓給第三方,過錯程度明顯。最后,雙方約定的保證金具有定金的履約擔保功能。根據《民法典》第586條關于定金不超過主合同標的額20%的規定,2400萬元占1.5億元總價款的16%,未超出法定上限。
綜合上述因素,該違約金不存在“過分高于”損失的情形,不應予以調減。
律師寄語
違約金制度兼具補償與懲罰雙重功能。在傳統民商事糾紛中,法院往往側重于補償功能,即要求守約方證明實際損失。然而,在股權轉讓、資產并購等復雜商事交易中,機會成本、商業預期、資產溢價等損失難以通過證據精確量化。若機械適用“填平原則”,反而會鼓勵不誠信的違約行為,損害交易安全。
本案的裁判思路表明,當違約損失難以量化時,法院應當綜合考量雙方締約預期、違約條款的對等性、違約方的過錯程度以及違約金占總價款的比例等因素,審慎行使違約金調整權。對于從事重大資產交易的企業和個人而言,在簽訂合同時應當充分考慮可能出現的違約情形,并設置對等、合理的違約金條款。一旦發生爭議,守約方應積極主張約定違約金的正當性,而非被動接受過度的調減。
需要提示的是,我國并非判例法國家,個案裁判結果受具體案情影響。如您遇到類似糾紛,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以獲取針對性的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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