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5項留置核心法律問題全解讀》
家屬常見法律問題答疑與程序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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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問:不按要求寫材料,會不會被理解為不配合?
【張律師解答】
不能一概而論。現行《監察法》要求的是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情況,不得偽造、隱匿或者毀滅證據;它并沒有專門寫成“家屬必須按某種格式寫悔過信、勸說信、錄視頻材料”。因此,不愿意寫情緒化、表態式、替本人定性的材料,不當然等于“不配合”。但如果依法向家屬了解其本人掌握的客觀情況、要求提供其實際持有的相關文件材料,而家屬無正當理由拒絕如實提供,那就屬于另一回事了。
【法律上怎么規定】
《監察法》第十八條規定,監察機關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情況、收集調取證據,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同時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隱匿或者毀滅證據。第二十二條還規定,在調查過程中,監察機關可以詢問證人等人員;《監察法實施條例》對詢問程序作了進一步細化。法律要求的是對自己掌握的客觀情況如實陳述、如實提供,而不是接受任何形式的主觀表態任務。
【家屬現在最該做什么】
家屬最穩妥的處理方式,是把“依法了解情況”和“要求作情緒化表態”區分開。涉及自己知道的事實、自己持有的文件、自己能核對的財務和家庭情況,可以客觀提供;涉及本人主觀認識、案件性質、是否認罪等,不宜越位代答。
【哪些事不要急著做】
不要一害怕就什么都寫,也不要一生氣就什么都不說。法律真正要求的是如實,不是越多越好,也不是越硬越好。
【風險提醒】
這個問題需要避免把兩種配合混成一種。如實說明客觀情況,是法定義務;替本人作過度案件表態,不是家屬當然應盡的法定義務。把這兩層分清,很多壓力就不會被人為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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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欄作者簡介】
張智勇,全國優秀律師,智豪律師事務所管委會主任、首席合伙人,現任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刑事專業委員會副主任、重慶市律師協會副會長(分管刑事辯護)。 深耕刑事法律實務29年,張智勇長期聚焦行賄類、職務犯罪、詐騙、經濟犯罪及監察留置程序的理論與實戰研究。早在2009年,他便帶領其領銜創辦的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剝離民商事業務,率先完成‘全員、全業務’的刑事專業化轉型,將其打造為業內公認的西南地區專門從事刑事辯護的律師事務所。
執業以來,張智勇親自參與辦理各類重大疑難職務及詐騙、經濟類刑案500余件,帶領團隊辦理刑案超5000件,多起案件獲評“年度十大刑事辯護經典案例”或被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參考》全文收錄。在實戰之外,他堅持“法理與實務雙向賦能”,受聘擔任西南政法大學量刑研究中心研究員及多所高校法律碩士兼職導師,并在律所內部十余年堅持“集體討論全部刑案”制度。其結合二十余年一線實戰經驗撰寫的《職務犯罪組合拳辯護的實踐與運用》、《75項留置核心法律問題全解讀》等實務成果,為重大刑事案件精細化辯護提供了重要的參考。
此外,張智勇律師常年堅持新媒體普法,全網關注者已突破600萬。面對這份海量的社會關注,他始終將其視為一種沉甸甸的社會責任與執業鞭策。通過持續輸出專業的實務經驗,他致力于打破復雜刑事案件中的信息壁壘,幫助更多陷入困境的家庭建立理性的法律認知,傳遞法律的溫度與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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