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老百姓土地或房屋的,征收方需要給予被征收人合理、公平的征收補償,也就是征收補償原則上不能低于被征收人原有的生活水平。可是實踐中,廣大被征收人卻往往對征收方制定的補償標準有很大的意見,導致被征收人最終不愿意與征收方簽訂補償安置協議。
在被征收人對補償標準有異議,且不愿意簽訂補償安置協議的情況下,征收方應當要就補償事宜與被征收人進行協商,然而根據律師辦案的經驗,極個別的征收方不僅不會積極地協商補償事宜,反而為了推進征收工作,會變本加厲的強迫被征收人搬遷,比如較為常見的逼遷手段就有斷水、斷電,阻斷被征收人家里的唯一通行道路等,而有的則會直接對被征收人作出征收補償安置決定,要求被征收人在補償決定中規定的時間內簽訂協議,領取補償款,或者是交出房屋、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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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的規定,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征收補償安置決定是一份對被征收人權益會產生實質性影響的文件,一般情況下,被征收人在收到征收補償決定后,如果認為該文件中的內容仍然不合理,侵害了自己的權益,則是可以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針對該文件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是提起行政訴訟的。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只要針對補償安置決定提起了行政訴訟,那么當事人的補償就有可能會在律師的介入下,通過協商的方式得以解決,即讓被征收人拿到合理、公平的補償。凱諾律師代理的案件中,就有這樣的案件。
印某等人是安徽省池州市人,其在當地均有合法的房屋。后來當地相關部門因城市規劃需要,啟動了征收工作。從發布的征收公告來看,印某、朱某等人的房屋也在此次征收范圍內。對于征收,印某等人是沒有任何的意見。本以為在此次征收中可以獲得合理的征收補償,改善一下自己家里的生活水平,但是讓印某等人沒有想到的是,補償標準遠遠低于自己所想的那樣。
對于征收方公布的補償標準,印某等人一致認為,如果按照該補償標準對自己進行補償安置的話,那么自己被征收以后的生活水平恐怕還會不如現在,所以印某等人便沒有與征收方簽訂補償安置協議。本以為,只要自己拒絕簽訂補償安置協議,征收方也就會主動提高補償,然而就在一直觀望,一直等著征收方主動提高補償時,卻收到了相關部門對印某等人作出的征收補償安置決定。
收到補償安置決定的印某等人十分的困惑,就在不知道怎么辦時,其偶然間得知鄰居早就聘請了凱諾律師處理他們的補償安置,而且該補償案件已經取得了好結果,隨后印某等人便主動聯系到了凱諾律師,就自己的問題與凱諾律師進行了溝通,聽過凱諾律師的解答,印某等人隨即便委托了凱諾律師來處理補償安置決定的事宜。
凱諾律師介入該案件后,馬上根據印某等人提供的相關材料,以及其他相關的證據,在分析過案件之后,制定了一套具體的維權方案。隨后按照該維權方案,指導印某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撤銷相關部門作出的征收補償安置決定。
本以為相關部門不會輕易地完結該案件,但讓大家沒有想到的是,該案開庭后,相關部門在得知已經有六個勝訴案件在前,且深知類案同判原則,所以便主動找到了印某等人就補償事宜進行協商,最終在凱諾律師的幫助下,經過幾輪的磋商,印某等人與征收方就補償事宜達成了一致意見,且簽訂了補償安置協議。隨后,印某等人便自愿撤回了起訴。
通過本案我們可以得知,征收補償決定是一份對被征收人切身利益有較大威脅的文件,但只要被征收人能認真對待,不要將征收補償安置決定當成一份普通的文件,那么自己在起訴之后,就有可能會讓征收方有一定的壓力,從而爭取到與其就補償事宜進行協商的機會,甚至最終拿到合理的補償。
所以,凱諾律師提醒大家,在收到征收補償安置決定之后,千萬不要對它置之不理,可以馬上審查該文件的合法性,包括作出程序是否合理,補償標準是否有違反合理、公平原則,作出主體是否合法等,如果發現征收補償決定文件存在程序違法等問題,建議馬上咨詢專業律師,如果有必要,可以在專業律師的幫助下,啟動法律程序,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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