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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劉女士向勞動仲裁部門訴稱,其自2022年8月8日至2026年4月19日,一直在某商業大樓處工作,月薪3500元,雙方簽有勞動合同書。
不料,2026年4月19日,某商業大樓讓其參加公司內部組織的培訓。劉女士因家中有急事兒,所以沒有參加。某商業大樓以此為由,將其辭退,也沒有給任何補償。故此,劉向勞動仲裁部門主張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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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
2026年5月26日,曲陽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依法進行了公開審理。某商業大樓負責人認為,之所以同劉某解除勞動關系,是因為劉某違反了公司的管理制度,且對沒有按規定參加培訓,不講真話,而是撒謊,妄圖蒙蔽公司,屬于情節嚴重,故此解除勞動關系。
而,劉女士的委托代理人中國法學會會員、曲陽縣曙光法律服務所陳少勇則認為,如公司所述,公司員工內部的培訓并非法律強制性規定,劉女士沒有參加也并非屬于嚴重違法和犯罪行為。對于,因沒有參加公司內部培訓,就解除一名有著5年工齡的員工來說,其管理手段過于苛刻。
對于,強制解除勞動關系應屬于違法行為。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和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按勞動者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需支付一個月的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的工資。這里的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賠償金則按照上述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支付。
【調解】
隨后,在仲裁人員的調解下,某商業大樓按規定對劉女士進行了賠償。
后記
那么,支付賠償金的同時是否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有觀點認為賠償金和經濟補償金兩者性質不同,可以并用。但筆者認為,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只需支付賠償金,不需要再支付經濟補償金。因為《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在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情況下,用人單位僅需依照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即可,而沒有規定還要支付經濟補償金。此外,《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支付了賠償金的,不再支付經濟補償金。
(陳少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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