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有鎮產旺村新建農渠項目的招投標過程中,一個細節引起了村民的警覺:縣農村產權交易平臺標注的是“低價中標”,而村里的招標公告卻寫著“合理低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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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兩個概念聽起來相似,實則有著天壤之別。
單純的“低價中標”本質上是一場唯價格論的肉搏戰,誰報的價格低誰就拿走工程。這種方式操作雖然簡單,但極易陷入惡意競爭的怪圈。
而公告里提到的“合理低價法”則設置了一道防線。它要求報價必須在合理的成本區間內,先剔除掉那些低得離譜、明顯無法保證質量的“自殺式”報價,再從剩下的企業中選出最優者。可以說,“合理低價法”多了一道保證工程質量的門檻。
核心的區別在于對“底線”的把控。低價中標往往沒有底線,而合理低價法則試圖在省錢與質量之間找平衡。
當一個項目在不同平臺出現兩種截然不同的招標標準時,問題就變得復雜了。這種口徑的不統一,首先會模糊權力的邊界,讓人懷疑是否存在為特定企業“量身定制”規則的可能。如果實際操作中執行的是毫無底線的低價策略,中標單位為了不虧本,極大概率會在水泥標號、渠道厚度等隱蔽工程上動歪腦筋,最終把民生工程修成“豆腐渣”。
此外,公示信息的自相矛盾會直接透支基層政府的公信力。農渠是地里的命脈,程序上的含糊其辭,難免讓群眾對工程背后的公正性產生質疑。相關部門有必要說清楚,到底是以哪種方式為準?切莫讓惠民項目在招投標階段就蒙上陰影。(來源:直鹽不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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