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徐蔚的公司與中國四維測繪技術公司簽約,利用衛星底圖數據鑲嵌產品,推出“物格門牌”這一“數字化土地”。
此后,他的“物格經濟”即物格門牌銷售迅速鋪開。這是他碼鏈生態落地的重要一步。
身為掃一掃全球專利發明人,手握百項專利,徐蔚欲打造一種新的數字經濟生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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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出書時,他自信預言,“互聯網通過資本控制流量的時代,很快將被其百萬、千萬級產業碼貼碼大軍顛覆。”
未曾料到,一年后,“顛覆”他“碼鏈大軍”的,不是預言中的“對手”,而是千里之外的警方。
2022年6月,河南新鄉縣警方遠赴成都抓人,這使得徐蔚的商業布局戛然中止。旋即,警方對徐蔚本人也采取了強制措施。
2025年底,新鄉市中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法院認定徐蔚等人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13年至3年3個月不等。
宣判后,徐蔚等人不服,紛紛提出上訴。徐蔚堅稱,他沒騙人、沒騙財,從事的是正常商業活動,而非傳銷。目前,河南省高院二審尚未開庭審理此案。
這起涉及“正經商業”與“非法傳銷”之爭的案件,雖未劃定“句號”,卻將一個問題再次置于輿論視野:面對當創新者的理想主義,執法者啟動刑事追訴的邊界,究竟該劃在哪里?
【“遇見未來”的碼鏈生態】
徐蔚的名字沒有像馬斯克那樣全球響亮,但他做的事同樣“很超前”。
1968年出生的徐蔚,是福建福州人。簡歷顯示,1992年,他從復旦大學畢業,后赴日本從事IT信息研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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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徐蔚開啟碼鏈理論與技術研究。2011年,他發明了“掃一掃”專利。此后,其碼鏈體系逐步從研究走向落地。
2018年,徐蔚在上海發起設立“碼鏈數字經濟商學院”,計劃在全國300個城市3000個區縣開展碼鏈理論與實踐落地行動。
如今,“掃一掃”這項技術已融入人們生活,成為了習慣用語。那么,何為碼鏈?它有啥用?
徐蔚在其書中有闡釋。不過,表述有些書面化和拗口。為該書作序的學者“一清”舉了個形象、易懂的例子——某地臍橙產業碼分享活動中,銷售商掃投屏上的二維碼,立即在掃碼人手機上生成一個不同于屏幕上的新二維碼,第二個人又掃了,則再次生成新碼。
與此同時,大屏幕上(碼鏈后臺)就出現了前后掃碼人的微信頭像,能非常清楚地看出他們先后鏈接在一條線上,可以知其前鏈者,亦可知其后鏈者,這就是碼鏈。
這聽起來像已被人們熟知并在一些行業應用的區塊鏈技術。
徐蔚對其碼鏈數字生態有介紹,通過“掃一掃”作為基礎接入點,在掃碼之后生成新的碼,碼與碼相連形成價值鏈,無數的二維碼和價值鏈就構成了產業碼。
在他的構想中,要帶領大媽大叔群體,通過貼碼分享、碼鏈鏈接,打造一個去中心化的新電商體系——價值鏈商城。
所謂貼碼,就是將現實社會中的店鋪通過“物格門牌”映射或鏈接到價值鏈商城。
“這里沒有人在賺差價,沒有中間商在控制流量,更沒有人通過開戶的‘門店’抽取平臺利潤。彼此間的收益和分紅,是通過碼鏈體系的智能合約進行公平分配。”
徐蔚在碼鏈數字生態體系中提出一個“物格”概念,由此生出“物格門牌”、“物格經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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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為物格?直白解釋,就是一種物理空間的方格,是碼鏈團隊與北斗衛星有關機構合作,按地球的經緯度劃定的一個個10米乘10米的格子。
當這些格子有真實地理位置的數字標識,再通過碼鏈進行鏈接,就成了物格區塊鏈,它們擁有“數字地產”、“互聯網域名”等多重屬性,屬于可以給持有人帶來收益的“數字資產”。
這些宏大的構想不是僅停留在敘事層面,而是在一步步變為現實。徐蔚在其2021年出版發行的《碼鏈——在大變局中遇見未來》一書中陳述,碼鏈數字經濟體系已在全國簽約400家碼鏈數字經濟商學院。
他們搭建了以商學院為代表的“價值鏈、物格代理”系統、覆蓋了全國300個城市以及3000個區縣的運營體系,建立了覆蓋數百萬家線下店鋪的類似連鎖加盟網絡。
“目前已有百萬人通過貼碼,參與數字勞動實踐。”徐蔚自信預言道,互聯網通過資本控制流量的時代,很快將被碼鏈吸引的百萬、千萬級產業碼貼碼大軍顛覆。
據介紹,成都工商部門還給從事數字地產拍賣的機構頒發了商業牌照,專事數字地產的拍賣與轉讓。這相當于,其確認了數字土地資產具有所有權、開發權、銷售權,可以認購持有,也可以合法轉讓。
【警方秒立案、抓人】
僅僅一年后,即2022年5月,這份商業布局戛然中止。徐蔚在成都的公司多位員工被抓。是遠在千里之外的河南新鄉縣警方出手的,緣于上級轉交的線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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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悉,2022年4月,新鄉市警方在梳理“民族資產解凍類詐騙”人員信息時,發現有詐騙前科人員參與“物格門牌”項目。他們研判后,將該線索移交下級單位。很快,新鄉縣公安局以“物格門牌”涉嫌詐騙進行立案、抓人。
此后,徐蔚及其安徽公司的員工也被抓,同樣是“涉嫌詐騙罪”。
新鄉市中院的判決書顯示,徐蔚等人最終被控的罪名并非起初立案偵查的“詐騙罪”,而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而該項罪名,是檢方對徐蔚案提起公訴近兩年后,臨近開庭前才變更的。
據新鄉市檢方指控,徐蔚等人在上海成立碼鏈數字經濟商學院(以下簡稱“商學院”),后在全國各地陸續成立商學院分院。商學院分院再招募產業碼事業合伙人。
他們以將徐蔚專利開發的“產業碼軟件”授權商學院分院所屬公司使用,讓產業碼事業合伙人能夠獲利為由,吸引群眾加入。
檢方訴稱,徐蔚等人規定交納一定費用成為商學院分院院長。商學院分院向社會宣傳徐蔚的“碼鏈思想”,以每人繳納1萬元可成為產業碼事業合伙人,并可享受如贈送公司股份等多種收益為誘餌,形成商學院、商學院分院、產業碼事業合伙人三級傳銷網絡。
各商學院分院將收取的產業碼事業合伙人費用,以產業碼許可費定金名義,轉賬到由徐蔚際控的、在安徽成立的公司。商學院再按比例向分院支付“居間費”。
檢方指控,截止2022年5月,共成立575家商學院分院。經審計,安徽的公司共收取產業碼事業合伙人5億余元,支付分院“居間費”3558.2萬余元。
除商學院模式,“物格門牌”的銷售亦被指涉傳銷。檢方稱,徐蔚、林碧波等人依托商學院體系,發展物格門牌銷售網絡,形成四川物格公司、大區級、市級、區縣級三級代理、物格門牌購買人五級傳銷網絡。
2021年1月,四川物格網絡游戲有限公司開始銷售物格門牌。截止2022年2月26月,共發展87個物格門牌大區代理、1425個市級代理、11456個區縣級代理,銷售物格門牌281346個,收門牌費7億余元。
據此,檢方認為,應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追究徐蔚等人的刑事責任。
【“正經商業”與“非法傳銷”爭議】
在檢方的指控邏輯中,徐蔚等人構建的碼鏈新經濟生態,是一個以發展人員、收取“入門費”的傳銷模式,其所謂的產品與技術,僅是一種包裝。
碼鏈生態到底是正經商業還是非法傳銷?控辯雙方爭議激烈。
據判決書記載,徐蔚等人對被控的事實和罪名均不認同,各辯護律師都建議宣告各被告人無罪。
辯護律師說,在徐蔚的構想中,需要有人學習并普及有關知識,于是有了商學院;通過把物理地塊具體劃分為虛擬地塊,于是有了物格門牌和游戲莊園;通過物格門牌引進商家進駐,于是有了價值鏈商城;通過發放與價值鏈商城產生交易的產業碼,于是有了千萬人貼碼。
商學院不是商品銷售實體,而是合伙性質的內部機構。產業碼許可費是徐蔚知識產權成果轉化的合理價值,不是銷售收入。學院與分院之間不存在逐級返利。
另外,傳銷的經典特征是,通過收“入門費”實現“拉人頭獎勵”,這主要依靠無限制發展下線數量,而非銷售產品。但物格門牌是合法的數字產品。銷售物格門牌是正常的商業活動。通過衛星定位設定數量限制,決定了物格門牌的銷量受限。
辯護律師還提到,辦案機關委托鑒定事項中缺少了價值鏈商城。僅有價值鏈代理不能呈現碼鏈的完整性。價值鏈商城對應的是購物者和無數實體店,是購物者掃產業碼、通過物格門牌網絡平臺、完成交易的落腳點。通過價值鏈商城,購物者支付對價就可收到商品,如未收到商品,平臺就會自動退款。
為什么會缺少價值鏈商城的審計?辯護律師認為,有了它就會證明產業碼、物格門牌的實用性,就不存在虛構事實,徐蔚等人的行為就不能歸罪。
筆者在此插一條法條“硬廣”。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規定在刑法的“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具體內容如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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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辯護律師的邏輯,徐蔚等人構建的碼鏈生態是有真實電商平臺支撐、有真實交易的,并非是虛構的、來騙人參與和騙取財物的。
辯護律師說,徐蔚的目的是打造碼鏈體系,實現理想,普惠大眾,對抗壟斷。他沒有從經營中非法獲利。以審計報告列出的開支來看,支出用途都是辦公、會議、差旅、納稅等,說明徐蔚沒有非法占有別人財物、沒有傳銷的動機,不具備傳銷的客觀要件。
“徐蔚旗下公司涉及到代理、貼碼人員約30萬人,至今沒有報案受害人的材料出現。這和以往傳銷案件出現眾多受害者報案的情形相去甚遠。”
【此案被疑“趨利性執法”】
2025年12月29日,新鄉市中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法院認定,徐蔚等人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13年至3年3個月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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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在判決中闡述,從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繳納的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的費用中非法獲利的,應當認定為騙取財物。參與傳銷活動人員是否認為被騙,不影響騙取財物的認定。
法院認為,本案中,犯罪形式主要有兩種模式,商學院模式和物格門牌模式。商學院的發展模式共成立575家分院,收取了5億余元產業碼許可費、定金,但這些錢款并未用于徐蔚宣稱的產業碼軟件建設,宣傳給產業碼事業合伙人所能帶來的效益也無法實現。
物格門牌模式主要依托商學院模式發展。截止案發,四川物格公司收取2億余元物格門牌費用,但沒有實際用于物格門牌的落地,其宣傳的物格門牌主人應得的效益也未實現。
法院認為,這兩種模式雖然表現形式不同,但本質特征都是通過展現一種預期效益,使人們相信最終能夠獲利。雖然涉案傳銷組織形式上以公司名義招募合伙人發展代理,以提供技術服務收取各種費用,但其拉人頭收取入門費的本質特征沒有改變。
一審宣判后,徐蔚等人不服,紛紛提出上訴。徐蔚上訴稱,一審判決隱瞞了本案辦案程序上的重大違法情節,掩蓋了辦案機關的非法目的和動機。他們多次提出新鄉市的公、檢、法對本案沒有管轄權。
徐蔚在上訴狀中提到,偵查機關存在非法扣劃資金、查封資產情形。他描述,新鄉縣公安局一開始就無差別凍結、查封、扣押了多項財產,后來沒有向公訴、審判機關移交。庭審中出示的移交物品清單連時間、接收人簽名都沒有,一本糊涂賬。
庭審中查明,警方在檢察院審查起訴期間和法院審理期間,兩次違法將一位被告人帶出看守所,未取得公訴機關和審判機關批準,未通知有關銀行外地公安機關協辦,擅自扣劃四川、安徽兩地涉案公司賬戶資金4500多萬元,該款去向何處、如何保管、是否使用?偵查機關、公訴人、法庭都沒有給出回答。
徐蔚說,庭審中出示的新鄉市檢察院2024年11月初向新鄉縣公安局下發的糾正違法行為的書面通知,但至今未見糾正。
此外,徐蔚上訴再次重申,他獲取的專利是國家知識產權局授予的,涉案公司合法設立,從事的物格門牌、價值鏈商城代理與銷售業務對應實體店鋪和數字資產交易,是正常的商業運作。一審判決混淆了傳銷層級與正常商業環節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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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悉,目前,河南省高院尚未開庭審理此案。徐蔚及其構建的碼鏈生態,到底是正常商業行為,還是非法傳銷活動,期待二審法院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依法裁判。
徐蔚在等待他期許已久“清白”,眾多貼碼人也在等待他們曾經歷之事的“蓋棺定論”。
最后,筆者強調,撰寫文章只為觀察司法個案、探討現實問題,絕無惡意。涉民營企業的案子,切記,嚴格執法,審慎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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