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兩天有一個非常魔幻且很火的事情。
整個事件的案情并不復雜,有個河北網友,起初買了三張機票,后來因為時間變動要退機票,就問豆包會不會產生費用,豆包信誓旦旦的說只會扣除5%手續費,還說超出費用由豆包兜底,他不放心就讓豆包寫“如果出了問題全額賠付”的承諾書,豆包也寫了,他就去退改了,結果花了600……
就讓豆包給他轉賬,然后豆包更離譜,不僅認錯,還主動出了一份“賠付承諾書”,說全額承擔600元損失。接著網友就把微信二維碼發給豆包了,豆包說轉了,他說沒收到,豆包說它沒銀行卡,不轉了,現在這個人要去起訴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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豆包給該網友的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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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網友起訴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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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個事情就是,一個AI,先給你報了個假數據,然后在你追責的時候,偽造了一份它根本沒有能力履行的承諾,然后概不負責。
以下是該網友起訴豆包的完整對話經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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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后很多人也都在討論,說起訴能不能贏,豆包到底有沒有責任。
核心論點就是,AI產生了幻覺,給了你一個錯誤的信息,你信了,你虧錢了,那這個責任到底誰來負責?
依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如果這是一個真人干的事情,很明顯,就是涉嫌欺詐了。
但恰恰這個行為主體是AI……
AI不是民事主體,這點大家都沒爭議,它不能簽合同,不能承擔債務,不能被起訴。
所以這個用戶告的不是豆包,是字節跳動,這點上法律邏輯是對的。
但要這位網友想要讓字節跳動賠錢,需要在法律上需要證明一件事:就是字節跳動作為服務提供者,是否盡到了合理的安全保障和提示義務?
依據《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第四條,提供和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應當堅持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不得生成虛假有害信息。
另外,第九條更加具體:提供者應當依法承擔網絡信息內容生產者責任。
這是行政監管層面的義務,沒有問題。
但到了民事賠償層面,法院會更關注一個東西,你有沒有在用戶界面做過顯著提示,告知用戶AI生成內容可能不準確,不構成專業建議?
你打開豆包,底部大概率有一行小字:內容由AI生成,僅供參考。
就是這行字,在司法實踐中,大概率會被認定為“已履行提示義務”。
法院的邏輯可能是,你明知這是AI,AI也告訴你了“僅供參考”,你還拿它的回答當航司官方政策來執行,屬于自身注意義務的缺失。
所以,個人猜測這位網友最終會敗訴。
這事雖然挺抽象的,但是確實也給大家敲響了警鐘:讓AI在日常幫你整理一些文件,寫點東西還是可以,但是要上升到幫你在生活工作中做一些重要決策的時候,一定要多加小心,至少自己要有審核和查驗的過程,反復確認后再做決策。因為AI不負責任的幾句失誤回答如果你真的輕信了,可能會給生活帶來巨大的損失和不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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