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是涉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情節嚴重;一個是涉嫌詐騙罪,金額特別巨大。這兩起刑事案件,法院會怎么判呢?下面就來詳細說說這兩個案例。
案例一:楊XX涉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
楊XX,1998年出生,曾因搶劫罪、盜竊罪被判刑。2023年4月,他因涉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被逮捕。公訴機關指控,2022年8月19日到22日,楊XX和同鄉一起到廣州,將四張銀行卡提供給跑分團隊過賬違法犯罪資金,其貴州農村商業銀行卡過賬363052.2元,涉詐資金340042.2元。2022年9月17日,他又將XX銀行卡密碼提供給他人,該賬戶過賬21900元,涉詐資金6000元。兩張銀行卡共計過賬384952.2元,涉詐資金346042.2元。
本案有以下幾個核心爭議點:
1.楊XX是否構成自首
法院查明:楊XX經公安口頭傳喚到案,但到案后并未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
雙方主張:辯護人認為楊XX接到公安機關電話通知后,主動到公安機關協助調查,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公訴機關未認可自首情節。
法院認定:法院認為,雖然楊XX是經傳喚到案,但到案后未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不能認定為自首,所以不采納辯護人的這一意見。
2.起訴書認定楊XX非法獲利4000元的證據是否充足
法院查明:起訴書指控楊XX在廣州市花都區提供銀行卡供跑分團伙作案過程中,非法獲利2000元,依據是其2022年8月22日微信支付4次“零錢提現”,且與同案犯楊XX供述相矛盾。
雙方主張:辯護人認為起訴書認定楊XX非法獲利4000元的證據不足;公訴機關堅持原指控。
法院認定:法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楊XX獲利2000元的證據不足,依法不予認定,采納了辯護人的意見。
最終,法院判決楊XX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4000元,同時追繳其違法所得2000元上繳國庫。
案例二:譚XX、盧XX涉嫌詐騙罪
譚XX和盧XX分別于2023年8月因涉嫌詐騙罪被刑事拘留和逮捕。2023年8月25日,譚XX通過“飛機”軟件認識上線劉XX,伙同盧XX等人按照上線指示,將微信資料更改,添加微信好友,冒充領導與對方溝通,要求對方添加指定微信號。盧XX和嚴XX添加的好友分別被要求轉賬298萬元和進行銀行卡轉賬,但均因被害人警覺未遂。事后,譚XX獲利620元,盧XX獲利220元。
本案的核心爭議點如下:
1.譚XX是否應對詐騙全部金額承擔責任
法院查明:譚XX僅是提供移動設備,其他詐騙行為均是上線通過遠程操控完成。
雙方主張:辯護人認為譚XX僅是提供移動設備,不能認定其對詐騙全部金額承擔責任;公訴機關認為譚XX構成詐騙罪,應承擔相應責任。
法院認定:法院認為譚XX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是從犯,不應認定其對詐騙全部金額承擔責任。
2.盧XX是否構成自首
法院查明:盧XX自動到案,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雙方主張:辯護人認為盧XX構成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公訴機關未提及自首情節。
法院認定:法院認為盧XX自動到案并如實供述罪行,構成自首,依法可對其從輕或減輕處罰。
最終,法院判決譚XX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十個月,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盧XX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同時追繳譚XX違法所得620元,盧XX違法所得220元。
法律建議
這兩個案子看下來,有幾點普通人也能記住。首先,千萬不要隨意將自己的銀行卡、微信等支付賬戶提供給他人使用,以免被用于違法犯罪活動,給自己帶來法律風險。其次,如果不小心卷入了違法案件,要主動配合公安機關調查,如實供述自己的行為。最后,遇到可疑的轉賬要求,一定要保持警惕,仔細核實對方身份和轉賬信息,避免遭受詐騙。
這兩起刑事案件,法院根據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情節以及認罪態度等因素,作出了公正的判決。代理這兩個案子的,是湖北德銘律師事務所的高永帥律師。高永帥律師自2021年執業至今,累計辦案數百余件。正是這些實戰積累,讓他在本案中精準地抓住了案件的關鍵問題,為被告人爭取到了較為有利的判決結果。這就是這兩起案子的最終結果,也是專業價值的最好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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