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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緒激動時
言語會像利刃一樣傷人
但很多人不知道
公開侮辱他人不僅是道德問題
還可能構成違法犯罪
網絡不是法外之地
無視法律,肆意妄為
“按鍵傷人”
必將受到法律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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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龍華派出所就
查處一起公然侮辱他人案
違法行為人郝某被依法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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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21日,郝某因懷疑熟人尹某舉報其開黑車導致其被運管所處罰,遂心生不滿,于當日晚上分別在一拼車群和一閑聊微信群內,以發送文字的方式公然對尹某進行辱罵,造成不良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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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某報警后,龍華派出所民警迅速開展調查取證工作。經調查核實并詢問,郝某對其通過網絡公然侮辱他人的違法事實供認不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相關規定,屏山縣公安局依法對郝某作出行政拘留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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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五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
(四)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等信息或者采取滋擾、糾纏、跟蹤等方法,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的。
有前款第五項規定的滋擾、糾纏、跟蹤行為的,除依照前款規定給予處罰外,經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責令其一定期限內禁止接觸被侵害人。對違反禁止接觸規定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條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法律是成文的道德
道德是內心的法律
謹言慎行,文明有度
別讓“口無遮攔”
辜負了文明的底色
莫因“惡語相向”承擔法律責任
來源:屏山公安
【正文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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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張瑜淳 丨責編:范賓 丨編審: 殷靖翔
監制:易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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