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歲男童開通銀行卡,銀行方拒絕為其開通網上銀行、手機銀行以及轉賬、理財等功能。孩子父親代理起訴銀行,稱對方侵犯了孩子的平等權利和取款自由。近日,該案經一審、二審,原告訴訟請求被駁回。據悉,這是江蘇省首例未成年人起訴銀行的案件,判決結果劃定了未成年人金融服務的法律邊界。
2025年初,剛滿7周歲的小張(化名)在父親陪同下,前往興化某銀行網點辦理銀行卡。開戶填單時,小張父親勾選了個人網上銀行、手機銀行、理財等服務。銀行方為小張辦理了開戶及基礎儲蓄業務,但拒絕了開通網上銀行、手機銀行以及轉賬、理財等功能的申請。
銀行工作人員解釋,根據內部管理規定和風險防控要求,16周歲以下客戶不得開通個人網上銀行和手機銀行,僅允許監護人通過專用版手機銀行進行管理;購買理財產品則須年滿18周歲。銀行表示,此舉主要是為了保護缺乏風險識別能力的未成年人,防范詐騙、非理性消費或投資虧損。小張父親對此并不認同,認為銀行以年齡設限,侵犯了孩子的平等權利和取款自由。
為此,小張父親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將銀行訴至法院。庭審中,原告方認為,銀行按年齡限制金融服務,違反了平等原則和取款自由原則,且未按照開戶申請約定提供全部服務,已構成違約。被告銀行則辯稱,客戶享有經營自主權,高風險金融功能的開通,須以其具備相應民事行為能力為前提。銀行已為小張提供柜面取款、限額非柜面支付等基礎服務,保障了其基本儲蓄權利。拒絕開通網銀轉賬、理財等高風險功能,是履行保護無民事行為能力未成年人財產安全的法定義務,也符合金融適當性原則。
興化法院經審理認為,法律保障儲戶取款自由,并未強制要求開通所有電子辦理渠道。本案中,銀行已提供柜面服務及限額內的非柜面服務,保障了小張的基本儲蓄權利。網上銀行、手機銀行屬于增值金融服務,非銀行的法定義務。小張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缺乏對金融風險的認知和承受能力。銀行依據安全性、適當性原則對其賬戶功能進行限制,以防范資金風險,符合“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則。綜上,興化法院一審駁回了小張的全部訴訟請求。小張一方上訴后,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
來源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
編輯 肖旭
審核 潘俐 王晨郁
校對 彭申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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