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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勞動者打贏勞動爭議官司后,會發現用人單位實際支付的金額比判決書或調解書少了一截,用人單位往往說是代扣了個人所得稅、社保和公積金。這種情況在執行階段非常常見,也引發了大量新的糾紛。如果調解書中沒有明確約定款項是稅前還是稅后,法律上會作出對勞動者有利的解釋,默認調解金額為稅后金額。這是因為用人單位在調解過程中處于更專業的地位,應當主動提出稅費問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如果沒有明確說明,就應當承擔不利后果。
司法實踐中對于判決和裁決案件的代扣代繳問題存在明顯分歧,不同地區甚至同一法院內部都有不同意見。支持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法院認為,依法納稅是公民的法定義務,用人單位作為法定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的稅款本質上是勞動者應當向國家繳納的部分,應當視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的組成部分。廣東、福建、重慶等地近年來有不少支持用人單位的案例,廈門市思明區法院還專門成立了涉稅案件合議庭處理此類問題。反對的法院則認為,生效法律文書具有強制執行力,執行標的應當嚴格按照文書確定的數額執行,稅費爭議不屬于執行程序的審查范圍,用人單位可以通過其他途徑解決。
不同類型的勞動報酬在個稅計算上有很大區別,這也是很多糾紛的根源。工資、獎金需要并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稅,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有特殊優惠政策: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 3 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的部分才單獨計稅。很多用人單位在代扣代繳時沒有區分這些情況,導致多扣了勞動者的稅款。如果是用人單位拖欠多年的工資被一次性支付,勞動者可以要求按收入所屬年度分別計稅,避免因一次性計稅導致稅負過高,已有法院支持過這樣的訴求。
無論是勞動者還是用人單位,都可以提前采取措施避免這類糾紛。勞動者在調解時一定要明確要求寫明款項為稅后金額,拿到錢后要及時核對完稅證明,如果發現多扣稅可以在年度匯算時申請退稅,必要時可以向稅務機關申請行政復議。用人單位則應當盡可能在裁判文書中明確款項為稅前金額,代扣代繳時要單獨申報并保留完整的完稅憑證,如果執行法院不支持代扣代繳,可以在履行完畢后 3 年內以不當得利為由向勞動者起訴要求返還多支付的稅款。
近年來越來越多的法院開始關注這個問題,在裁判文書中主動明確款項性質,執行法官也會與稅務機關溝通核實代扣代繳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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