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莊志明律師
這個新聞實在傷感、傷痛、傷情了,關于“紫絲帶媽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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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子分離199天“紫絲帶媽媽”清華女博士始終沒有放棄尋找孩子。經歷漫長煎熬后,她公開喊話丈夫:“我們放下恩怨,給孩子創造一個充滿愛的環境。”
"紫絲帶媽媽" 是指在婚姻破裂或離婚訴訟期間(也包括離婚后),孩子被父親一方搶奪、藏匿,導致被迫與親生骨肉分離、無法正常行使撫養權或探視權的母親群體。“紫絲帶“源自國際反家庭暴力運動的標志——紫絲帶(Purple Ribbon)。
"紫絲帶媽媽"是一群極其悲痛的女性——她們十月懷胎生下孩子,卻在婚姻的風暴中被搶走,被奪走,只能以一條紫絲帶為旗,在漫長的維權路上孤獨而堅韌地前行。
據網上信息,本事件當事人石可(化名)的履歷相當耀眼:清華本科生特等獎學金獲得者(全年級330人中僅5人獲此殊榮),選定了航空發動機方向碩博連讀;博士畢業后赴美國圣母大學深造,2016年毅然回國參與“兩機”事業。然而在婚戀上,她走得倉促。
因擔憂“35歲最佳生育年齡”這道坎,32歲時經人介紹、通過相親認識了丈夫劉某,兩家父母都是教師,她覺得“基本盤是穩的”。2019年12月20日兩人閃婚,但婚后現實很快打了臉。兩人擠在男方30多平米、只有一個臥室的婚前小房里,當她表達想一起規劃未來時,丈夫直接澆冷水:“不要對婚姻抱有太大希望。”此后,冷暴力成為常態。
長期的冷暴力與精神漠視讓石可最終決定離開。2024年10月14日,她帶著一歲半的兒子分居租房,提起離婚訴訟。
2025年10月24日中午11點,外公外婆帶著兩歲半的外孫在樓下玩,一群蒙面人突然沖出來。外公死死抱住孩子卻被推倒在地,外婆被人從后面控制住,孩子就在眼前被抱走逃竄。報警后她才知道,搶走孩子的不是別人,正是孩子生父劉某雇來的人。
其后,法院作出裁定,要求劉某10日內將孩子送回,并簽發人格權侵害禁令,禁止其搶奪、轉移、藏匿孩子。劉某拒不執行,2026年1月被限制高消費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2026年3月劉某被司法拘留15天。即使如此,劉某拘留出來后照樣不履行法院裁定,不還孩子。
從以上情況看,該等信息應當是石可單方描述的,信息不一定完全客觀準確,一般來說,有兩方以上的描述更能說明情況。但就這個事件本身,假定以上信息基本準確的情況下,可以就法律層面簡單談談。
談法律之前,筆者必須說,婚姻不是任務,千萬不要為了完成長輩給的“任務”而去草率戀愛、糊涂結婚。婚姻不是“交差”,婚姻是感情的結果,否則婚姻只會成為悲劇。
關于暴力奪子。策劃組織蒙面人搶孩子,這就不是缺德違法的問題了,而是涉及犯罪。單純的父親搶孩子還好往輕里說,組織一群蒙面人搶孩子,這已涉嫌犯罪了。罪名肯定不是綁架罪,但可以考慮是尋釁滋事罪。
搶自己孩子本身一般不構成尋釁滋事,但在在公共場所搶孩子,具有“逞強耍橫”“發泄情緒”等動機時,可以考慮尋釁滋事罪。
關于拒不歸還孩子。如法院已作出裁定要求劉某送回孩子,劉某拒絕送回,當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追究刑事責任。根據法院相關規定,"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已納入拒執罪打擊范圍。本事件劉某經拘留等強制措施后仍拒不履行協助行使人身權益等作為義務,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情節惡劣,必須依法定罪處罰。
從民事層面說。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二十四條明確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離婚時,應當妥善處理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教育、探望、財產等事宜,聽取有表達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見。不得以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爭奪撫養權。”
該規定的精神是,違法行為形成的撫養狀態,不因時間持續而合法化。
本事件發生在石可和劉某離婚期間,劉某以搶奪、藏匿的方式而爭取撫養孩子的權利,是絕不能得逞的,也是不應該得逞的。
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二)》第十四條規定:“離婚訴訟中,父母均要求直接撫養已滿兩周歲的未成年子女,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優先考慮由另一方直接撫養:……(四)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且另一方不存在本條第一項或者第二項等嚴重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權益情形;……”
劉某搶奪孩子的違法犯罪行為,必須讓其失去孩子的直接撫養權。法院應盡快作出離婚判決,并將孩子的撫養判給母親,斷絕和破滅劉某的幻想。不要再磨磨蹭蹭的了。
同時,公安部門也應該盡快介入偵查,啟動追究劉某的刑事責任。刑法罪名483個,483個罪名如果找不到一個罪名能套到劉某頭上,那就是司法部門的無能了。
不幸中萬幸,本新聞事件的女主角是清華女博士,若不是這個頭銜,發聲通道就狹窄多了,希望本事件引起全網輿論關注后,女博士能有一個好的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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