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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監獄來的媽媽》網上的爭議把我的CPU干燒了,被剝奪政治權力的人居然在服刑期與出獄后公然參演電影,還是女主,還能拿到“龍標”,污點藝人都沒立足之地,殺人犯卻公然主演,這不荒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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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部電影拍攝完成后沒先在國內上映,而是先去國外參展, 2025年9月在西班牙圣塞巴斯蒂安國際電影節獲得"最佳主角銀貝殼獎",前段時間才定檔2026年5月30日國內上映。
但立馬被網友扒出女主的過往,引起巨大的爭議。
影片宣傳的口徑是:一位長期遭受家暴的母親,在反抗中失手殺死丈夫, 但法院的生效判決與電影敘事存在根本性沖突: 根據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2009)西刑一初字第233號判決及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2010)陜刑一終字第66號終審裁定,趙曉紅并非"反抗家暴失手殺夫"。判決書認定:2009年4月,趙曉紅與丈夫因家庭瑣事在臥室爭吵廝打,她主動起身取來水果刀,返回后捅刺丈夫胸部,致其主動脈破裂死亡。法院最終以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判處有期徒刑15年,剝奪政治權利5年。多名證人證實夫妻關系"較好,僅偶有爭吵",法院未認定任何長期家暴或正當防衛情節。 時間線更是爭議的核心: 趙曉紅2009年犯罪,經減刑后于2020年6月刑滿釋放。 電影拍攝期為2019年至2021年,意味著部分拍攝在監獄內完成,部分在出獄后不久完成。但就公開的信息,無論怎么算,拍攝期間她正處于被剝奪政治權利的執行期內。單就這一點就跨不過去。 不需要討論電影內容是不是篡改了判決書,也不需要討論她演技好不好、故事感不感人,真正的問題是: 一個被法院判決剝奪政治權利的人,在剝奪政治權利期間,能不能作為主演出現在一部面向全國公映的電影中? 答案只有一個:不能。 這不是"可能可以商量"的事,這是剛性禁令。 “剝奪政治權利”是《刑法》明文規定的附加刑,與有期徒刑、罰金一樣,由法院生效判決確定,具有國家強制力。它不是某個行政部門可以"特批豁免"的,也不是監獄管理局一紙批文就能“暫停執行”的。 《刑法》第五十八條明確規定: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從徒刑執行完畢之日起計算,在主刑執行期間當然也要剝奪。這意味著趙曉紅從入獄第一天起就在被剝奪政治權利,出獄后還要繼續剝奪到2023年(或2025年,視具體裁定)。這段時間是全覆蓋、無死角的。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三百一十二條,對剝奪政治權利罪犯的執行禁令寫得極其直白:“不得出版、制作、發行書籍、音像制品;不得接受采訪,發表演說。” 注意這里的用詞: “制作……音像制品”——電影難道不是音像制品? 也不得“接受采訪,發表演說”——主演一部講述自己真實案件的電影,本質上就是面向全國觀眾的超長版采訪和演說。 2024年上海寶山區檢察院辦理的案例明確表明:一個刑滿釋放人員在剝奪政治權利期間,僅僅是接受自媒體博主采訪并發布到網上,就被認定為違反了剝奪政治權利的執行規定,最終被行政處罰。 自媒體采訪都不行,全國公映的電影就可以? 只要這個前提成立,后面的一切,每一步都踩在違法嫌疑上。不存在"雖然違法但情有可原"的空間,因為刑罰執行沒有"情有可原"的豁免通道。 因為這道坎一旦跨過去,就意味著:法律對“剝奪政治權利”的禁令可以被藝術創作的名義架空。 今天可以拍電影,明天可以開專欄,后天可以上電視演講。只要把內容包裝成"藝術"或"真實經歷",禁令就成了一紙空文。 這不是否定刑滿釋放人員重新開始的權利。他們當然可以工作、可以生活、可以在附加刑期滿后正常參與社會活動。但在附加刑執行期間遵守禁令,則是法律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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