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者,治之端也。”總書記曾引用《荀子·君道》中的這句古訓,強調法治是治國理政的開端,是公平正義的基石。
然而,在河北衡水,一起涉及民營企業負責人的刑事案件,歷經八年審理、五次判決、三次抗訴、兩次發還、一次撤訴、兩次起訴,卻始終伴隨著爭議與質疑。原衡水飲食服務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高蘭起,從2007年涉嫌“貪污罪”被刑事拘留,到最終被以“職務侵占Z”判處有期徒X四年,不僅蒙受了四年羈押之苦,更堅信自己遭遇了一場由公權力濫用引發的假錯案。近日,隨著高蘭起持續信訪,這起跨越十余年的案件再次進入公眾視野,其審理過程中的諸多瑕疵、法律適用的爭議的焦點,以及當事人亟待解決的訴求,值得我們深入探究與反思。
![]()
案情:八年八次司法程序,一場充滿波折的審理
梳理高蘭起案的審理歷程,其復雜程度與波折性令人矚目。這起案件始于2007年,源于一場企業內部的權力紛爭,最終演變為一場跨越八年的司F拉鋸戰,每一個時間節點都承載著當事人的命運轉折,也留下了諸多待解的疑問。
2007年7月19日,時任衡水飲食服務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的高蘭起,因涉嫌貪污Z被衡水市桃城區檢方刑事拘留。據高蘭起回憶,此次抓捕源于公司經理張俊東的惡意誣告,時任桃城區副檢察長、反貪局長的張玉書,為幫助張俊東奪取公司控制權,濫用偵查權,以“先立案抓人、后湊證據”的方式,開啟了對他的司法迫害。
2008年5月19日,桃城區檢方虛構事實,以(2008)第71號起訴書,向桃城區法院提起公訴,指控高蘭起犯貪污罪、受賄罪、職務侵占罪三大罪名,涉案金額涉及數百萬元。同年11月17日,桃城區法院作出(2008)衡桃刑初字第72號刑事判決,以貪污罪、受賄罪判處高蘭起有期徒刑十七年,高蘭起不服判決,當庭提出上訴。
2009年8月13日,衡水市中院經審理認為,該案事實不清,作出撤銷原判、發回重審的裁定。同年12月4日,桃城區檢方以“事實、證據有變化”為由,向桃城區法院申請撤回起訴,同日,桃城區法院作出(2009)衡桃刑初字第159號刑事裁定,準予其撤回起訴,并將裁定送達給高蘭起及其辯護律師。按照法律規定,撤回起訴后案件應終結,高蘭起應被釋放,但他卻在無任何法律依據的情況下,被繼續非法羈押長達兩個月。
2010年2月5日,桃城區檢方在沒有新事實、新證據,罪名、事實與此前完全一致的情況下,以衡桃檢刑訴(2009)第298號起訴書再次提起公訴,違反了最高檢《刑事訴訟規則》中“撤回起訴后,沒有新的事實證據,不得再行起訴”的明確規定。桃城區法院對沒有變化的起訴明知不應受理,居然受理、審理,并于同年6月12日,作出(2010)衡桃刑初字第27號刑事判決,把“貪污罪”改判為“職務侵占罪”判處高蘭起有期徒刑三年。桃城區檢方不服,提出抗訴。
2010年7月16日,衡水市中院再次以事實不清為由,作出(2010)衡刑終字第62號X事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同年9月27日,桃城區法院另行組成合議庭公開審理此案,11月13日,作出(2010)衡桃刑初字第136號刑事判決,仍以“職務侵占Z”將刑期由三年改判為四年。12月13日,桃城區檢方再次提出抗訴。
2011年5月4日,衡水市中院根據衡水市檢方的抗訴請求,僅針對“向孫建才借款18萬”一起事實進行審理,開庭時宣讀了市檢方對其他三起指控不再抗訴的決定。5月12日,衡水市中院作出(2011)衡刑終字第7號刑事裁定書,駁回抗訴,維持原判。
2012年7月17日,高蘭起收到河北省高院送達的河北省檢方抗訴書,省檢方對該案提出抗訴。同年11月23日,省高法公開開庭審理此案,直到2015年7月13日,高蘭起才收到省高院2014年11月22日作出的刑事裁定書,裁定駁回抗訴,維持原判。
至此,這起案件歷經八年時間,完成了一次撤訴、兩次起訴、三次抗訴、兩次發還、五次審理、五次判決,最終以高蘭起構成職務侵占Z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告終。高蘭起表示,判處我構成職務侵占Z無任何事實和法律依據。自己作為一名共產黨員,蒙受了四年冤獄之災,而這四年羈押期與刑期完全一致,無異于用判決手段掩蓋對其非法羈押的“實報實銷”。
據悉,該案的核心爭議焦點集中在四件事上:一是企業改制期間,高蘭起是否侵吞國有資產142萬余元;二是高蘭起向孫建才借款18萬元,是否屬于“以借款為名要回公司核銷欠款并據為己有”是否構成“貪污罪”;三是高蘭起向劉春立借款75萬元,剩余45萬元被免除,是否構成受賄Z;四是高蘭起是否將公司開發的商住樓據為己有,構成職務侵占Z。而這四件事,也成為了案件瑕疵與爭議的核心所在。
![]()
上圖:飲食公司旗下的“華澳大酒店”,高蘭起就在這里從“輝煌跌
案件瑕疵:程序違法證據存疑,諸多環節不合規
梳理高蘭起案的全部卷宗及相關材料,不難發現,該案在審理過程中存在諸多瑕疵與異議,從偵查階段的刑X逼供、非法取證,到起訴階段的違規再訴,再到審判階段的違法受理,證據采信偏差,每一個環節的不合規,都讓這起案件的公正性受到質疑。
首先,偵查階段存在嚴重的逼供、非F取證行為,關鍵證據涉嫌偽造。據高蘭起及相關證人證實,時任桃城區副檢察長、反貪局長的張玉書,為逼取有罪證據,指使辦案人員對高蘭起及多名證人實施逼供。高蘭起在偵查期間,被辦案人員銬在老虎D上連續審訊兩天一宿,后被輾轉關押于兩個省、四個地區的五個看守所,期間遭受打罵、凍餓、烤熬等非F手段,被更名改姓、限制會見律師、剝D基本生活保障,最終落下嚴重的心臟病和腦梗死。
對于關鍵證人,辦案人員同樣采取威B利誘的手段逼取偽證。在“向孫建才借款18萬元”一事中,孫建才最初明確證明該款項是其與高蘭起之間的私人借貸,與孫建國(孫建才之兄)欠公司的款項無關,且高蘭起已還款2萬元,并出示了收條。但張玉書為獲取有罪證據,將孫建國關押一天一宿,同時將孫建才傳到華澳大酒店威逼利Y,迫使孫建才重新作出“該18萬元是替孫建國償還公司欠款”的偽證。同樣,證人劉春立、劉春普、劉春寬等人,也被辦案人員非F審訊、威X,其證言存在明顯的誘導痕跡,甚至出現兩名證人的證言一字不差的情況,顯然并非其真實意思表示。
其次,起訴階段存在違規再訴的嚴重程序違法。2009年12月4日,桃城區檢方撤回起訴,桃城區法院作出準予撤訴的裁定后,該案已依法終結。但張玉書拒不執行法院裁定,繼續非法羈押高蘭起兩個月,隨后在沒有任何新事實、新證據的情況下,將原起訴書改頭換面,再次提起公訴。這一行為明顯違反了最高檢《刑事訴訟規則》第353條的規定,屬于典型的濫用公訴Q,變相剝奪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其二,案件事實認定存在嚴重偏差,關鍵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其一,關于“侵吞國有資產142萬余元”的指控,河北省高院在再審裁定中明確指出,飲食公司在改制評估基準日之前,按照省二建起訴的標的額申報債務,符合相關財務制度規定;雙方工程款糾紛最終結果確定時,改制已結束,根據衡水市財政局相關批復,基準日后的財務成果由改制后的公司承接,無需調整,因此省檢方抗訴高蘭起侵吞國有資產的理據不充分。但此前的一審判決卻無視這一事實,對該指控予以認定,明顯存在事實認定錯誤。
其三,關于“向孫建才借款18萬元構成職務侵占罪”的認定,存在嚴重的邏輯漏洞。該18萬元是高蘭起與孫建才之間的私人借貸,孫建才是獨立的民事主體,該債務與孫建國欠公司的36萬元核銷款無任何法律關聯,且無任何證據證明該筆借款發生了債務轉移,更無證據證明高蘭起將該款項據為己有。高蘭起始終主張,該筆借款是其個人行為,與公司無關,而法院最終以職務侵占Z對其定罪,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最后,審判階段存在徇私W法、偏袒一方的嫌疑。據高蘭起舉報,張玉書在辦案期間,與張俊東相互勾結,將公司控制權交給同樣涉嫌犯罪的張俊東,辦案人員甚至住進公司的華澳大酒店,與張俊東同樓辦公、吃喝玩樂,明顯存在利益輸送。在審理過程中,法院對公訴部門提交的非F證據未依法予以排除,對高蘭起提交的無罪證據未予以采信,多次作出與事實和法律不符的判決,導致案件久拖不決,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無法得到保障。
![]()
上圖:衡水市軍區招待所舊址,高蘭起曾經在這里度過了無數個不眠
專家點評:程序正義是底線,案件存在多重爭議
針對高蘭起案的審理過程及存在的爭議,記者專訪了多位法律專家,專家們結合案件事實和相關法律規定,對該案進行了全面點評,一致認為該案在程序和實體上均存在諸多問題,值得司法部門重新審視。
中國政法大學刑法學教授、博士生導師李猛表示,程序正義是司法公正的底線,沒有程序正義,就沒有實體正義。高蘭起案中,偵查階段存在的逼供、非法取證行為,是對司法程序的嚴重踐踏。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采用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Z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X等非F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應當予以排除,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而該案中,關鍵證人的偽證、高蘭起的有罪供述均系非F手段獲取,卻被公訴部門作為指控犯罪的核心證據,法院也未依法予以排除,這顯然違反了非F證據排除規則,導致案件事實認定出現偏差。
對于該案中違規再訴的問題,李教授指出,最高檢《刑事訴訟規則》明確規定,撤回起訴后,沒有新的事實或者新證據,不得再行起訴。桃城區檢方在撤回起訴后,沒有任何新事實、新證據,僅將原起訴書改頭換面再次起訴,屬于典型的程序違法。這種行為不僅浪費司法資源,更嚴重侵犯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違背了“一事不再理”的司法原則,凸顯了部分司法人員對法律程序的漠視。
河北大學法學院教授、刑事訴訟法專家王淑娟則重點點評了案件的實體認定問題。她表示,貪污、受賄、職務侵占的構成要件具有明確的法律規定,該案中,公訴部門對高蘭起的多項指控均不符合犯罪構成要件。其一,貪污罪的主體是國家工作人員,高蘭起在企業改制后,已不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不符合貪污Z的主體要件;其二,關于18萬元借款的認定,混淆了私人借貸與公司債權的法律關系,私人借貸與公司核銷債權是兩個獨立的法律關系,不能隨意嫁接,認定高蘭起構成職務侵占,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其三,受賄罪的認定需要具備“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和“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兩個核心要件,該案中,無證據證明高蘭起為劉春立謀取了不正當利益,也無證據證明雙方存在利益交換,因此受賄罪的指控不能成立。
王教授強調,企業改制期間的資產處置問題,應當嚴格遵循相關政策和法律規定,不能隨意將正常的企業經營行為、私人借貸行為認定為犯罪。該案中,法院將高蘭起的私人借貸行為認定為職務侵占,將企業改制過程中的正常債務申報行為認定為貪污,明顯存在法律適用錯誤,違背了罪刑法定原則。
此外,多位專家還指出,該案中存在的公權L濫用問題,值得高度警惕。張玉書作為反貪局長,利用職權介入民營企業內部紛爭,與他人勾結制造假錯案,非F拘禁、逼供,不僅損害了司法公正,也破壞了營商環境,侵犯了民營企業的合法權益。這種行為應當受到法律的嚴懲,以維護司法權威和社會公平正義。
![]()
上圖:高蘭起就在這里被無端獲刑
當事人訴求:懇請糾正錯案、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歷經八年審理、羈押四年就判刑四年。高蘭起始終堅信自己是無辜的,多年來一直堅持信訪維權,希望能夠通過合法途徑糾正錯案、還自己清白。如今,高蘭起雖年過七旬,卻依然不放棄信訪之路,他提出了明確的訴求,亟待相關部門予以解決。將為正義奮斗終身!
首先,懇請司法部門依法糾正錯案,宣告其無罪,還其清白。高蘭起表示,該案是一起典型的人為制造的假錯案,偵查階段“先立案抓人,后湊證據”。存在刑X逼供、非F取證,起訴階段存在違規再訴;審判階段存在違法受理、審理,事實認定錯誤和法律適用錯誤,多項指控均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他希望最高法、最高檢能夠介入此案,重新審理,依法撤銷原判決,宣告其無罪,恢復其名譽和黨員身份。
其次,懇請追究相關違F辦案人員的法律責任。高蘭起舉報,時任桃城區副檢察長、反貪局長的張玉書,利用職權徇私枉法、刑X逼供、非F拘禁、制Z偽證,與張俊東勾結侵占公司財產,給其本人和公司造成了巨大的損失。張玉書卻越舉報越被提拔重用,在舉報中提拔為河北省紀委四室主任。高蘭起希望相關部門能夠嚴查張玉書及相關辦案人員的違法F罪行為,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據了解,高蘭起堅持長期舉報,一直申訴無果。近年來多次向河北省紀委監委、最高法、最高檢郵寄信訪材料,最高法也曾回復其信訪事項已辦理完畢,“經查,申訴人高蘭起已委托律師多次到最高法申訴窗口申訴,請接受窗口接談法官的意見”。接談法官明確表示該案確有錯誤,并多次報領導批準,但領導總是說讓等等。高蘭起對辦理結果并不滿意,認為相關部門推諉扯皮,漠視訴求。截至目前,申訴材料仍在最高法立案庭有錯不糾,壓案不辦。
![]()
結語:以法治守護公正,讓民眾感受司法溫度
當前,我國正大力推進法治建設,強調“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義”。對于高蘭起案這樣存在諸多爭議和瑕疵的案件,司法部門應當秉持客觀公正的態度,有錯必糾,還當事人清白,還社會公平正義!
重新審視案件事實和證據,依法糾正錯案,還當事人清白;對于違F辦案、濫用職權的相關人員,應當依法嚴肅追究其責任,以儆效尤;對于當事人的合法訴求,應當依法予以回應和解決,彌補其遭受的損失。以法治守護公正,真正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