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多彩貴州網
夏天到了,又到了森林火災的高發季節,那么燒掉一座山有多“貴”呢?其中的法律賬和經濟賬,可能很多人沒有算明白。
2025年,宛某某在安徽廬江縣東顧山林場祭祀祖先的時候,火星引燃了枯草,火勢迅速蔓延,釀成森林火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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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由AI生成
經專業鑒定,此次火災過火有林地面積167.1畝,造成直接經濟損失62662元;火災同時破壞林地生態,需額外投入資金進行生態修復與復綠補植。案發后,宛某某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構成自首情節。法院審理后作出判決:被告人宛某某犯失火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同時賠償生態環境損害修復費用、復綠補植費用共計140962元,刑事與民事責任一并承擔。
這起案件提醒大家,森林防火,大意不得,一次疏忽,可能同時引來“坐牢+賠錢”的雙重重擊。
針對本案例所涉及的相關法律問題,我們邀請到貴州貴達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陸頂盤律師進行專業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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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沒有意識到,一次看似“意外”的失火,背后可能同時觸發刑事責任、民事賠償、生態修復三重法律后果。
首先,要厘清主觀狀態。絕大多數情況下,像祭祀燒紙、亂扔煙頭、焚燒秸稈等行為引發火災,行為人并無縱火故意,而是因疏忽大意或過于自信導致火勢蔓延。這類行為在法律上被認定為——失火罪。如果行為人明知用火會引發火災,仍希望或放任火災發生(比如出于報復目的故意點燃他人山林),那就構成放火罪,最高可判處死刑。
根據《刑法》第115條第2款,失火罪量刑分兩檔: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那么多大的火災才構成失火罪?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一條第(四)項,過火有林地面積達到2公頃(30畝)以上,就進入失火罪的刑事追訴門檻。換句話說,1公頃等于15畝,30畝林地就要追究刑事責任。
回到本案,167.1畝按國家法定換算(1公頃=15畝)約等于11.14公頃,是立案標準2公頃的5倍多。但為什么宛某某只判了1年4個月?這一刑期低于失火罪基本檔“3年以上”。這可能是法院認定本案屬于“情節較輕”檔(3年以下)直接量刑,也可能是適用“基本檔”后因自首減輕處罰跨檔下浮,具體要看判決書的本案說理。但無論哪種結構,都說明幾個情節起到了關鍵作用:
第一,宛某某主動投案、如實供述,構成自首——這是《刑法》第67條規定的法定從輕、減輕情節,比一般酌定情節的法律效力更強;
第二,火災未造成人員傷亡,未直接燒毀民房或公共設施;
第三,他主動承擔生態修復責任,積極配合復綠補植。
這里要提醒大家一個最關鍵的認知,本案“167畝燒山只判1年4個月”是多重從寬情節疊加之下的結果。換一個不主動投案、不積極賠償、不配合修復的當事人,同樣的過火面積,完全可能直接適用3-7年的基本檔量刑。這絕非危言聳聽,是司法實踐中的真實分布。
造成森林火災,經濟賠償是如何認定的?如果燒毀的是農村承包林,將如何賠償農戶損失呢?
面對這樣的問題,很多人的第一反應是——“燒了幾棵樹,賠點錢不就行了”?但法律上的經濟賠償,遠不止“幾棵樹”那么簡單。
要把這個問題講清楚,必須先建立一個清晰的認知框架。森林失火造成的損失分兩類,對應兩條不同的追償軌道。
第一類:私益損失(林木財產價值)
也就是被燒毀林木本身的經濟價值損失。包括林木的市場價值、造林撫育成本、必要的滅火清理費用、合理的經營預期損失等。依據是《民法典》第1184條——侵害他人財產的,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計算。追償主體是林權人或經營權人,誰的林被燒,誰就有權追償。
第二類:公益修復(生態價值損失)
也就是被燒毀森林作為“生態資源”所承載的公共利益損失。依據是《民法典》第1234條、第1235條。
這里必須特別注意一個關鍵點,依據第1235條規定,請求權人不是普通林權人或承包戶,而是“國家規定的機關或者法律規定的組織”,具體包括省級、市地級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相關部門,以及人民檢察院(公益訴訟)等。
也就是說,生態價值這部分的錢,無論這片林是誰承包的,都由國家代表公共利益來追償。森林作為生態資源,超出“私人財產”的價值部分,本身就屬于全社會的共同利益。
《民法典》第1235條規定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完整包含5項:
(一)生態環境受到損害至修復完成期間服務功能喪失導致的損失(比如水源涵養、土壤保持、碳匯能力的暫時喪失);
(二)生態環境功能永久性損害造成的損失;
(三)生態環境損害調查、鑒定、評估等費用;
(四)清除污染、修復生態環境的費用;
(五)防止損害的發生和擴大所支出的合理費用。
再次回到本案,宛某某承擔的14萬余元,主要是生態修復和復綠補植費用,屬于第二類(公益修復),由檢察機關或地方政府指定部門追償。而過火林木的直接經濟損失6.27萬元,則屬于第一類(私益損失),由林場作為林權人主張。
那么燒的是農村承包林,是不是需要“一家一戶”協商呢?
不必。下面是私益損失的幾種處理方式:
一是統一評估、統一賠償。由村集體、林權管理部門或鄉鎮政府牽頭,委托具有資質的林業評估機構進行統一鑒定,行為人據此一次性賠償到村集體或專門賬戶,再按承包合同或林權證面積分配到各農戶。
二是通過刑事案件的訴訟程序解決。這里要分清三種程序:
1、普通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解決被害人的直接物質損失,由被害人或檢察機關在刑事審理中提起。但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175條、第192條,普通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范圍限于“直接物質損失”,不包括公益生態損害;
2、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解決生態修復、服務功能損失等公益損害,由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時一并提起;
3、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由省級、市地級人民政府指定的相關部門作為原告,與侵權人磋商不成時提起。
這其中的“經濟賬”非常現實。本案直接經濟損失6.2萬元,生態修復費用卻高達14萬余元,后者是前者的兩倍多。燒掉的林木可以按市場價估值,但燒掉的土壤結構、微生物群落、水源涵養能力,這些“看不見的價值”往往更高。
那如果坐牢了,可以抵消賠償嗎?或者我賠了錢,能不坐牢嗎?這是公眾最容易誤解的問題。答案是明確的:不能互相抵消,但可以互相影響。
第一,刑事責任與民事賠償是兩筆賬,不能相互抵消。
刑事責任,是行為人對國家和社會承擔的義務,由檢察機關提起公訴,法院依法判處刑罰。這筆賬是跟國家算的。
民事賠償,是行為人對具體受損方(生態環境、農戶、村集體等)承擔的填補義務。這筆賬是跟受害人和生態算的。
《刑法》第36條明確規定:“由于犯罪行為而使被害人遭受經濟損失的,對犯罪分子除依法給予刑事處罰外,并應根據情況判處賠償經濟損失。”刑事和民事并行不悖,不是二選一。
第二,積極賠償確實能讓量刑變輕。
雖然賠錢不能“免刑”,但能在很大程度上影響刑期長短和執行方式。積極賠償損失、取得被害人諒解、修復生態環境,屬于法定或酌定的從寬情節,特別是爭取緩刑的重要砝碼。
說到緩刑,依據《刑法》第72條,適用緩刑必須同時滿足四個條件:①犯罪情節較輕;②有悔罪表現;③沒有再犯罪的危險;④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被判處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符合上述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于失火罪這種過失犯罪,爭取緩刑通常是辯護策略的最高目標。
但要特別提醒,緩刑不等于不追究刑事責任。緩刑仍然是刑事判決,會留下犯罪記錄,影響就業(特別是公務員、教師、國企政審崗位)、貸款、出行(部分國家拒簽)等。
第三,什么情況下“賠了錢也得坐牢”?
以下幾種情形,即使全額賠償,法院仍大概率判處實刑:
1、過火面積遠超立案標準(如達到林業公安“特別重大案件”門檻——過火有林地10公頃以上),或者燒毀國家公益林、生態價值極高的天然林;
2、造成人員重傷或死亡;
3、行為人逃逸、偽造現場、銷毀證據;
4、火災發生在禁火令期間或高火險期,且行為人明知故犯;
5、賠錢是被動、拖延、不情愿的,或賠償金額明顯不足。
第四,反過來,坐牢了能不能不賠錢?
同樣不能。即使行為人正在服刑,受害人仍可依法提起民事訴訟,行為人出獄后仍需履行賠償義務。拒不履行的,將被法院強制執行,查封、凍結財產,限制高消費,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回到本案,宛某某選擇了自首和積極修復。這是明智的,讓他從基本檔“3年以上”下浮到了1年4個月。但167.1畝(11.14公頃)的過火面積,已經觸及林業公安“特別重大案件”門檻。這決定了法院在判處實刑的同時,仍要承擔14萬余元的生態修復賠償。這是法律對他行為后果的客觀評價。
所以需記住,賠錢是減刑的“加分項”,但不是免罪的“護身符”。失火燒山,既要“坐牢”,也要“賠錢”;賠錢可以減少刑期,但不能替代刑期;坐牢不能抵消賠償,該還的賬一分不少。
“一點星星火,可毀萬畝林”。過失引發山火,絕非“小事”,而是刑事責任、民事賠償、生態追責三重法律責任疊加的大事。唯有敬畏法律、遵守防火規定,才能守護生態與自身權益。
記者:王青
一審:王青
二審:李佳
三審:羅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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