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業秘密罪無罪判決:司法鑒定意見存合理懷疑,法院不予采信
【主編簡介】唐青林律師,深耕商業秘密20年。中國人民大學法學碩士,出版三部商業秘密專業著作,辦理多起億元乃至近10億級商業秘密大案,主辦多起案件入選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典型案例。(商業秘密保護熱線:13910169772)
免費贈書|唐青林主編《商業秘密案件裁判規則》
閱讀提示:
(一)侵犯商業秘密罪刑事案件中,司法鑒定意見是認定技術秘密和損失數額的關鍵證據。但鑒定意見并非當然采信,法院需審查檢材來源是否真實、鑒定方法是否科學、損失計算是否客觀。本案中,因鑒定檢材存疑、利潤計算無法排除合理懷疑,二審改判被告人無罪。
(二)本案例為人民法院案例庫案例,根據《人民法院案例庫建設運行工作規程》,各級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時,應當檢索人民法院案例庫,嚴格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釋、規范性文件,并參考入庫類似案例作出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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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刑事案件認定案件事實,必須以證據為根據,定罪量刑的證據應當確實充分,且已經排除合理懷疑。在侵犯商業秘密刑事案件審理中,要注意審查技術鑒定材料的來源以及是否客觀真實反映權利人的技術信息,對于營業利潤的鑒定意見,要注意審查相關產品的成本、市場價格等基礎性財務數據是否客觀準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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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一、汪某某系江蘇某機械裝備公司(以下簡稱裝備公司)員工,勞動合同中包含保密條款。2011年4月,汪某某在出差期間未辦理離職手續離開公司,并將其電腦上的技術圖紙拷貝至U盤帶至江蘇某機械制造公司(以下簡稱制造公司),參與設計YQ3000-L型水平定向鉆機。制造公司據此生產并銷售了三臺鉆機。
二、公訴機關指控,經上海某中心鑒定,裝備公司的280T非開挖水平定向鉆機擁有六個商業秘密點,制造公司的YQ3000-L鉆機侵犯其中兩個秘密點,即“整機設計與技術集成”和“履帶行走裝置及其技術參數”。經鹽城某鑒定所鑒定,給裝備公司造成損失121萬余元。汪某某的行為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
三、汪某某及其辯護人提出:裝備公司不是涉案商業秘密的權利人;涉案技術信息通過產品參展、觀察即可獲得,不為公眾所知悉的證據不足;裝備公司未采取合理保密措施;鑒定檢材來源不明,損失鑒定依據單方材料,結論存疑。
四、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定汪某某犯侵犯商業秘密罪,但免予刑事處罰。汪某某不服,提起上訴。
五、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工信部鑒定所依據的部分檢材(技術圖紙)標注的單位為湖北某有限公司,并非裝備公司,檢材來源及真實性存在合理懷疑,對該鑒定意見不予采信。損失鑒定方面,鹽城某中心作出的履帶總成價格鑒證(51萬元)可能包含了動力系統,而秘密點不包括動力系統;且履帶行走裝置的利潤率超過整機利潤的50%,客觀真實性存疑。綜上,現有證據不能證明技術秘密成立,也不能證明損失數額達到50萬元的入罪標準。
六、2016年12月30日,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判決:撤銷一審判決,改判汪某某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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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經驗總結
在商業秘密法律服務領域,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唐青林律師深耕近二十年,專注辦理各類重大、疑難、復雜商業秘密民事糾紛與侵犯商業秘密罪刑事案件,具備極為豐富的實戰經驗。理論研究方面,唐青林律師先后在中國法治出版社出版三部商業秘密專業著作:《商業秘密保護實務精解與百案評析》《商業秘密百案評析與企業保密體系建設指南》《商業秘密案件裁判規則——全面梳理中國商業秘密案件司法裁判規則》,系統構建商業秘密司法實務與理論體系。作為長期奮戰在一線的專業律師,其經辦的多起案件具有標桿意義,分別入選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度中國法院50件典型知識產權案例、2015年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機關保護知識產權十大典型案例”,以深厚理論功底與實戰業務能力,為企業商業秘密保護提供專業、可落地的法律解決方案。
前事不忘,后事之師。為幫公司保護商業秘密、幫技術人員不踩紅線,避免未來發生類似商業秘密訴訟,唐青林律師團隊提出如下建議:
(一)對權利人的建議:
1.刑事案件中鑒定意見必須經得起嚴格審查。公安機關委托鑒定時,應確保檢材來源清晰、載體完整、能夠與權利人產品實物對應。避免使用來源不明的圖紙或標注其他單位名稱的資料作為檢材。
2.損失鑒定需基于客觀財務數據。計算營業利潤時,應提供真實、完整的成本數據、市場價格依據。鑒定報告中的利潤率應與整機利潤率相匹配,避免出現部件利潤率超過整機的不合理情形。
3.完善保密措施,留存證據。在員工入職時簽訂保密協議,對技術信息采取加密、權限控制等措施,并保存實施保密措施的時間證據,以證明在侵權行為發生前已采取保密措施。
(二)對被告及潛在侵權人的建議:
1.積極審查鑒定意見的合法性、真實性。對鑒定檢材的來源、鑒定方法的科學性、鑒定結論的合理性提出質疑,特別是檢材是否來源于權利人、是否包含公知信息、損失計算是否包含無關部分。
2.注意刑事案件的證明標準高于民事案件。刑事案件要求“排除合理懷疑”,只要對關鍵事實存在合理懷疑,即不能定罪。本案即因檢材和損失計算存疑而改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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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對司法實踐的推進作用和意義
本案在侵犯商業秘密刑事案件證據審查方面具有重要意義,對司法實踐產生了以下幾個方面的推進作用:
1.重申刑事案件“排除合理懷疑”的證明標準
本案明確,商業秘密刑事案件中,技術秘密的認定、損失數額的計算均需達到排除合理懷疑的程度。即使有鑒定意見,只要檢材來源、鑒定方法、利潤數據存在合理疑點,法院就應當不予采信,并作出無罪判決。這一規則強化了對被告人權利的保護,防止僅憑鑒定意見輕易定罪。
2.確立鑒定檢材真實性審查的裁判規則
本案指出,鑒定檢材的來源必須清晰、客觀真實反映權利人技術信息。檢材中若包含標注其他單位名稱的圖紙,或無法與權利人產品實物對應的,應當通過勘驗等方式核實,否則鑒定意見不能作為定案依據。這為司法實踐中審查鑒定意見的合法性提供了操作指引。
3.明確損失鑒定中基礎數據的客觀性要求
本案強調,營業利潤的鑒定意見必須基于準確的成本、市場價格等財務數據。當部件利潤率明顯超過整機利潤率、或價格鑒證可能包含無關部分時,該鑒定意見不能排除合理懷疑,不得作為定案依據。這有助于防止權利人夸大損失、不當入罪。
4.體現刑法謙抑原則,防止商業秘密罪泛化。
本案的裁判結果傳遞了明確信號:侵犯商業秘密罪的適用應當審慎,不能將勞動爭議、普通技術競爭輕易上升為刑事責任。對于技術秘密認定存疑、損失計算依據不足的案件,應當堅持疑罪從無,作出無罪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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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律規定
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23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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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一十九條有下列侵犯商業秘密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以盜竊、賄賂、欺詐、脅迫、電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的;
(三)違反保密義務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的。
明知前款所列行為,獲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該商業秘密的,以侵犯商業秘密論。
本條所稱權利人,是指商業秘密的所有人和經商業秘密所有人許可的商業秘密使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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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刑事案件認定案件事實,必須以證據為根據。審理定罪量刑的證據應當確實充分,且案件認定事實已經排除合理懷疑。本案中,根據現有證據,對于江蘇某機械裝備公司涉案履帶行走裝置技術信息是否不為公眾所知悉,以及江蘇某機械裝備公司涉案損失數額是否在50萬元以上的認定均存在一定疑點,尚不能滿足刑事案件排除合理懷疑的證明標準。
鑒于本案工信部鑒定中檢材中有關技術說明以及技術圖紙均未在之前上海鑒定中明確體現,且部分技術圖紙的單位標注為湖北某有限公司,因此應當就江蘇某機械裝備公司的產品實物與上述檢材采取對比勘驗等方式,對上述檢材的客觀真實性作進一步核實,但本案中僅審查勘驗了江蘇某機械裝備公司技術資料、江蘇某機械制造公司技術資料以及江蘇某機械制造公司產品實物,并未再就檢材作相應核查。因此,本案中江蘇某機械裝備公司提供的部分檢材的來源以及是否客觀真實反映其技術信息仍存在一定疑點,難以排除相關合理懷疑,對本案工信部司法鑒定難以采信,并據此認為,根據現有證據尚不足以證明江蘇某機械裝備公司涉案GD2800-L型水平定向鉆機履帶行走裝置相關技術信息構成不為公眾所知悉。汪某某及其辯護人的該項上訴理由與辯護意見成立,予以采納。
本案中,根據二審證據,鹽城某中心作出涉案履帶總成價格為人民幣51萬元(含增值稅)的價格鑒證意見的客觀性、準確性存在較大疑點,不能排除合理懷疑,并進而導致對以上述價格鑒證意見為基礎作出的履帶總成部件的營業利潤數額無法采信。首先,根據涉案工信部鑒定內容,江蘇某機械裝備公司履帶行走裝置相應秘密點并不包括動力系統,因此即便涉案技術秘密成立,損失數額計算也不應考慮動力系統的相關利潤。其次,二審證據中,鹽城某中心工作人員任某某作證稱,鹽城市公安局委托該中心價格鑒證時,并未提供涉案履帶總成的相關圖紙及配件清單,該中心系依據委托單位提供的參數對外詢價,履帶總成的相關報價應該包括發動機。淮安某公司工作人員蔣某、浙江某公司工作人員張某某證言稱,不包括動力系統的履帶總成(主要含四輪一帶、漲緊油缸、液壓回轉傳動裝置)的市場價格不超過40萬元(含增值稅)。
上述證據可以證明鹽城某中心就履帶總成作出的51萬元鑒證價格,不能排除包括動力系統價格。最后,根據鹽城某鑒定所的兩份鑒定報告,涉案水平定向鉆機和其中履帶總成的營業利潤分別是403664.73元、211664.74元,在同時具有其他若干重要核心部件的情形下,作為水平定向鉆機組成部件之一的履帶行走裝置利潤率超過整機利潤的50%,其客觀真實性存在合理懷疑。綜上,鑒于原審判決關于江蘇某機械裝備公司的損失數額為人民幣634994.22元的認定嚴重存疑,因此根據現有證據尚不能認定江蘇某機械裝備公司的涉案損失數額達到刑法規定商業秘密犯罪50萬元以上的入罪標準,出庭檢察員的該項出庭意見、汪某某及其辯護人的該項上訴理由與辯護意見成立,予以采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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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來源
汪某某侵犯商業秘密宣告無罪案[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2015)蘇知刑終字第00012號]
*此處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為作者完成文章寫作時所在工作單位。
原創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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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編簡介
唐青林,律師,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創始合伙人。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民商法專業法學碩士,擁有超26年法律服務經驗,深耕商業秘密法律服務領域,專注商業秘密侵權民事訴訟、侵犯商業秘密罪刑事控告、商業秘密合規體系、商業秘密保密體系搭建全鏈條法律服務,累計為近百起商業秘密疑難復雜訴訟案件與非訴項目提供專業服務,擁有豐富的勝訴實戰經驗與辦案業績。
專業深耕與著作成果
多年來始終聚焦商業秘密實務研究與經驗沉淀,先后在中國法治出版社出版3部商業秘密領域專業著作:
(1)《商業秘密保護實務精解與百案評析》(2008年)
(2)《商業秘密百案評析與企業保密體系建設指南》(2013年)
(3)《商業秘密案件裁判規則——全面梳理中國商業秘密案件司法裁判規則》(2022年)
核心辦案業績
(1)經辦某商業秘密案件取得2億元判賠結果;2024年代理的商業秘密民事案件(代理原告),被某省高級人民法院評為該省年度判賠額最高案件;目前正在辦理標的額10億元的商業秘密案件。
(2)多起經辦案件入選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度中國法院50件典型知識產權案例、最高人民檢察院2015年度檢察機關保護知識產權十大典型案例,以及湖北省知識產權保護十大典型案例、年度保護白皮書收錄案例。
(3)代理原告的多起商業秘密民事案件獲得勝訴判決,多起案件為當事人爭取到法院支持的2倍或3倍懲罰性賠償。
(4)代理被告的多起商業秘密侵權案件,為當事人爭取到法院判定不構成侵權的勝訴結果;代理多起商業秘密刑事案件被告人/被告單位,取得無罪判決、檢察院不予追訴的辦案結果。
(5)協助多家企業完成商業秘密保密體系建設,搭建全流程合規方案。
(6)唐青林律師成功代理億元級商業秘密案,判賠金額成功壓降90%
社會兼職
(1)最高人民法院訴訟服務中心訴訟服務志愿專家(2018-2023、2023-2028)
(2)北京大學國際知識產權研究中心研究員
(3)中國知識產權研究會知識產權與科技金融專業委員會副主任
(4)北京市律師協會第十一屆、第十二屆公司法專業委員會副主任
(5)北京外國語大學法學院研究生導師
行業榮譽
(1)入圍“2026 ALB中國法律大獎“年度知識產權律師大獎”提名
(2)入選IPR DAILY“中國50位50歲以下知識產權精英律師”榜單
(3)2025年度LEGALBAND客戶首選:知識產權律師15強
(4)2025年度GCP知識產權專家30強
(5)2023年度GRCD中國合規大獎「知識產權合規年度律師」
(6)2024年度中國區LegalOne實力之星(知識產權·商業秘密領域)
(7) LegalOne Merits (典范)獎獲得者
(8)唐青林律師榮登LEGALBAND 2026年度“中國頂級律師排行榜”(知識產權訴訟領域)
商業秘密法律熱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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