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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就是放高利貸收點利息,怎么就成詐騙了?”
“高利貸不就是民間借貸糾紛嗎,怎么變成刑事犯罪了?”
這是很多犯罪嫌疑人及家屬在面臨“套路貸”詐騙指控時,最困惑的問題。
我是濟南刑事律師王玉琴。今天,結合一起真實案例,我把民間借貸與詐騙罪的區別,如何辯護,講清楚。
一、一個真實案例
被告人王大膽伙同周愣子等人,以典當行為掩護,對外放貸。
他們是這樣操作的:
借款人急需用錢時,他們以家訪費、押金等名目減少實際到手本金;
以利息、保證金等項目虛增借條金額,誘使借款人簽訂虛高的借款合同;
制造虛假資金走賬流水;
設置不合理違約條款,以還款超時等理由,單方面肆意認定違約,迫使借款人支付高額違約金;
在借款人無力還款時,安排強行轉單平賬,把債務越滾越大。
法院判決,王大膽等人犯詐騙罪,王大膽被判處四年五個月,并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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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為什么是詐騙罪,而不是民間借貸?
首先要明確,高利貸不等于套路貸,高利貸一般不構成犯罪,套路貸一定是犯罪。
“套路貸”,是對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假借民間借貸之名,誘使或迫使被害人簽訂“借貸”或變相“借貸”“抵押”“擔保”等相關協議,通過虛增借貸金額、惡意制造違約、肆意認定違約、毀匿還款證據等方式形成虛假債權債務,并借助訴訟、仲裁、公證或者采用暴力、威脅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財物的相關違法犯罪活動的概括性稱謂。
高利貸,只是利率超出法律保護上限,本質還是真實借貸,沒有欺騙套路,通常屬于民事糾紛。
本案中,王大膽的行為,是套路貸,不是高利貸:
1. 主觀上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不是賺利息,而是非法占有借款人的財產;
2. 客觀上使用了虛增金額、假流水、故意違約、脅迫還款等欺騙手段;
3. 讓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被迫交出財物。
綜上,王大膽的行為,完全符合詐騙罪構成要件,因此,法院判決,王大膽犯詐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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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若被指控套路貸詐騙,該如何辯護?
結合多年辦案經驗,王玉琴律師提供幾個辯護思路供參考:
(一)定性辯護——爭取無罪
首先進行定性辯護,重點打掉非法占有目的與欺騙行為:
1、主張是真實借貸,無虛增、無假流水、無故意違約;
2、證明無非法占有目的,只想收利息,沒有侵吞他人財產的故意;
3、區分高利貸與套路貸,僅利息畸高,不構成詐騙罪。
(二)量刑辯護——爭取從輕處罰
如果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無法做無罪辯護,則全力爭取從輕處罰。
1、數額辯護,把詐騙金額降下來
在認定詐騙數額時,應當以被害人實際遭受的財產凈損失為根本標準。具體計算方式為:被告人通過“套路貸”從被害人處實際取得的總金額(包括以“還款”“利息”“罰息”“手續費”等任何名義收取的款項),減去被告人實際支付給被害人的本金(即被害人最初實際到手的金額)。
基于此原則:
本金不應計入:被害人實際收到的本金是其合法財產,未產生損失,應從犯罪數額中扣除。
“砍頭息”等必須計入:被告人以“砍頭息”“家訪費”等名義扣除、被害人從未收到的款項,是被告人非法占有的直接目標,已構成被害人的實際損失,必須全額計入犯罪數額。
不存在“合法利息”扣除:本案不存在任何合法的民間借貸利息,被告人索要的全部利息、罰息,均為非法占有目的的表現,不得扣除。
轉單平賬不應重復計算:在計算最終犯罪數額時,應認定被害人從最初到最終的凈損失,避免對各輪次之間用于平賬的、未產生新實際損失的還款進行重復計算。
2、地位辯護,爭取從犯,降低刑責
證明自己是被糾集、聽命行事,起次要、輔助作用;
初犯、偶犯、無前科,主觀惡性小;
未參與策劃、分贓少,降低量刑檔次。
3、從輕情節,爭取從輕處罰
主動退贓退賠、取得被害人諒解;
自愿認罪認罰,配合調查;
無暴力、無威脅、未造成嚴重后果。
切記:
不要銷毀流水、不要串供、不要盲目還款、不私下和解,保留全部合同、聊天記錄、轉賬憑證等證據。
四、王玉琴律師提醒
套路貸詐騙,最令人后悔的,就是把套路貸當成普通高利貸,錯過黃金37天最佳辯護期。
一旦被刑事拘留,37天內是決定能否取保候審、甚至最終能否緩刑的關鍵窗口。等到檢察院批捕、法院開庭,辯護空間會急劇縮小。
我是濟南刑事律師王玉琴,若你或家人涉嫌套路貸、詐騙類案件,需要幫助可隨時聯系我;若覺得本文有用,歡迎轉發給有需要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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