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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名滑雪者在滑雪場意外相撞,互指對方需擔全責,一場酣暢淋漓的滑雪體驗演變為對簿公堂的糾紛,究竟誰該為這場事故“買單”?
近日,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下稱浦東法院)審理了這起因滑雪相撞而引發的健康權糾紛案,法院一審判決駁回原被告全部訴訟請求。
案件回顧
2024年12月25日,陸女士(化名)與王女士(化名)在上海某室內滑雪場滑雪。當日16時許,陸女士在最左側雪道下坡轉彎口停留,與其私教交流時,王女士從高處快速滑下,因避讓不及發生碰撞,雙方均受傷。事后,王女士開車將陸女士送往醫院檢查,并墊付醫藥費480元。次日,王女士因頭部不適也前往醫院就診。后續雙方因賠償事宜協商未果,陸女士遂將王女士訴至法院。
陸女士認為,王女士作為后方滑雪者,未能控制滑行速度與方向并采取合理避讓措施,以極快的速度撞擊處于靜止狀態的自己,違反了《中國滑雪場所管理規范》《中國滑雪運動安全規范》等滑雪運動規則要求中的“在前滑行者優先”等規則,存在明顯過錯,導致自己受傷,要求王女士賠償醫療費、誤工費、交通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7400余元。
王女士辯稱,陸女士在雪道下坡轉彎口處停留十余秒才導致事故發生,故應自行承擔全部責任,同時,王女士在審理中提出反訴,要求陸女士賠償自己醫療費、律師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25000余元,并返還之前墊付的480元醫藥費。
法院判決
浦東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相關規定,自愿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根據《國際雪聯十條滑雪安全準則》《中國滑雪運動安全規范》等規定,滑雪者應將滑行控制在可控范圍內,速度與方式須匹配自身水平,并根據地勢、雪場人數等調整,后方滑雪者應選擇不危及前方者的線路。雙方動態滑行時,前方者優先;但若前方者在陡坡拐彎處停滯,則滑降者優先。
本案中,滑雪運動屬于高危文體活動,參與者應對活動中可能出現的受損風險具有預估性,即“自甘風險”。根據監控視頻等證據可見,王女士在滑行時遇前方人員停留,雖有避讓意圖但未有效制動,造成雙方碰撞,存在過失。陸女士在雪道下坡轉彎口處停留并與人交流,未預判到該行為會影響后方滑雪者,故對碰撞亦存在過失。從滑道優先權、雙方不同滑雪經驗、碰撞具體情節等多角度綜合考量,法院認定雙方不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雙方均為一般過失,符合“自甘風險”的情形。
綜上,法院一審判決駁回陸女士與王女士本訴、反訴的全部訴訟請求。陸女士不服提起上訴,二審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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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進
浦東法院
南匯新城法庭
法官
滑雪是一項高速度、高難度的體育運動,其趣味性與危險性并存。參與者置身于雪道之中,即視為自愿承擔運動過程中可能發生的合理風險。法律設立“自甘風險”原則,旨在提醒每一位高危文體活動的參與者,只要其他參與者沒有故意或重大過失,上述合理風險應當自行承擔。
運動的初衷是健康與快樂,但安全永遠是前提。各類文體運動均存在一定的安全風險,廣大體育愛好者在參與各類運動時,應當嚴格遵守體育規則、恪守相關安全規范,明確自身與其他參與者的安全責任,主動規避可預見的安全風險。同時,應秉持友善互助的體育精神,在享受樂趣的同時有效防范安全事故發生,理性看待運動意外,合理化解各類糾紛,共同維護安全、有序、文明的體育活動環境。
線索來源丨南匯新城法庭
素材提供丨杜博涵
本文作者丨胡婭雯
責任編輯丨陳衛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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