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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讀懂《民法典》
中的“醫”靠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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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 · 民法典宣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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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5月是第六個“民法典宣傳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被稱為“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是新中國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在法律體系中居于基礎性地位,也是市場經濟的基本法。
今天,就重點了解一下其中與醫療衛生密切相關的法律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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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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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民法典》,這些你要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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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共7編、1260條,各編依次為總則、物權、合同、人格權、婚姻家庭、繼承、侵權責任,以及附則。通篇貫穿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著眼滿足人民對美好生活的需要,對公民的人身權、財產權、人格權等作出明確詳實的規定,并規定侵權責任,明確權利受到削弱、減損、侵害時的請求權和救濟權等,體現了對人民權利的充分保障,被譽為“新時代人民權利的宣言書”。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婚姻法、繼承法、民法通則、收養法、擔保法、合同法、物權法、侵權責任法、民法總則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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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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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的“醫療損害責任”亮點解讀
在《民法典》第七編“侵權責任”中,專門設有第六章“醫療損害責任”,共11條,包括以下亮點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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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點一:明確醫療損害責任
歸責原則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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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點二:保障患者知情同意權
【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條】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具體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并取得其明確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并取得其明確同意。醫務人員未盡到前款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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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點三:緊急情況下救治授權
【第一千二百二十條】因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意見的,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批準,可以立即實施相應的醫療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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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點四:明確診療義務標準
【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條】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未盡到與當時的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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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點五:醫療機構免責情形
【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條】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親屬不配合醫療機構進行符合診療規范的診療;
(二)醫務人員在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下已經盡到合理診療義務;
(三)限于當時的醫療水平難以診療。
(注:前款第一項情形中,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也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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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點六:病歷資料的填寫保管
與查閱復制
【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條】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按照規定填寫并妥善保管住院志、醫囑單、檢驗報告、手術及麻醉記錄、病理資料、護理記錄等病歷資料。患者要求查閱、復制前款規定的病歷資料的,醫療機構應當及時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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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點七:患者隱私和個人信息保護
【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條】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對患者的隱私和個人信息保密。泄露患者的隱私和個人信息,或者未經患者同意公開其病歷資料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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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點八:維護醫療秩序
保障醫務人員權益
【第一千二百二十八條】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干擾醫療秩序,妨礙醫務人員工作、生活,侵害醫務人員合法權益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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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法、知法、守法、用法,
讓《民法典》為我們的健康保駕護航!
來源:徐匯疾控衛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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