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經記者 索寒雪 北京報道
國務院總理李強日前簽署國務院令,公布修訂后的《行政法規制定程序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
實行快速響應
《條例》共8章48條,此次修訂首先完善了總體要求。明確制定行政法規應當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注重立法與改革、發展、穩定相協同,注重保障和促進社會公平正義,堅持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規定對黨和國家工作大局急需、人民群眾迫切期盼,調整范圍單一、有關方面沒有較大爭議的行政法規,應當快速響應,加快相關立法工作。
對此,北京卓浩律師事務所律師張建分析認為,此次對《行政法規制定程序條例》的全面修訂,是國務院在新時代背景下對行政法規“生產規則”的一次系統性升級。修訂后的條例更加突出“為何立法”“立什么樣的法”的價值導向。
張建指出,第三至第六條系統引入了黨的領導、新發展理念、統籌發展與安全、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保障社會公平正義等原則。值得注意的是,《條例》明確要求行政法規制定“與宏觀政策取向保持一致”“注重為基層減負”,這并非簡單的政治宣示,而是將實質性立法質量評價標準嵌入程序框架。從立法學角度看,這體現了“程序正義”與“實質正義”的雙重追求。
此次修訂在程序機制上有多處突破性設計。張建注意到,《條例》第八條規定,對“黨和國家工作大局急需、人民群眾迫切期盼”且調整范圍單一、爭議不大的行政法規,可實行快速響應,優化工作方式,加快進程。這體現了對“立法法”相關原則的具體化,也是對近年來突發事件應對立法經驗的制度化總結。
堅持問題導向
此次修訂健全了立法的工作機制。明確起草行政法規應當堅持問題導向,遵循經濟社會發展規律,堅持和發展全過程人民民主,拓展人民群眾有序參與立法途徑,加強立法時機、立法預期實施效果等的評估。要求國務院法治部門完善政府立法審查制度,提高審查質效。
張建指出,此次條例修改將公眾參與制度深化,將“全過程人民民主”明確寫入起草環節,要求“廣泛聽取有關機關、組織、公民以及企業、行業協會商會意見”,并特別規定與經營主體生產經營活動密切相關的行政法規,應當聽取企業和行業協會商會意見。這一“應當”條款具有重要的程序法意義,或意味著如果起草部門未履行相關義務,將構成程序瑕疵。同時,《條例》在維護法制統一方面新增了合憲性審查的銜接機制、配套規定與法規清理的聯動,以保持行政法規體系的時效性和協調性。
(編輯:郝成 審核:朱紫云 校對:顏京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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