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修正草案征求意見稿)》目前正公開征求社會各界意見,其中,針對個人未按要求投放垃圾的行為處罰引發廣泛熱議。原條例規定“拒不改正的,處以50元罰款”,《修正草案》則顯著提高了違法成本,明確對個人“責令改正,并處以最少100元罰款,最高1000元罰款”。對于單位違規投放,拒不改正的,最高罰款可達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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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草案》還刪除了原有“建立生活垃圾定時定點投放制度”的相關條款,提供更大的靈活性。在硬件設施管理上,新規也做出了更符合實際需求的調整。《修正草案》放寬了其他公共區域的限制,明確只要符合相關配置規范,即可設置收集容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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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動生活垃圾變廢為寶,是此次修訂的亮點之一。為了讓廢品回收更便捷,新規鼓勵在住宅區、商場、超市乃至公園等場所,廣泛設置智能回收設施或便民回收點。這不僅降低了居民的參與門檻,也有望解決低價值可回收物無人收的難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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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征求意見將持續至2026年6月23日。
編輯: 學嶸
責編: 丁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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