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信宜法院公開開庭
審理一起非法狩獵案并當庭宣判
被告人羅某因非法狩獵罪
被依法判處拘役五個月
緩刑九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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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由AI生成)
2024至2025年間,被告人羅某明知野生動物不得私自捕獵,仍購買鐵質獵夾、鐵籠等捕獵工具多次前往信宜市轄區內鄉鎮山場,私自布設捕獵裝置,非法捕捉白肚鼠、松鼠、田鼠等野生動物。
捕獲野生動物后,羅某將部分獵物留作自己食用,另一部分對外出售,以此獲利。法院經審理認為,羅某捕獵行為持續時間長,且使用禁用的捕獵工具,對當地野生動物種群資源造成破壞,損害自然生態環境,其行為構成非法狩獵罪。
庭審過程中,被告人羅某對自己非法狩獵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承辦法官綜合考量羅某的犯罪事實、作案情節、歸案后的悔罪表現以及該行為對社會生態造成的危害程度,依法當庭作出判決:被告人羅某犯非法狩獵罪,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九個月。
法官提醒,野生動物是生態環境的重要組成部分,保護野生動物是每位公民的法定義務。不管是保護動物還是普通陸生野生動物,均受法律保護。禁獵區內全年禁獵,切勿因貪圖野味、貪圖小利,使用鐵夾、網具等工具私自捕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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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延伸
2014年茂名市發布《茂名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陸生野生動物資源保護的通告》,明確禁止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非法獵捕陸生野生動物。目前,茂名市行政區域內均為禁獵區,全年禁止獵捕陸生野生動物。使用軍用武器、氣槍、獵槍、毒藥、炸藥、地槍、排銃、非人為直接操作并危害人畜安全的狩獵裝置、夜間照明行獵、殲滅性圍獵、火攻、煙熏以及張網、彈弓、鐵夾、放音設備、探照和馴鷹捕捉等工具和方法獵捕陸生野生動物,均屬違法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 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來源:信宜市人民法院)
編輯:高紫妍
初審:李小玉
復審:林華善
終審:鄒夢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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