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們的生活中,“搭便車”現象每天都有發生,比如下班順路捎同事一程、回村順帶鄰居搭個便車、牌局散了送牌友回家等等。搭便車也叫“順風車”“ 好意同乘”,法律上的正式稱謂是非營運機動車無償搭乘。它根植于熟人社會的互助傳統,是人情味最樸素的表達方式。但好心讓人搭車出了事故,到底該怎么賠?是全賠,還是可以減責?《民法典》為這道難題給出的立法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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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條規定:“非營運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無償搭乘人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應當減輕其賠償責任,但是機動車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我們對這句話分三段進行解讀一下:
第一段鎖定適用范圍——非營運機動車+無償搭乘。這就把出租車、網約車、客運班車等有償營運行為排除在外,因為營運者收了錢,安全保障義務是合同對價的一部分,不存在“好意減責”的空間。而真正的“好意同乘”,核心特征是非營運、無償、基于情誼的善意施惠。
第二段給出一般規則——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應當減輕其賠償責任。也就是說,交警認定你對事故有責任(全責、主責、同責甚至次責中的機動車方過錯部分),本來按侵權責任全套算下來該賠十萬,但因為你是無償搭載,法律要求往下減一截。
第三段是絕不能踩的底線——但是機動車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這八個字是整條規則的“安全閥”。你固然是免費搭載,但如果你是酒駕、毒駕、無證駕駛、超速狂飆、明知車輛有致命故障還上路,那就別拿“我是好心”當盾牌——減責之門砰地關上,該全賠就全賠,嚴重的還得承擔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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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案例一:張某與李某在同一地點干活,午飯后兩人要去另一相同地點,張某駕駛自己的機動車順路無償搭載李某前往。因系飯后午間,張某駕駛中突然犯困,未來得及停靠,機動車撞到路邊樹木,導致李某受傷。公安交管部門認定此次事故為單方事故,張某負事故全部責任。李某訴至法院,請求張某賠償醫療費4.65萬元。
裁判結果:審理法院認為,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條規定,非營運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無償搭乘人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應當依法減輕其賠償責任,但機動車使用人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除外。本案中,張某雖被交警定全責,但沒有證據證明張某對損害的造成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犯困屬于疲勞駕駛范疇的過失,但綜合“飯后午間”的時間因素、突發性質、無酒駕毒駕無違法改裝等情節,法院認定不構成重大過失,應依法減輕責任。最終判決張某承擔80%的賠償責任,扣除已支付的1.35萬元,再賠償李某2.37萬元。
案例二:錢某駕駛機動車無償搭載趙某回村途中,車輛行駛中意外撞到路中障礙物,隨后失控撞向路邊燈柱,造成乘車人趙某受傷。公安交管部門認定錢某負事故全部責任。趙某起訴請求賠償醫療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誤工費等共計19萬余元。
裁判結果:法院認為,判斷錢某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應綜合事故發生原因、損害后果等因素確定。錢某具有相應駕駛資格,不存在酒駕等禁止駕駛行為;事故發生在凌晨,路面障礙物+夜間照明條件限制了判斷避讓空間;趙某本人在后排未系安全帶對損失擴大亦有過錯。綜合考量后,錢某的無償搭載具有利他性,其過失不構成法律條文所稱“重大過失”,依法減輕賠償責任,酌定錢某對趙某的損失承擔70%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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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普通人的一些忠告
如果你是搭載人的車主:第一,只要車里坐了非直系家屬的免費搭乘人,務必確認自己駕照有效、車況基本安全、不喝酒不嗑藥不開快車。第二,條件允許時提醒搭乘人系安全帶,這既是安全底線,也是在萬一出事后避免"搭乘人自身過錯"擴大你的賠償比例。第三,別迷信"我們這么熟我搭他不會有事",花小錢買個座位險才是真仗義。
如果你是搭乘人:免費搭車不等于放棄安全底線。對方酒后、明顯疲勞、車況破敗你還硬往上坐,出了事不但自己受罪,在法律上還可能被認定自甘風險或混合過錯,削減對方賠償比例。善意歸善意,命是自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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