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湃特約評論員 金澤剛
近日,西安一起“16歲少女與父親爭執遭陌生男子毆打”的案件引發關注。據警方通報,5月12日17時許,劉某菡(女,16歲)與其父劉某順(男,49歲)當街發生爭吵和肢體沖突,爭執時長達十余分鐘,引起路人石某(男,36歲)關注。石某自稱因對劉某菡辱罵其父行為不滿,遂上前指責并毆打劉某菡。
經初步鑒定,劉某菡構成輕微傷。目前,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中,待傷情鑒定完成后,公安機關將對涉案人員依法作出處理。
這起看上去像是路人“多管閑事”引發不良后果的事件,恐怕遠遠超出了當事雙方的預料。與女兒爭執的父親反轉成為女兒的維權者,而辯稱“幫忙教育孩子”的石某成了被調查的對象。打人者理當受到懲罰,但當此事演變成一起案件后,如何懲罰打人者、教育路人都有待法律的嚴肅審視。
在法律上,石某采取的所謂教育或者批評手段顯然站不住腳。這絕非路人甲“管得寬”或行為過激能說得過去的。法律明確規定,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權屬于父母,即便是父母,法律也禁止家庭暴力,更遑論一個陌生的過路人。石某既無教育權利,更無懲戒資格。其以“不滿孩子頂撞父母”為由施暴,是自我滿足的道德優越感膨脹,是在違法施加私刑。
從法理上進一步剖析,作為路人的石某強力介入父女之爭,算不算路見不平一聲吼?甚至自認為是見義勇為或者正當防衛呢?
見義勇為的成立前提是保護“他人的人身、財產安全”。本案中,父女騎行在一輛車上,從雙方年齡外表等因素也看得出,雙方的口角明顯屬于家庭內部矛盾,完全不至于上升到不法侵害層面。女兒與父親爭執,違背的是道德與倫理,并不涉及法益侵害。石某不存在實施救助或者進行防衛的客觀基礎和前提條件。
退一步講,法律上確實還有假想防衛之說,但假想防衛是指行為人因為認識錯誤而真誠地相信自己正在阻止某種不法侵害。本案中,石某自稱看到的是“女孩辱罵父親”,這本質上是一個日常爭執場景,一般人都不會將其理解為具有攻擊性或傷害性的“不法侵害”,不存在需要暴力介入的緊迫性和必要性。因此,石某的行為與防衛無關。事實上,其介入不僅沒有平息矛盾,反而將普通家庭口角至少升級成為了一起惡性治安案件。
而從控告方來看,被打女孩的父親堅持要以尋釁滋事罪對石某追究刑責,這也要區分不同情形進行判斷。雖然目前初步鑒定為“輕微傷”,尚未達到故意傷害罪的刑事立案標準,但是否構成尋釁滋事罪,還要取決于案件的具體情節,特別是行為人的行為動機,造成的傷害后果以及社會影響等。
尋釁滋事的核心特征在于實施“隨意毆打他人”等行為,擾亂社會秩序,其關鍵判定要素在于行為人的主觀動機,究竟是“事出有因”,還是基于“尋求刺激、發泄情緒”等心理而無事生非,或借故惹事。本案中,石某針對16歲少女揪頭發、腳踹頭部等系列動作,手段明顯超過了一般制止他人爭吵的限度,具有強烈的傷害性和侮辱性。且石某與當事人素昧平生,起因僅僅是看不慣一個不認識的孩子頂嘴,施暴對象具有隨意性,其主觀故意更像是“借故惹是生非”,更契合尋釁滋事的構成條件。
不過,尋釁滋事也要區分不同性質,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條規定的“隨意毆打他人的”尋釁滋事屬于治安違法行為,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二千元以下罰款。而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的“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尋釁滋事屬于犯罪行為,一般要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結合本次事件,一旦最終傷情鑒定達到“輕傷”,案件很可能升格為刑事案件,不排除石某要承擔尋釁滋事罪的刑事責任。所以,對石某而言,在此期間應當盡快通過賠禮道歉、經濟賠償,以最大的誠意獲得受害方的諒解,以便后續有從輕處理的余地。
而即使最終鑒定結果為“輕微傷”,回歸治安案件的性質,鑒于此次事件已造成不良社會影響,公安機關也應適用治安管理處罰法對石某處以拘留和罰款。當然,行政處罰不影響受害人另行請求民事賠償的權利。這次事件可能遠未到結束的時候,教訓可謂深刻,也十分具有普法和教育意義。
(作者系同濟大學法學教授)
本期資深編輯 周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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