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拆除的行政賠償,應當體現懲戒性
在征地拆遷過程中,違法強拆的情況并不少見。有些地方為了加快拆遷項目的進程,在還沒走完法定征收程序,也沒給被拆遷人落實好補償安置的情況下,就直接把人房子給拆了。這種行為是明顯的違法行為,和按照合法征收程序進行的拆遷,性質完全不一樣,必須通過法院判決確定下來。
在實踐里,經常能看到“先拆房子再談補償,或者用拆除違建來逼迫被拆遷人盡快談判”的做法,這其實也都是違法的。
合法征收是建立在征收補償基礎上的,重點在于公平地調整各方利益,保障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而違法強拆就不一樣了,它對應的責任是國家賠償,目的就是要把因為違法行為給被拆遷人造成的全部實際損失都填補上,而且還有懲戒違法者的意思。
如果實施違法強拆最終只需要支付和合法征收一樣的費用,那就相當于違法的成本和合法的成本一樣了,這不就是變相鼓勵大家去違法嗎?
所以,在司法實踐里就確定了一個原則:違法強拆的賠償標準,不能比被拆遷人通過合法征收本來能拿到的全部補償低,而且還得把因為強拆行為額外產生的其他實際損失也算進去,像過渡期間的損失、屋內財物被損毀的損失等等。
最后,京坤律師給面臨違法強拆的當事人一些實操建議:
首先,要馬上固定證據。應當對拆除現場、房子原來的樣子、屋里的財物進行拍照、錄像,保存好這些證據,以后維權的時候用得上。
其次,及時報警、及時起訴。只有依靠法律才能救得了你的合法權益,對方已經對你實施違法強制行為,此時任何協商都是無意義的。
第三,一旦法院對其拆除認為認定為違法,我們就有權利依法申請行政賠償。就跟我們上面說的一樣,“違法強拆行政賠償”不是普通的“征收補償”,因為這是兩種不同性質的事情。
最后,建議聘請專業的行政訴訟律師,盡可能地去主張全面充分的的行政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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