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職務犯罪辯護這么多年,我發現很多家屬對“單位受賄”的認知,普遍存在很大誤區。大家習慣憑直覺判斷案件輕重,覺得既然是單位集體出事、很多人都參與了,那大概率就是法不責眾,尤其是看到其他人紛紛退贓、平穩落地,就以為自己家人退完錢也能徹底沒事。
但實務里,很多人的問題恰恰出在這里。看似一樣的分錢、一樣的退贓,最后處理結果天差地別。有人做完筆錄、退完款項就按違紀結案不作刑事處理,有人卻依舊被移送審查、面臨刑事追責。
近期接到幾位家屬的同款咨詢,焦慮點高度一致。今天就把單位受賄的認定邏輯、追責范圍、退贓的真實法律作用講透徹,給迷茫中的家屬一個清晰、靠譜的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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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屬提問
家人在國有單位工作,現在單位涉嫌單位受賄被立案調查。目前單位里不少分到過錢的同事都已經退贓了,心里一直很困惑:單位受賄到底是怎么界定、怎么認定的?是不是只要把錢退回去,所有人就都沒事了?有沒有可能別人退了沒事,家人退了還是會被判刑?現在特別焦慮,完全摸不準風險到底在哪。
張智勇律師解答
集體案件最折磨人的地方,就是相互對比。看著身邊人陸續處理完畢、恢復正常生活,自己卻始終懸著一顆心,不知道最終結果會怎樣,這種煎熬感特別磨人。
先講一句最實在的實務結論:單位受賄有法定認定標準,不是集體收錢就一律構罪;退贓僅屬于量刑從寬情節,絕非免責、出罪的護身符。所有人一起退贓,不代表所有人的結局都會一樣。最終是否被刑事追責、是否判刑,核心看個人是否符合犯罪構成、是否屬于法定追責人員范圍,以及自身參與程度、主觀故意和具體行為作用。
下面拆開來講,通俗清晰說明法律標準和實務規則。
一、實務中,單位受賄到底是怎么認定的?
很多家屬分不清單位受賄罪、個人受賄罪、普通違紀違規發放福利的區別,誤以為只要單位集體收了錢、分了錢,就是刑事犯罪。其實司法認定門檻嚴格,必須同時滿足法定構成要件,才會被定性為單位受賄罪
1.主體法定適格
依據《刑法》第387條,單位受賄罪的犯罪主體僅限: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
2.體現單位整體意志,而非個人私自行為
收錢、為他人謀利,是經單位領導集體研究、主要負責人按職權決定,初衷為單位謀取利益、集體支配款項;而非個人假借單位名義、私下利用職務便利收錢歸個人占有。若是個人擅自以單位名義斂財據為己有,一般按個人受賄罪定性,處罰更重。
3.利用單位職權實施權錢交易、為他人謀取利益
利用單位行政審批、工程發包、行業管理、資金撥付等公權力或管理職權,為行賄方、關聯方謀取利益,以此收受財物作為對價。即便約定利益未完全實際兌現,只要權錢交易的對應關系成立,即滿足行為要件。
4.數額與情節達到刑事立案追訴標準
并非小額違規收費、常規違規發福利都會上升為刑事犯罪。只有涉案數額達到追訴標準、情節嚴重的,才立案追究刑事責任;數額未達標、情節顯著輕微的,一般按黨紀政務違紀違規處理,不納入刑事追責范疇。
同時明確關鍵邊界:不能僅憑“發放集體福利”名義定性免責。如果所謂福利資金,來源于單位利用職權收受的賄賂款項,即便以福利名義分發,只要符合單位受賄法定要件、數額達標,仍應認定為刑事犯罪。違紀行為和刑事犯罪,法律后果完全不同。
二、單位出事,到底哪些人會被刑事追責?
單位受賄屬于單位犯罪,我國刑法適用雙罰制:對單位判處罰金,同時只追究法定兩類人員的刑事責任,不會對所有分錢員工全員追責。
法定追責對象僅限:
1.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作出決策、牽頭發起、統籌安排涉案行為的主要領導、分管負責人,是案件決策與主導核心人員;
2.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具體對接行賄方、經手收款走賬、執行受賄流程、參與共謀協助實施涉案行為的工作人員。
普通員工沒有參與決策、沒有經手涉案流程、無犯罪主觀明知、僅被動領取少量違規款項的,實務中一般僅要求退繳違法違紀所得,不作刑事追責。
特別說明:并非普通員工只要領了錢就一定無事,如果員工主觀明知款項是受賄款、參與商議共謀、協助對接辦理涉案事項,即便層級不高,也可認定為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被追究刑事責任。
三、別人退贓就沒事,為什么不代表家人也一樣?
這是家屬最容易陷入的認知誤區。大家習慣參照身邊人結果預判自身案件,但集體案件中,每個人的行為、情節、主觀狀態都是獨立評價。
首先要厘清核心法律規則:是否構成犯罪,看行為是否符合刑法犯罪構成要件,由行為本身決定,和事后退贓無關;退贓只是法定的量刑從寬情節,不能抵消已經成立的犯罪事實,不具備單獨出罪、免責的法律效力。
那些退完贓就沒事的人,本質原因是:自身參與程度極低、無犯罪故意、無實際協助行為,本身就不符合刑事追責條件、本就不構成犯罪或情節顯著輕微不作犯罪處理,退贓只是配合調查、退繳違法所得,并非退贓才換來免責。
而屬于主管人員、直接責任人員這類核心涉案人員,即便全額主動退贓、積極配合調查,犯罪事實依然成立,仍會被依法移送審查、面臨刑事處理,只是可以憑借退贓、認罪認罰等情節獲得從輕、減輕處罰,有機會爭取緩刑、輕刑化處理。
簡單總結:同樣是退贓,本身不構罪或情節輕微的,退贓后依規不作刑事處理;已經構成單位受賄相關犯罪的,退贓只能從寬量刑,不能徹底免罪免刑。沒有統一標準、統一結果,只看個人行為與責任大小。
四、現階段家屬最穩妥的處理方式
面對單位受賄類集體案件,最忌諱盲目跟風、過度恐慌,或是心存僥幸、消極觀望。穩妥處理原則是:依法配合、依規退繳、客觀厘清自身責任。
1.保持理性配合調查態度
不對抗組織和司法調查,不夸大、不隱瞞,實事求是如實陳述自身參與情況、資金領取往來情況。良好的配合態度、如實供述,是法定從寬考量情節。
2.依法依規退繳違法所得
理性對待退贓這件事。主動退繳涉案所得是值得肯定的,但不用盲目超額退繳。可以先梳理清楚自身實際獲利金額,厘清合法收入和違規所得的邊界,避免不必要的財產損失。
3.客觀梳理自身角色與行為,精準區分責任大小
梳理案件時間脈絡、自身履職情況、是否參與決策和經手流程、主觀認知狀態,在專業法律指導下整理事實材料、提交情況說明,客觀呈現個人實際作用,避免輕微違紀行為被拔高評價、被不當納入刑事追責范圍。
這么多年處理這類集體職務案件,一直想提醒家屬:集體案件最不能“隨大流”。別人的處理結果只能參考,不能直接照搬套用。
單位受賄的認定有明確法律邊界,是否追責、是否判刑,從來不看參與人數多少,只看是否符合犯罪構成、是否屬于法定追責人員、個人參與行為、主觀明知狀態以及認罪悔罪配合程度。退贓只是爭取寬大處理的法定情節,絕非萬能免責鑰匙。
身處這類案件中,冷靜遠比焦慮有用。認清自身法律責任定位、遵守法律程序、積極配合調查、依法退繳所得,才是降低法律風險、爭取最優處理結果的最好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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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欄作者簡介】
張智勇,全國優秀律師,智豪律師事務所管委會主任、首席合伙人,現任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刑事專業委員會副主任、重慶市律師協會副會長(分管刑事辯護)。深耕刑事法律實務29年,張智勇長期聚焦行賄類、職務犯罪、詐騙、經濟犯罪及監察留置程序的理論與實戰研究。早在2009年,他便帶領其領銜創辦的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剝離民商事業務,率先完成‘全員、全業務’的刑事專業化轉型,將其打造為業內公認的西南地區專門從事刑事辯護的律師事務所。
執業以來,張智勇親自參與辦理各類重大疑難職務及詐騙、經濟類刑案500余件,帶領團隊辦理刑案超5000件,多起案件獲評“年度十大刑事辯護經典案例”或被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參考》全文收錄。在實戰之外,他堅持“法理與實務雙向賦能”,受聘擔任西南政法大學量刑研究中心研究員及多所高校法律碩士兼職導師,并在律所內部十余年堅持“集體討論全部刑案”制度。其結合二十余年一線實戰經驗撰寫的《職務犯罪組合拳辯護的實踐與運用》、《75項留置核心法律問題全解讀》等實務成果,為重大刑事案件精細化辯護提供了重要的參考。
此外,張智勇律師常年堅持新媒體普法,全網關注者已突破600萬。面對這份海量的社會關注,他始終將其視為一種沉甸甸的社會責任與執業鞭策。通過持續輸出專業的實務經驗,他致力于打破復雜刑事案件中的信息壁壘,幫助更多陷入困境的家庭建立理性的法律認知,傳遞法律的溫度與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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