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魯晚報·齊魯壹點記者 李文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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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6月1日起,公共安全推薦性技術標準《機動車駕駛人疲勞駕駛認定規則》將正式實施。新規打破了以往“只看駕駛時長”的局限性,采用駕駛行為、生理狀態、生活軌跡三維立體標準來綜合判定駕駛員是否處于疲勞駕駛狀態。對于廣大駕駛員及運輸企業而言,這不僅是一次標準的更新,更是一場關于交通安全法律責任認定的深刻變革。
告別模糊:從“卡時間”到“全維畫像”
長期以來,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疲勞駕駛的認定主要卡在“連續駕駛4小時未休息20分鐘”這一條硬指標上。這種“唯時長論”在實際執法中往往面臨尷尬:一方面,許多駕駛員可以通過“掐點”休息、車內假寐等方式規避監管,看似合規,實則人已處于極度危險的“微睡眠”狀態;另一方面,不同的駕駛人群體使用著同樣的疲勞駕駛認定標準,部分客運機動車駕駛人存在過勞情況,影響了道路交通安全。
新規最大的突破,在于打破了時長的絕對局限,構建了更為嚴密的法律適用體系。
首先是根據駕駛人群體細化疲勞駕駛認定規則。根據認定規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認定為疲勞駕駛:連續駕駛機動車超過4小時未停車休息或停車休息時間少于20分鐘;客運機動車駕駛人于22時至次日6時連續駕駛超過2小時未休息或休息時間少于20分鐘;客運機動車駕駛人24小時內累計駕駛時間超過8小時。
新規中的客運機動車駕駛人,指從事道路旅客運輸經營活動的機動車駕駛人,這意味著網約車司機、出租車司機、客車司機等群體都在新規疲勞駕駛認定的范圍。
其次是生理狀態維度的技術鐵證,這也是新規最具威懾力的“殺手锏”。即便駕駛時長未達標,若在事故調查中發現駕駛員在事發前10分鐘內因生理疲勞致雙眼完全閉合持續2秒以上,或疲勞程度腦電波特征數值小于30,均可直接認定為疲勞駕駛。在時速120公里的高速上,閉眼2秒意味著盲開近67米,新規不再允許駕駛員拿生命去賭這67米的運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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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是生活軌跡維度的溯源倒查。交管部門有權對事發前的生活軌跡進行深度調查。交通事故發生后,交警對機動車駕駛人詢問/訊問結果證實其處于精神難以集中或精神恍惚、困倦等狀態仍駕駛車輛。交警對機動車駕駛人駕駛車輛出發前睡眠狀況和工作、飲食、用藥、生活等情況進行調查。如果查實駕駛員存在熬夜娛樂、高強度勞作、服用嗜睡藥物等情形,這些“生活軌跡”將成為認定疲勞駕駛的間接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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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閉環:科技讓“隱形違法”無處遁形
疲勞駕駛早就被寫入了法律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過度疲勞影響安全駕駛的,不得駕駛機動車。
不同的駕駛人群體違法的后果不同。根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管理辦法》,連續駕駛載貨汽車超過4小時未停車休息或者停車休息時間少于20分鐘的,駕駛證一次記3分;連續駕駛中型以上載客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超過4小時未停車休息或者停車休息時間少于20分鐘的,駕駛證一次記9分。除扣分以外,每次還要罰款200元。其他車輛有疲勞駕駛行為,只罰款不扣分。
然而,在法律實務中,疲勞駕駛往往因為“取證難”而難以定責,而新規的實施,實際上是借助科技手段構建了一套完整的證據鏈條。
通過北斗/GPS行駛記錄、車載視頻監控(DMS)、腦電測量設備以及路面卡口監控,執法部門可以輕易提取客觀數據。數據不會說謊,它讓每一次僥幸的“硬撐”和隱蔽的“微睡眠”都留下了不可磨滅的電子痕跡。
交通運輸部管理干部學院教授張柱庭在接受采訪時提到,身體疲勞其實是人的生理狀態,而人的生理狀態可以通過設備檢測出來,這些細化的標準滿足了技術進步的要求。他說,大家應該樹立正確的觀念,那就是法律法規不是用來限制自己,而是為了保障安全的,“企業需要擔當起主體責任,公安機關也應當加強執法管理”。
湖北省律師協會交通管理與運輸法律專業委員會秘書長吳鵬飛表示,認定規則的核心目的是保障交通出行安全,通常用于大型貨運和客運車輛,對于私家車駕駛員,該規則一般用于發生交通事故后的定責。
一旦發生交通事故,若被通過“三維體系”認定為疲勞駕駛,駕駛員極大概率要承擔事故的主要甚至全部責任。這不僅意味著商業保險理賠可能面臨拒賠風險,若造成重大傷亡,還可能因觸犯交通肇事罪而面臨嚴厲的刑事追責。
新規的實施,本質上是要求駕駛員從“被動合規”轉向“主動安全”。對于運輸企業而言,必須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利用監控手段規避用工風險;對于每一位手握方向盤的駕駛員而言,敬畏規則、拒絕疲勞,不僅是避免罰單的需要,更是對自己和他人生命權的最高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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