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安全行業推薦性標準《機動車駕駛人疲勞駕駛認定規則》(GA/T 2372—2026)2026年6月1日實施。針對近期駕駛人、媒體關心的問題,標準起草負責人作出解答。
問:制定《機動車駕駛人疲勞駕駛認定規則》的目的和適用范圍是什么?
答:駕駛人身體疲勞狀態下駕駛車輛,易出現視線模糊、精神恍惚、反應遲鈍、瞬間記憶消失等問題,嚴重時還會短暫睡眠,失去對車輛的控制能力,極易引發交通事故。但事發時駕駛人是否處于疲勞狀態,認定較為困難。為準確認定事故原因,規范事故中疲勞駕駛調查認定工作,全國道路交通管理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組織研究制定了《機動車駕駛人疲勞駕駛認定規則》。所以,制定這個標準是用于交通事故調查的,標準第1條就進行了明確,即“本文件適用于道路交通事故調查處理環節對機動車駕駛人疲勞駕駛行為的認定”。
問:《機動車駕駛人疲勞駕駛認定規則》關于“客運機動車駕駛人在晚22:00至次日凌晨6:00連續駕駛超過2小時未停車休息或者停車休息時間少于20分鐘的,以及客運機動車駕駛人在24小時內累計駕駛時間超過8小時的,應認定為疲勞駕駛”的規定,是否適用于出租車和網約車?
答:標準中關于客運機動車駕駛人認定疲勞駕駛的這兩種情形,是依據《道路旅客運輸企業安全管理規范》(交運規〔2023〕4號)的規定。經向交通運輸部確認,《道路旅客運輸企業安全管理規范》適用于道路旅客運輸企業,以及從事道路旅客運輸(即班車客運、包車客運、旅游客運)經營活動的駕駛員和車輛等,不涉及出租汽車(含網約車)等經營活動。
問:《機動車駕駛人疲勞駕駛認定規則》對于貨車駕駛人連續駕駛時間有沒有特別規定?
答:標準對于貨車駕駛人連續駕駛時間沒有特別規定,適用機動車的一般規定,即機動車駕駛人連續駕駛機動車超過4小時未停車休息或停車休息時間少于20分鐘,這也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七項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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