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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持續實施好農業機械報廢更新補貼政策
云南省農業農村廳近日發布通知
明確農業機械報廢更新
補貼范圍、補貼標準、補貼額等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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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報廢更新補貼范圍及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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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補貼范圍。在《云南省農業農村廳 云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云南省財政廳 云南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關于實施好云南省2025年農業機械報廢更新補貼政策的通知》(云農機〔2025〕3號)基礎上,結合各地以往年度補貼申請受理情況及當前農業生產需要進行優化調整,納入2026年補貼范圍農機種類為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播種機、水稻插秧機、農用北斗輔助駕駛系統、田間作業監測終端、鍘草機、飼料(草)粉碎機、機動脫粒機、機動噴霧機、農用(植保)無人駕駛航空器、谷物(油菜籽)干燥機、農產品色選機、磨粉機,微型耕耘機、茶葉初加工機械、旋耕機、果蔬干燥機、農用水泵、青(黃)飼料收獲機、薯類收獲機、碾米機、玉米剝皮機、花椒篩選機、飼料攪拌(混料)機、飼草打(壓)捆機。
(二)補貼標準。農機報廢更新補貼由報廢補貼與更新補貼兩部分構成,報廢補貼和更新補貼均實行定額補貼。其中,報廢聯合收割機、水稻插秧機、播種機并新購置同種類機具,按不超過50%提高報廢補貼標準。報廢農用北斗輔助駕駛系統、田間作業監測終端、農用(植保)無人駕駛航空器要以新購置同種類機具為前提條件,各機型補貼標準詳見附件。更新補貼標準嚴格執行云南省2026年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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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加強資金使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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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規范補貼資金使用。補貼資金下達到州(市),繼續實行提級至州(市)兌付。各地要管好用好支持農業機械報廢更新補貼超長期特別國債資金,規范用于老舊農業機械報廢補貼和報廢并購置同種類機具更新補貼兌付,以及農用北斗輔助駕駛系統、田間作業監測終端、農用(植保)無人駕駛航空器新購置補貼兌付。2026年中央下達的超長期特別國債資金,只能用于2026年的補貼實施,不得用于填補2025年及以前年度的資金缺口。
(二)加快補貼資金兌付。各地要進一步優化補貼申請和資金兌付流程,增加結算批次,加快補貼兌付。各地農業農村部門要及時將審定合規的補貼申請錄入云南省惠民惠農財政補貼資金“一卡通”管理平臺,并提交同級財政部門,財政部門須按規定時限完成補貼資金兌付。為確保資金使用效率,將根據各地業務受理及資金兌付進度,在各州(市)間實行“調慢補快”。年度資金使用及績效目標完成情況與下一年度資金分配掛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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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強化政策實施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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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強拆解能力建設。各地要堅持實事求是、穩步推進,進一步加強農機報廢回收拆解體系建設,鼓勵報廢回收企業延伸下鄉服務,新增區域報廢回收網點,加快農機回收拆解企業培育和網點布局;支持供銷合作社系統參與農機報廢回收拆解體系建設;引導回收拆解企業合理確定報廢農機殘值。
(二)開展便民利民服務。鼓勵各地結合實際開展“代辦”“分散回收、集中拆解”等便民服務。要加強對現有報廢回收企業的業務培訓、指導,優化回收服務流程,為農戶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回收服務。各縣(市、區)級在保障資金使用并嚴格監管的前提下,可不執行年度內報廢補貼機具總量不超過購置補貼機具總量的相關要求。
(三)抓實風險防控排查。各地要進一步強化政策實施監管和風險防范,持續開展監督檢查和跟蹤問效。要進一步壓實屬地監管責任,加大機主與機具相關信息一致性的核查力度,嚴厲打擊有組織地利用農民身份信息,編造虛假材料等違法違規行為。要結合審計、專項整治等發現的問題,舉一反三開展問題排查,提升政策實施效能。
(四)持續做好政策宣傳。各地要繼續做好政策宣傳和解讀,充分利用政府網站、信息公開專欄、微信公眾號、鄉村“大喇叭”、政策明白紙/宣傳冊、趕集日宣講、進村入戶講解等多種渠道,廣泛宣傳政策內容、補貼標準、申請流程,不斷提高農機報廢更新補貼惠農政策知曉率。
本通知未調整部分內容,繼續執行《云南省農業農村廳 云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云南省財政廳關于加大力度實施云南省農業機械報廢更新補貼政策的通知》(云農機〔2024〕4號)相關要求。本通知明確的補貼政策實施期限為202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如有變動將另行通知。請于2027年1月10日前,將本州(市)超長期特別國債資金支持農業機械報廢更新補貼的政策實施情況、典型經驗和案例報送省農業農村廳。
下載查看2026年農業機械報廢補貼額一覽表
來源:云南省農業農村廳
編輯:陳絲華
值周:胡亞玲 張輝
主編:李勝
生態環保普法宣傳小知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第四章 生活垃圾
第五十四條從生活垃圾中回收的物質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用途、標準使用,不得用于生產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產品。
第五十五條建設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場所,應當符合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規定的環境保護和環境衛生標準。鼓勵相鄰地區統籌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建設,促進生活垃圾處理設施跨行政區域共建共享。禁止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場所;確有必要關閉、閑置或者拆除的,應當經所在地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商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同意后核準,并采取防止污染環境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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