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時間,某知名高校因“校外人員進校參觀需預約且限額”再次引發社會熱烈討論。有人抱怨“納稅人建的大學,憑什么把納稅人擋在門外”;也有在校學生大吐苦水,稱“校園成了打卡景區,食堂排不上隊,期末連個自習座位都搶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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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城市的文化地標和精神高地,公立大學的校門究竟該怎么開?中國公立大學到底有沒有對公眾開放的“法定義務”?
這絕非一場簡單的“開門與關門”的意氣之爭,其背后交織著法律邊界、歷史演變、國際經驗以及公共資源配置的深度博弈。
法律證題:是“公共資產”,但非“無條件公園”
探討這一問題,首先必須厘清法律的邊界。很多人認為:“公立大學既然是國家財政撥款建的,產權屬于全民,那市民就有權自由出入。” 這種質樸的法治觀念,在法理上只說對了一半。
1. 財產屬性 vs 管理自治
根據我國《民法典》和《高等教育法》,公立大學的資產確實屬于國有資產,主要辦學資金來源于財政撥款。這意味著,公立大學在法理上具有天然的公共屬性和社會服務職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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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法律同樣賦予了高校“自主管理權”。《高等教育法》明確規定,高校有權依法自主管理內部事務。為了維護正常的教學、科研和生活秩序,學校制定門禁制度、采取安保措施,屬于其行使內部管理權的合法范疇。
2. 什么是大學的“社會服務義務”?
翻遍《教育法》與《高等教育法》,沒有任何一條法律明文強制規定“大學校園必須對社會公眾無條件開放物理空間”。
法律所倡導的“大學社會服務職能”,更多是指科研成果的轉化、人才的培養、文獻資料的共享以及面向社會的繼續教育。換言之,大學服務社會的核心方式是輸出知識和人才,而不是提供休閑娛樂的綠地。
醫院和政府機關同樣是公共財政支持的公共機構,但公眾并不會要求可以隨意去醫院草坪野餐,或去政府大樓散步。大學之所以被特殊對待,是因為它兼具了“文化景觀”的屬性。
歷史回望:從“熟人單位”到“數字閘機”的演變
中國大學校門的“開與關”,在不同歷史時期折射出不同的社會治理邏輯。
在計劃經濟時代,大學更像是一個封閉的“微型社會”或“大院”。校內有家屬區、幼兒園、小賣部,帶有強烈的單位制色彩,外人進出往往需要熟人介紹或登記。
改革開放后至2010年代,隨著大學擴招和城市化進程的加速,大學開始主動拆除圍墻,融入城市。那個時期的大學校園,是周邊居民打球、散步、蹭課的樂園。大學與城市的邊界變得模糊,這也是大眾對“大學天然應該開放”這一印象的黃金歷史期。
然而,2020年起的特殊時期打破了這一常態。為了絕對的校園安全,各大高校普遍安裝了刷臉系統和“數字閘機”,非校內人員被嚴格隔離在校門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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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疫情結束、生活回歸常態后,公眾猛然發現,曾經習慣自由進出的校園,依然被一道道“數字圍墻”所阻隔。正是這種“歷史慣性”與“現實收緊”的巨大反差,引發了近兩年來強烈的輿論反彈。
國際對比:歐美模式能直接照搬嗎?
在輿論場上,人們最常舉的例子就是:“你看歐美的哈佛、牛津,或者公立的加州大學,連個校門都沒有,完全和城市融為一體,為什么我們不行?”
這種對比忽略了國情、人均資源和管理體制的根本差異。
1. 歐美模式的本質:“核心控、外圍放”
歐美的許多知名大學確實沒有物理上的圍墻,但這并不意味著“絕對的自由”。他們的模式通常是外圍空間(道路、草坪)完全開放,核心空間(教學樓、實驗室、圖書館、學生宿舍)嚴格刷卡準入。此外,國外大學普遍擁有專業的校警隊伍,一旦社會人員在校園內發生違法違規行為,其法律懲戒和社會信用懲罰極其嚴厲。
2. 中國高校面臨的獨特“承載力痛點”
中國公立大學如果盲目照搬“無圍墻”模式,將面臨三大難以承受之重:
人均公共體育和綠地資源匱乏:我國城市人均享有的公共活動空間遠低于發達國家。一旦大學(尤其是擁有優質運動場和風景的大學)完全無條件開放,周邊的市民大軍會迅速“擠爆”校園,直接侵占和剝奪學生的教學與生活資源。
名校的“景點化”災難:清華、北大、廈大、武大等名校,在中國人心中不僅是學府,更是“精神圖騰”和“著名景區”。每逢寒暑假,如果不加限制,蜂擁而至的旅游團、黃牛、直播網紅將徹底摧毀學校的科研環境。
安保體制的“無限責任”:相比國外大學完善的法律免責和懲戒機制,中國高校承擔了巨大的社會維穩和安全行政壓力。一旦社會人員在校內發生安全事故,校方往往面臨輿論和法律的“無限履職”追責。為了“不出事”,最理性的管理決策自然就是“少放人、嚴管理”。
如何走出“一放就亂,一管就死”的怪圈?
大學當然不能一味地“閉門謝客”,因為大學的精神在于包容與開放;但大學更不能盲目地“大開綠燈”,因為大學的首要任務是育人與科研。
要破解這一困局,需要從“零和博弈”走向“動態平衡”:
1. 空間分類與彈性管理
大學的開放應當是分層次、分時段、分區域的。
空間上,校園的干道、操場、校史館、博物館等,應當在通過科學預約、限流的前提下向社會有序敞開;而教學樓、科研樓、宿舍區等核心區域,必須保持嚴格的準入限制。
時間上,應當優先保障教學日學生的資源使用,在周末、寒暑假及法定節假日,適當放大公眾的預約配額。
2. 權責對等:不能讓大學獨自承擔成本
地方政府在要求、呼吁高校向公眾開放的同時,必須給予相應的政策和資金支持。
資金支持:開放校園帶來的設施損耗、保潔成本、安保力量增加,不能全由學校的辦學經費買單,地方財政應給予相應的“公共服務補貼”。
法律護航:建立全社會聯合的懲戒機制,對在校園內破壞公物、滋事騷擾、擾亂教學秩序的社會人員,依法依規嚴厲懲處,由執法部門為學校“撐腰”,減輕校方的行政后顧之憂。
大學的圍墻,不該成為隔絕社會的“冰冷屏障”,也不該成為毫無防線的“市民公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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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大學對公眾開放的義務,本質上是一種“基于公共屬性的、有條件的社會服務義務”。多一些理性的制度設計,少一些情緒化的對立,通過精細化、數字化的城市治理手段,讓大學在保持學術寧靜的同時釋放文化輻射力——這才是公共利益最大化的最優解。(作者:黃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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